中國對八旗編輯的判刑,是對台灣公民空間的沉重打擊

昨日( 2025 年 3 月 26 日),中國官方證實在 2023 年 3 月被中國國安單位於上海拘捕逾 2 年的八旗文化總編輯富察(李延賀)已依「煽動分裂國家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 5 萬元,且已經執行此判決。

對此,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秘書長邱伊翎表示:「本判決再次突顯中國違反國際人權法的各種系統性人權侵害。富察自2023年遭到強迫失蹤已經超過二年,而作為第二個援引『 懲治台獨』《意見》的案件,中國定義寬泛且違反國際人權標準的國家安全罪罰顯然是對台灣公民空間的沉重打擊。」

「近年來,有越來越多台灣人民在中國的陳情案件,這也顯示台灣人民在中國的人身安全無法受到法律及程序保障,已經成為一種常態。對於公民社會也再次形成寒蟬效應及打擊,所有關注公民空間與言論自由的人都不應置身事外。」

中國人權創新低,對公民社會的持續打壓

針對中國的人權狀況,國際特赦組織在提交給聯合國的「普遍定期審議會議」(Universal Periodic Review, UPR)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權紀錄再創新低》中,對於人權捍衛者處境、言論自由、任意拘禁、酷刑及其他非人道待遇、非公正審判以及跨境責任等問題表達高度關切。

根據台灣海峽兩岸交流基金會統計,2024 年接獲至少 83 件國人在中國失蹤案件通報,而該基金會在前兩年也分別受理了 102 件(2023)與 83 件(2022)相關個案。

由於中國在司法案件上缺乏透明度,我們難以獲得準確的統計資料。不過台灣民間自各方管道統計,近 10 年就有高達 857 位台灣人在中國被強迫失蹤或任意逮補,包括 2012 年的鍾鼎邦、2017 年的李明哲、2019 年的李孟居,2022 年的楊智淵,以及 2023 年的富察等案,其中甚至不包含因涉案而遭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拘禁或其他黑數等情況。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呼籲,中國必須確保任何被拘留的人, 包括台灣人,都能在接受調查及審判的過程受到國際人權法之基本人權保障,免於各種酷刑與殘忍不人道的對待;確保台灣與中國的家屬能合法探視,更應保障表達自由;以及立即釋放所有因行使表達自由而遭強迫失蹤或任意逮捕的人。

背景資訊

八旗文化總編輯富察(李延賀)於 2023 年 3 月為完成台灣公民身份之申請,前往中國上海註銷中國戶籍與探親,卻遭中國警方與國安人員強迫秘密關押;中國官方遲自同年 4 月 26 日才於記者會上證實以「涉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理由」限制富察之人身自由。中國官方發言人陳斌華表示,當事人當庭表示伏法認罪,在法定上訴期內未提起上訴,相關判決已依法生效,而當事人及家屬亦清楚刑期。

2024 年 9 月,中國官方亦證實台灣社運人士楊智淵被以「分裂國家」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剝奪政治權利 3 年

去年中國發布的新司法《意見》,包含起訴及嚴厲懲罰主張和採取行動支持台灣獨立人士的相關規定,最高甚至可判處死刑,不但有違國際人權法和國際標準,更嚴重侵犯台灣人的表達自由、和平集會自由及結社自由,甚至是生命權,亦使得台灣人在中國面臨更高的人權侵害風險。

國際特赦組織和其他 4 個國際組織也發表公開聲明譴責該司法《意見》,並呼籲中國當局立即撤回該《意見》,並迅速進行立法改革,廢除模糊且過於廣泛的國家安全相關罪行和死刑。

中國當局系統性地利用其刑法中模糊且過於寬泛的條款,包括「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和更嚴重的「顛覆國家政權」,以起訴中國律師、學者、記者、社運人士、非政府組織工作人員和其他人。

中國法律還規定,被判定「危害國家安全」的人「應當」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作為「補充處罰」;根據中國《刑法》的定義,這包括剝奪「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第54條第二款)。去年,聯合國「法官和律師獨立性問題特別報告員」致函中國當局表達除了其他事項的特別關切,稱這種所謂的補充處罰「不符合國際人權標準」。

國際特赦組織在提交給聯合國普遍定期審議的報告中也建議中國:批准實施《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及《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ICPPED)、暫停執行死刑並公開數據、停止懲罰報復人權捍衛者和記者、移除言論和新聞自由限制、停止任意拘留與酷刑虐待、保障公平審判的權利、廢除香港《國安法》及煽動叛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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