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應撤銷「分裂國家」指控,釋放台灣政治行動者楊智淵
國際特赦組織公開聲明
根據中國國家媒體報導,2024 年 8 月 26 日,中國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分裂國家罪」判處台灣政治行動者楊智淵 9 年徒刑。該審判在不公開的情況下進行,楊智淵在此前已被拘留超過兩年,期間遭到單獨監禁,並遭隔離監禁也被剝奪法律扶助及與家人聯繫的權利。
中國當局此前於 2022 年 9 月的新聞稿中宣布,楊智淵自當年 4 月失蹤以來,因「分裂國家罪」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當局形容楊智淵「長期從事台獨分裂活動」。然而,楊智淵的家人至今未收到任何有關他的罪證、審判或判刑的正式通知。
此案顯示出,中國在運用國家安全相關法律打壓不同政治觀點及懲治異議的作法上變本加厲。「分裂國家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103 條)通常並未用於審判政治異議人士;反而從過去到現在,這項罪名主要被用來對行動者和其他非漢族的群體定罪,例如維吾爾經濟學者伊力哈木.土赫提(Ilham Tohti)於 2014 年被以「分裂國家罪」判處無期徒刑。以此罪名指控台灣人,代表著該罪名具有更寬鬆的適用範圍。
中國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發言人陳文華在 2024 年 9 月 6 日的記者會上向媒體表示:「從 2008 年到 2020 年⋯⋯楊智淵透過台灣的台獨組織公開倡導台灣獨立,企圖『分裂國家』。」也就是說,中國當局在楊智淵案件中所指控的證據和行為,似乎是基於他在台灣期間的言論與行動。
令人擔憂的是,當前中國官方意圖拓展相關法律之域外適用,而這也包含 2020 年《香港國家安全法》和 2024 年《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又稱「 23 條立法」)。楊智淵的案件顯示出中國政府無論何時何地都亟欲打擊行使言論自由的行為,尤其只要這些行為被認為威脅到中國定義寬泛的的「國家安全」。
十多年來,國際特赦組織長期譴責中國對「國家安全」過於寬泛且模糊的定義。在2018年針對中國的第三次普遍定期審議(Universal Periodic Review, UPR)期間,國際特赦組織的報告強調「全面的國家安全法律體系對人權構成嚴重威脅」,並指出該國家安全體系使用「模糊且過於寬泛的國家安全概念,賦予當局不受制約的權力,且缺乏防止任意拘留的保障措施」。但中國政府並未接受任何與這些問題有關的建議。
近期,在針對中國第四次普遍定期審議的回應中,國際特赦組織對中國持續且嚴重的人權侵害表示關切,並指出中國政府拒絕採取有意義的措施以解決這些問題。國際特赦組織強調中國缺乏對司法獨立及公平審判之保障;人權捍衛者會遭受騷擾、恐嚇及非法拘留;以及在香港實施具壓迫性的法規制度,對任何批評都施以嚴厲的懲罰。
針對楊智淵一案的另個擔憂則是,對公開表達台灣獨立言論的個人所產生的寒蟬效應。中國當局將這類的言論視為對中國領土完整的威脅。
2024 年 7 月,國際特赦組織及其他 4 個組織發表聯合聲明,針對中國政府及其人民最高法院提出的新司法意見表示擔憂。此司法意見建議對倡導台灣獨立的個人施以嚴厲處罰,包括死刑。這舉措以國家安全為名,實際上是對言論自由、和平集會自由及其他人權的打壓。
最後,楊智淵一案突顯了中國刑事司法系統對人權保障的疑慮。國際特赦組織發現我們關注中的中國案件出現了一種被失蹤、隔離監禁和閉門審判的模式,並經常伴隨嚴厲的判決,並在監禁期間遭受酷刑和其他形式的虐待,而據國際特赦組織所知,這些指控從未得到充分調查。
在 2023 年 7 月提交的普遍定期審議文件中,國際特赦組織特別針對中國當局持續使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表示擔憂。措施允許調查人員在正式拘留制度以外,另外將個人監禁長達 6 個月,且不允許他們接觸其自行選任的律師及其家人。2015 年,聯合國反酷刑委員會指出,此做法使被拘留者面臨「高風險的酷刑或虐待」,而一個由聯合國人權專家組成的小組於 2018 年致函中國,指出此一做法與國際標準不符,並呼籲廢除該措施。
2018 年,國際特赦組織為另一位台灣行動者李明哲發出緊急行動。李明哲因「顛覆國家政權」被中國當局判處 5 年徒刑,審判後被轉移至多個監獄,有一段時間中國當局拒絕讓他與家人會面。當時,國際特赦組織強調,未能提供定期聯繫和通知家人的做法違反了國際人權標準對待受刑人的規定。
根據上述情況,國際特赦組織呼籲中國政府:
- 撤銷楊智淵的定罪,並無條件釋放楊智淵。
- 確保所有涉及調查和審判中的個人都能享有國際法和標準下的所有人權保護,包括公平審判的權利。
- 停止濫用和誤用「國家安全」作為侵害表達自由、和平集會、結社權利或其他人權的藉口。
- 確保對所有在拘留中心和監獄中有關酷刑和其他虐待形式的指控進行及時、公正和有效的調查,追究肇事者的責任,並向受害者和倖存者提供有效的救濟。
- 遏止隔離監禁措施,並讓受拘留者能及時與律師聯繫且能與家屬或外界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