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接受聯合國普遍定期審議

中國將於2024年1月23日日內瓦時間上午9點(台北時間下午4點)接受第四輪的聯合國普遍定期審議,而會議將全程於聯合國網站UN TV直播

什麼是聯合國普遍定期審議制度?

「普遍定期審議」(Uiversal Periodic Review;簡稱UPR)是聯合國的一項人權機制,針對所有193個聯合國會員國的人權記錄,進行每4至5年進行定期審議。 這項機制是人權理事會的重大創新,其基礎是對所有國家一視同仁。所有國家都有機會透過此機制,公開宣布他們為改善國內人權狀況、克服人權挑戰所採取的各種行動。 普遍定期審議也是一項獨一無二、檢視全球人權實踐的平台。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對中國進行普遍定期審議時間
  • 第一輪 : 2009年2月
  • 第二輪 : 2013年10月
  • 第三輪 : 2018年11月
  • 第四輪:2024年1月23日
國家所涉及的人權義務有哪些?

普遍定期審議對各國遵守人權義務的程度進行評估。這些義務載於:

  • 《聯合國憲章》
  • 《世界人權宣言》
  • 各國加入的人權文書(即該國已批准的人權條約)
  • 各國所作出的自願保證和承諾(如國家人權政策及/或已實施的方案)
  • 適用的國際人道法律。
中國第三輪審議的結果
  • 2019年3月15日,人權理事會正式通過中國第三輪普遍定期審議結果報告。
  • 150個國家針對多個中國人權狀況範疇,提出了346項建議,
  • 中國接受了其中的284項建議,不接受62項。

(下載中國第三輪普遍定期審議工作小組報告以及中國所做的承諾和答覆。)

中國第三輪審議中不接受的建議
  • 死刑
    • 積極爭取廢除死刑(紐西蘭、挪威等國的建議)
    • 確保可能被判死刑的人獲得充分的司法權利(巴西等國的建議)
    • 公佈死刑和處決情況數字(澳洲等國的建議)
    • 進一步減少可處以死刑的罪名 (義大利等國的建議)
  • 人權捍衛者的權利
    • 停止騷擾和在海外綁架人權捍衛者及其家人,停止軟禁和限制他們的旅行,並且釋放被關押的人權捍衛者(美國等國的建議)
  • 新疆
    • 停止任意拘留維吾爾人和其他新疆穆斯林群體(澳洲等國的建議)
  • 其他建議範疇
    • 中國也廣泛拒絕了相關新疆維吾爾及其他穆斯林群體以及藏人等的權利;
    • 各類國際公約的批准;
    • 與聯合國的合作,包括允許聯合國人權專家進入該國所有地區;
    • 禁止強迫失蹤和任意拘留等基本公民權利。
接受的建議
  • 國家安全立法
    • 國家和區域安全立法需符合國際人權法和標準,並確保條款得到明確和嚴格的界定(奧地利等國的建議)
  • 反歧視
    • 加強國家立法和公共政策以打擊歧視,確保婦女、女孩和所有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人充分享有人權。(瑞典、智利、法國等國的建議)
  • 人權捍衛者的權利
    • 為所有人權捍衛者提供安全有利的環境(挪威等國的建議);根據國際標準實施保護人權捍衛者的政策(西班牙等國的建議);確保他們能夠在不受騷擾、恐嚇或任何報復的情況下進行工作(列支敦士登等國的建議)
  • 言論、集會及宗教等自由權利
    • 確保言論自由(瑞典、愛沙尼亞等國的建議)、集會自由(法國等國的建議)和宗教自由等基本權利,包括確保香港(法國等國的建議)和少數民族等的相關權利和文化(德國 、法國、奧地利等國的建議)

然而,儘管中國接受了大部分的建議,實際結果卻大相逕庭。

中國第四輪審議程序
  • 籌備各項基本文件(2023年12月)
    • 中國的國家報告(由中國政府編寫,主要介紹中國人權領域的進展和面臨的問題)
    • 聯合國資訊彙編: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The Office of the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OHCHR)彙編的資料(由聯合國編寫,彙整聯合國人權機制以及聯合國其他組織相關人權資訊和文件)
    • 利害關係人資料概述:來自非政府組織和國家人權機構等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交的資訊摘要(由聯合國編寫,彙整了來自公民社會和國家人權機構所提交的所有報告)

除了會前這幾分重要的基本文件,各會員國預先提交的問題清單也已經能在OHCHR網站下載。

閱讀國際特赦組織關於聯合國對中國的普遍定期審議第45屆會議所提交的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權狀況再創新低》
  • 中國普遍定期審議工作小組會議進行(2024年1月23日)
    • 中國政府將報告本國的人權狀況,描述相關成就和挑戰
    • 已經有163個會員國登記在會議發言名單上,他們將向中國提出相關人權的問題或建議
  • 小組通過審議結果報告並給予中國政府考慮(2024年1-2月)
    • 報告內容包括審議總結、建議和中國自願的承諾
    • 中國可對收到的建議發表初步評論,包含是否選擇接受,並將其載入報告中
    • 在報告通過後,中國可在兩週內修改報告的中國發言部分
  • 人權理事會全體會議透過報告(2024年6月)
    • 中國政府遞交正式回覆,明列要接受哪項建議。對先前尚未充分表述的問題和議題作出答覆,並回應其他會員國建議
    • 在人權理事會的定期會議,聯合國會員國可對審議結果發表意見,有諮商地位的非政府組織也可以作一般性評論
  • 落實和追蹤(2024-2028年)
    • 參照第三輪經驗,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辦事處(OHCHR)將會在此期間致函給中國政府,就會前預備的三份重要文件(國家報告、聯合國資訊彙編、利害關係人材料概述)中改善中國人權狀況的重要建議和領域展開後續追蹤和落實工作
    • 另外,聯合國也鼓勵接受審議的國家提交期中報告,報告這一輪審議期中各項建議承諾的執行情形。雖然報告的繳交並非強制性的,且在過往的審議中,中國也從未提交過期中報告。然而,非政府組織和聯合國機構等也可以提交各自的期中報告,監測和追蹤普遍定期審議的期中執行情況
背景:聯合國普遍定期審議制度的建立

普遍定期審議制度是伴隨聯合國大會於2006年3月15日通過的建立人權理事會的第60/251號決議而成立的。該決議授權人權理事會「在尊重所有國家的基礎上,採取能夠確保普遍和平等對待的方式,根據客觀和可靠的資訊,定期普遍審議每個國家履行人權義務和承諾的情況。」

想了解更多聯合國普遍定期審議資訊,可以上聯合國普遍定期審議官網

其他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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