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相未明,侵害仍在繼續:請求國家人權委員會調查蘇案真相

蘇建和案自事發至今已逾30年,而本案於司法系統內跌盪多年之因,不外乎是因當時對蘇建和、莊林勳、劉秉郎三人施以酷刑及不正訊問的警員及錯誤的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而起。惟事發至今,國家卻未詳細調查前開警員對蘇建和、莊林勳、劉秉郎施以酷刑之過程。遑論就蘇建和等3人受到酷刑之情況有任何進一步的究責或處置。

除警員施以酷刑之情形,國家從未公布真相及究責外,蘇建和、莊林勳、劉秉郎3人歷經多年,終於2012年8月31日由刑事法院判決無罪確定,使蘇建和等三人終於免除將遭冤枉執行死刑的恐懼。但事後,蘇建和等3人向刑事補償法庭聲請補償時,刑事補償法庭卻於補償決定書中,以蘇建和等人仍應對其自白之結果負責,並以蘇建和等3人學歷為由,僅以每日新臺幣1,200元至1,300元,補償蘇建和等3人遭國家剝奪的21年青春。該補償理由書除國家對於自身責任的規避表露無疑外,補償決定書中對3人學歷的歧視,亦已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6條的規定,甚為明確,但我國司法系統卻仍肯定補償決定書之內容,在在顯示我國司法系統對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漠視。

再者,蘇建和案施以鑑定的法醫蕭開平等人以「獨創」且不符科學原理之「骨骸刀痕角度比對法」進行鑑定,鑑定報告結論明顯錯誤百出,造成本案延宕多年,直至李昌鈺博士協助做犯罪現場重建鑑定,才讓本案撥雲見日。然而蕭開平法醫不止在本案鑑定錯誤,在江國慶案、徐自強案都曾出具錯誤的鑑定報告,導致江國慶、徐自強及蘇建和等人遭到冤判,後來上述案件也都經刑事法院判決無罪確定,但我國監察院、法務部,從未調查、追究蕭開平法醫等人的重大違失。

國家人權委員會應依法調查本案及提出具體救濟,以彰顯其設立目的

國家人權委員會自2020年8月2日揭牌成立,為我國處理人權侵害事件的專責機構,而按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第1款明定:「本會之職權如下:一、依職權或陳情,對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或構成各種形式歧視之事件進行調查,並依法處理及救濟。」。而本案審理期間,汐止分局警員及歷審法官對於蘇建和等3人遭到虐待、施以酷刑的漠視,以及使用錯誤的鑑定報告,以致蘇建和等三人遭到冤判死刑。直至21年後,臺灣高等法院終於肯認蘇建和等3人確有遭到不正訊問及受到酷刑之事實,進而排除蘇建和等3人的自白效力後判決3人無罪。國家公務員的錯誤,導致蘇建和等3人在司法系統裡虛擲了21年的青春,3人顯然因公務員施以酷刑而受到重大的人權侵害,自應由國家人權委員會詳加調查並公布真相。除蘇建和等3人受到酷刑的情形外,刑事補償決定書中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的情形,亦為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調查範圍,國家人權委員會實應做出相應的調查及具體救濟方式,以彰顯其設立目的。

我們呼籲,國家人權委員會受理及調查本案情形後,應盡速公布本案的相關紀錄供大眾閱覽,並應依法將失職人員及機關移請監察院糾正、彈劾,除此之外,國家人權委員會應本於職權,督促我國政府依據國際人權標準修正相關法規,盡速通過「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施行法」草案以及落實相關公約審查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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