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裝衝突

武裝衝突及戰爭持續,造成大規模死傷、流離失所,帶給人民巨大痛苦。

現今世界各地仍有許多武裝衝突,包括單一國家內戰(非國際武裝衝突)與兩個以上國家交戰(國際武裝衝突)。2016年有數十萬人死於武裝衝突,無數倖存者遭受酷刑、強暴、被迫流離失所、被嚴重虐待。至2016年底,有6,500萬人因武裝衝突流離失所,為有史以來最多。

不論加害者是誰、無論地點,國際特赦組織蒐集各地武裝衝突違反國際法的證據事實,並發起行動。我們協助倖存者向國家追討正義,訴諸國際組織,例如聯合國及國際刑事法院。

國際特赦組織的工作
國際特赦組織以實地或遠距方式,調查武裝衝突期間違反國際法情事。調查員每年在衝突區待上數個月的時間,訪問目擊者和倖存者,向當地組織及官員蒐集各種訊息,包括軍事行動及法律實踐的相關資訊。國際特赦組織的軍事顧問會分析這些資料,辨認出武裝衝突中所使用的武器和軍需品,並衡量其影響。
 
除了直接從衝突區蒐集資料,國際特赦運用遠距尖端科技,包括分析衛星影像,以及核實目擊者上傳的照片影音等數位證據,藉此掌控全世界武裝衝突的情況。
 
田野調查中取得的證詞,加上遠端科技所取得的影像證據,成為國際特赦組織全球倡議行動的基礎。我們同時進行國際倡議及在地行動,致力於保護遭衝突波及的平民,並支持倖存者向各國法院、混合法院或國際刑事法院追討正義
法律規範
國際衝突的相關規範原則來自國際人道法(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IHL),即戰爭法。國際人道法為條約中明列或已成為國際慣習的一套規範;嚴重違反國際人道法即屬戰爭罪。國際人道法的首要目標是盡可能降低人類所受的苦難,並保護平民及不再參與軍事行動的戰鬥員,例如戰俘等。
 
國際人道法要求衝突中各交戰方需明確區分平民、須保護者及戰鬥員,其中僅有戰鬥員能成為合法的攻擊目標。平民不得被蓄意攻擊,但在部分以軍用設施做為目標的攻擊行動中,仍可能造成一般人死傷。所有的交戰方必須採取使平民及民用設施(例如住宅、學校及醫院)受損最小的手段,並區分一般平民及軍事人員,絕不能採行無差別攻擊,亦不得使平民受到不成比例的傷害。
 
嚴重的侵犯行為,包括戰爭罪、種族清洗和違反人類罪(見文末註釋)屬於國際刑事法下的特殊類別。合理懷疑犯下上述罪行者,所有國家都有義務行使普遍管轄權將其提交審判。但事實上許多國家並不願意,或沒有能力將加害人繩之以法。因此國際社會以特設法庭之方式,審理前南斯拉夫、盧安達及獅子山共和國戰爭中加害者的法律責任。2002年國際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ICC)設立,旨在解決國際法下罪行不受懲罰的現象。當時共有124個國家簽署了創始文件──羅馬規約(the Rome Statute),受國際刑事法院(ICC)管轄。ICC為最後手段,當國內司法系統無法或不願審理時,才會訴諸ICC。任一締約國或聯合國安理會皆可提交案件至ICC,亦可針對非締約國提出告訴。ICC檢察官亦可依證據決定對締約國啟動調查。有些國家則設置混合法院,即具備國際法院特性的國內法院,使違反國際法的加害人負起責任。
 
2012年3月,國際刑事法院首次做出有罪判決,被告為剛果民主共和國武裝團體領導人湯瑪士・盧班加(Thomas Lubanga)。
 
國際人權法(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IHRL)包含國際習慣法、國際人權條約及其他法律文件,賦予固有人權法律之形式。IHRL體系亦能適用於武裝衝突的情況。
國際特赦組織訴求:

我們的最終目標:

  • 終結戰爭罪、違反人類罪及種族清洗有罪免責的情形
  • 武裝衝突中各個交戰方皆了解,沒有任何理由能正當化自己違反國際法對平民之保護原則
  • 終結招募及雇用童兵,讓他們重返家園、回歸社會
  • 透過國內法實踐具突破性的武器貿易條約

我們的工作內容(列舉):

  • 2017年,國際特赦組織發布報告,揭露敘利亞政府之違反人類罪行,包括Saydnaya監獄中謀殺、酷刑、強迫失蹤及滅絕等事實。歷經一年調查,我們訪問曾被拘禁者及其家人、曾在Saydnaya監獄任職的官員及警衛,調查結果引起大眾對敘利亞受監禁者的關注,並使聯合國調查委員會承諾加強監控敘利亞的人權狀況。
  • 2016年,結合倖存者證詞及衛星影像,國際特赦組織蒐集到蘇丹政府軍於達佛(Darfur)馬拉山區(Jebel Marra)犯下戰爭罪及違反人類罪的確鑿證據,包括使用化學武器。該報告指出,由非洲聯盟和平及安全理事會和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派出的聯合部署達佛維和行動(United Nations – African Union Hybrid Mission in Dafur, UNAMID)的確達到保護馬拉山區並協助緊急救濟的作用。
  • 2014年,中非共和國境內發生多起穆斯林大屠殺,西半部的伊斯蘭人口更被暴力驅逐。國際特赦組織的相關報告,對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派遣維和部隊至當地保護平民,起了關鍵性的作用。
  • 國際特赦組織自2012年起每年發布報告,持續記錄奈及利亞東北部武裝團體博科聖地(Boko Haram)及奈及利亞政府軍違反國際人道法的人權罪行。2015年我們更針對前述兩方勢力所犯下的戰爭罪及違反人類罪分別提出報告,點名九位涉嫌重大、應立即受到調查的高層將領。國際特赦持續向奈及利亞政府及國際刑事法院施壓,呼籲應將衝突中違反國際法的加害者繩之以法。
註釋

違反人類罪
國家或組織於平時或戰時,大規模、系統性直接攻擊平民之行動中所犯罪行,包含強迫失蹤、謀殺、奴役、性暴力、強制驅逐或迫遷人民。

國際習慣法
國家實務上需負之國際義務。國家遵守國際習慣法是因為國家認定應當如此,和國際條約中明定應負之義務有所不同。

種族清洗
意圖完全或部分摧毀一個國家族群、種族或宗教族群的行為,包括殺害該族群成員、對其造成嚴重的身心損害、蓄意破壞該族群的生活條件並造成實質傷害、採取禁止該族群生育的措施、以及將該族群幼童強制遣送至其他族群生活等。

有罪免責
指加害者犯罪(例如戰爭罪、謀殺、違反人類罪)卻不受處罰。

國際刑事法
國際公法下,令個人負有刑事責任之法體系。國際刑事法追究違反國際法罪行之法律責任,例如戰爭罪、違反人類罪、種族清洗及酷刑等。

國際人道法
國際人道法規範基於人道考量,旨在控制武裝衝突所造成的影響,保護和衝突無關或不再參與敵對行動的人,並限制戰爭的手段及方法。

國際人權法
賦予固有人權法律形式之法律體系,包括國際習慣法、國際人權條約及其他法律文件。

國際武裝衝突
無論起因及衝突強度,涉及兩個以上國家訴諸武力之情況。

非國際武裝衝突
政府軍及一個或多個武裝勢力間、或一國領土內武裝勢力間所發生之持久性武力衝突。該衝突強度必須達到最低程度,且交戰方必須展現出最低程度之組織行為。

區別原則
所有交戰方必須區分軍事目標及平民,任何針對平民或民用設施(例如住家、醫療設施、學校或政府機關,且未被佔領作為軍事用途)的蓄意攻擊皆構成戰爭罪。若對某一目標為軍用或民用有所疑慮,則應推定為民用設施。

比例原則
嚴禁能造成平民死傷或民用設施損害的攻擊行動。與預期帶來的軍事優勢相比,這類行動所造成的損失過大。

普遍管轄權
此原則下國內法院應該(在某些情況為必須)起訴違反國際法之個人,包括違反人類罪、戰爭罪、種族清洗及酷刑等。因上述罪行對國際社會構成危害,無論發生地點為何,每個國家均有責任共同維護國際秩序,所行使之管轄權即稱為普遍管轄權。國際特赦組織呼籲所有國家確保國內法院能有效行使普遍管轄權。

戰爭罪
違反日內瓦公約及海牙公約所定義之戰爭法或習慣法之罪行,包括以平民作為攻擊目標、謀殺、酷刑及其他對平民、戰爭犯之不人道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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