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應修法廢除墮胎罪,保障懷孕者完整生育自主權

本日上午,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出席由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女人連線主辦於立法院舉辦之「法務部無視性別平等!刑法墮胎罪早該廢了!」記者會,與生育改革行動聯盟、社團法人台灣不會教小孩行動聯盟、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南洋台灣姐妹會等團體代表共同反對法務部修法提高墮胎罪之罰則。

(更新:本場記者會結束後,法務部發布新聞稿宣布「撤回墮胎罪草案」)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平等與反歧視政策專員饒家榮代表出席該記者會,並表示:「自 2022 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羅訴韋德案被推翻的判決後,世界各地掀起了捍衛人工流產權的浪潮,包含像是法國將其寫入憲法以及其他國家針對墮胎展開除罪化之工作,其中也有部分反對聲浪,只是我們從未想過會是台灣。諷刺的是,年初行政院性平處才公告台灣又是亞洲第一的性別平等國家。」

「雖然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樂見法務部有意刪除『宣傳墮胎』的罪刑,有助於促進相關資源的可及性,然而此次預告修法大幅度的提高其他與墮胎罪相關的刑罰仍可能形成寒蟬效應,迫使有意近用人工流產的的女性或懷孕者難以取得合法安全的健康照護資源,亦無助於消弭墮胎本身的污名。」

「顯然,不與時俱進的才是法務部本身,悖離國際人權法下的人權義務,將使台灣性別平等的國際形象蒙上一層烏雲。」

「國際特赦組織相信每個人的身體自主權,包含作為身體主人的當事人才有權決定何時擁有小孩,完整保障女性或懷孕者的人性尊嚴、生命、健康與身體自主權。」

「相較於男性,國家總想方設法管控女性的身體,日前法務部的預告修正案,就是企圖剝奪可懷孕者身體自主權的法案,我們呼籲立即撤回並讓墮胎罪全面除罪化,包含取消《優生保健法》中配偶、父母或監護人同意權的限制。」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亦於上週 11 月 1 日 參與連署民間聯合聲明,全文如下:

聯合聲明:抗議!法務部不廢除刑法墮胎罪又提高罰金!

法務部於10月29日以法檢字第11304536950號函預告刑法墮胎罪修法草案,預告將提高墮胎罪罰金。

本會嚴正呼籲法務部撤回性別倒退、侵害女性身體自主權的修法草案,並以性別平等價值重新檢視刑法墮胎罪,積極推動廢除刑法墮胎罪。 本會長期爭取女性生育自主,透過各種行動,包括參與「消除一切形式歧視婦女公約(CEDAW)」與兩公約之定期審查會議,要求政府落實性別平等,依據CEDAW與兩公約意旨,將侵犯婦女身體自主權之刑法墮胎罪除罪化,並廢除《優生保健法》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的條文。2022年12月CEDAW國家報告審查委員會作出第61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表示「國際審查委員會關切,墮胎是一種刑事犯罪,婦女會根據《刑法》受到懲罰,儘管《優生保健法》允許某些情况下合法墮胎。國際審查委員會還關切,墮胎需要配偶的同意,20歲以下的年輕女性則需要父母或監護人同意。」並於第62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建議政府:

  • 懷孕女孩和婦女的墮胎除罪化;
  • 《優生保健法》取消配偶、父母或監護人同意的要求,以確保女性的自主性和完整性;
  • 政府確保各級性教育按照世界衛生組織和聯合國人口基金的規範和標準,為女孩和男孩提供系統、一致和全面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權利教育,這些規範和標準乃是科學準確、循證(evidence-based)、適齡且考慮到兒童不斷發展的能力,並包括其關係中的權利和責任;以及
  • 學校、診所和其他場所的性教育提供者都受過專業培訓,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權利等多樣議題,並滿足不同群體的不同需求。

然而,法務部多次在後續CEDAW追蹤會議上,以刑法墮胎罪之存在是為了保障胎兒生命權;女性得依《優生保健法》施行人工流產;德、日皆有刑法墮胎罪等理由,拒絕刪除刑法墮胎罪,而此次修法理由,亦再次提出上述觀點,藉此正當化刑法墮胎罪之存續與提高罰金的法律修正案。

法務部應以性別平等觀點,而非以保守團體之框架看待刑法墮胎罪之存廢 將女性終止懷孕的決定權,與所謂「胎兒生命權」對立,是國內外保守宗教團體常用之策略,藉此避談整體社會文化仍普遍對終止懷孕的女性賦予污名、避談政府極少投入人力預算提供針對女性終止懷孕所需之諮詢、社福、醫療等服務之現實,而以定義模糊且根本不存在於人口統計與法律規範中的「胎兒生命權」,迴避掉「限制女性終止懷孕之自主權」本質上為性別平等議題一事。 以落實女性權益與性別平等的CEDAW公約,在涉及女性墮胎權的第24號一般性建議強調,政府有義務從性別觀點看待婦女保健政策;確保女性在相關政策的參與;去除女性獲得質量均等之保健服務之阻礙;提供保健服務時應保障女性的自主權、隱私權、保密權、知情同意權和

選擇權;保健工作者的教育訓練應納入性別敏感度課程等,並強調政府應「盡可能修訂視墮胎為犯罪的法律,以撤銷對墮胎婦女的懲罰性措施」。呼籲法務部勿受保守團體論述綁架,應以性別平等觀點認真看待刑法墮胎權之存廢。

刑罰制定是國家的價值表態,法務部不應以《優生保健法》作為拒絕廢除刑法墮胎罪之理由 法務部亦多次提及,女性仍可依據衛生福利部主管之《優生保健法》,合法終止懷孕,拒絕廢除刑法墮胎罪。然而,《優生保健法》內仍規定女性施行人工流產須經配偶同意,此項法條婦

女團體倡議廢除多年,衛生福利部一樣拒絕廢除;更重要的是,國家刑法之制定,展現的是國家對於「何謂絕對無法接受之行為」的表態,而刑法墮胎罪的存在,表示國家認定公權力對於女性生育自主權之限制仍有必要,甚至強烈到必須以刑罰強制執行。 綜上可知,我國政府對於女性生育自主的整體態度仍極端保守,對女性終止懷孕所須之積極協助,卻嚴重缺乏。檢視衛福部國健署114年預算書,找不到任何一項預算,與支持、協助女性終止懷孕有關,倒是編列了將近21億的預算「滿足不孕夫妻的生育期待」,換言之,整體國家健康政策只在意「讓女人生」,卻從不真心在意女性生育自主權的落實。法務部拒絕廢除刑法墮胎罪,甚至修法加重罰金,只是再次反映政府對於女性生育自主權「棄之不顧」的態度。

政府落實性別平等,應參考他國優良做法,嚴禁比爛 法務部以德、日等國仍有刑法墮胎罪為由,拒絕廢除刑法墮胎罪;然而德國2023年CEDAW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中,國際人權專家亦明確建議德國政府廢除刑法墮胎罪,國際人權專家給德國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中,不但引用CEDAW規範,亦引用WHO的墮胎照護指引,強調政府應全面廢除墮胎的刑事責任,不能強迫接受強制諮詢、三天等待期等,並且也建議要讓安全合法的墮胎服務可以申請健康保險。 我們認為政府推動性別平等,應參考其他國家做得好的地方,而不是用比爛的方式,展現政府毫不在意性別平等價值,所以請法務部勿再拿哪個國家尚有刑法墮胎罪為例,拒絕廢除刑法墮胎罪。請法務部勿再比爛、顧左右而言他,CEDAW的建議就是應該要廢除此法! 綜上,我們嚴正提出下列訴求:

1. 法務部應立即撤回法檢字第11304536950號函公告之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二百九十條修正預告。刑法的墮胎罪本應盡速廢除,哪有反倒提高罰金之理?

2. 法務部應以性別平等價值看待刑法墮胎罪之存在長期侵害女性生育自主權,應立即提案廢除刑法墮胎罪,並刪除CEDAW行動回應表及其他政府文件中錯把刑法墮胎罪當作保障胎兒生命權的謬誤內容。

3. 行政院應積極督促法務部重新認識女性生育自主權的內涵,避免在人權公約的國際審查再次讓國際人權專家笑話台灣政府竟然長年容許刑法墮胎罪繼續限制女性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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