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佔領的西岸,以色列部隊對巴勒斯坦人使用非法致命武力的情況遽增

國際特赦組織表示,在全世界目光聚焦於加薩的同時,以色列軍隊在過去4個月裡對被佔領西岸(West Bank)的巴勒斯坦人施加了一連串殘酷的暴力行為,進行非法殺害,包括在示威期間和逮捕行動中使用非必要或不符比例的致命武力,並且拒絕對傷者提供醫療援助。

國際特赦組織調查了4起以色列軍隊使用非法致命武力的代表性案件——3起案件發生在10月,一起案件在11月——導致20名巴勒斯坦人被非法殺害,其中包括7名兒童。研究人員遠端訪問了12人,其中10人為急救人員和當地居民等目擊者。國際特赦組織危機證據研究組在檢視這4起事件時驗證了19段影片和4張照片。

國際特赦組織的研究還發現,以色列軍隊不但阻礙對傷勢危及生命的人提供醫療援助,還攻擊那些試圖協助巴勒斯坦傷患的人,包括醫護人員。

在過去幾個月裡,以色列加劇了對西岸進行致命攻擊的力道,導致緊張局勢急速升溫。在最近的一次事件中,以色列軍隊偽裝成醫療人員進行突襲。2023年,西岸至少有507名巴勒斯坦人被殺害,其中包括至少81名兒童。這使得2023年成為聯合國人道事務協調廳(United Nations Office for the Coordination of Humanitarian Affairs, OCHA)自2005年開始記錄傷亡以來,巴勒斯坦人死亡人數最多的一年。

國際特赦組織全球研究、遊說暨政策秘書長Erika Guevara-Rosas表示:「以色列軍隊在加薩進行持續的猛烈轟炸和殘暴罪行,在這樣的掩護之下對被佔領西岸的巴勒斯坦人使用非法致命武力、進行非法殺害,並展現出對巴勒斯坦人生命的冷酷漠視。這些非法殺害行為公然違反了國際人權法,並且在以色列維持對巴勒斯坦人實施的系統化壓迫與支配制度之下,持續有罪免責。」

「這些案件提供了令人震驚的證據,顯示出以色列對西岸的巴勒斯坦人非法使用武力所造成的致命後果。包括以色列司法系統在內的以色列當局,已經可恥地表現出他們不願為巴勒斯坦受害者伸張正義。在這種近乎完全有罪免責的情況下,真正有效的國際司法系統必須介入。國際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的檢察官必須將這些殺害和造成傷害的行為,作為可能構成蓄意殺人和蓄意造成巨大痛苦或嚴重傷害的戰爭罪進行調查。對於法院的合法性和聲譽而言,巴勒斯坦和以色列的情況是關鍵的檢驗,不允許失敗。」

自2023年10月7日以來,在整個西岸,以色列安全部隊在執法行動中不斷使用非法武力,讓整個社群備受威脅和恐懼;這種武力也被用來驅散聲援加薩、要求釋放巴勒斯坦囚犯及受拘留者的集會和示威。

2023年10月7日至12月31日期間,有299名巴勒斯坦人被殺害,與2023年前9個月相比增加了50%。根據聯合國人道事務協調廳的資料,2024年截至1月29日為止,至少還有61名巴勒斯坦人被殺害,其中包括13名兒童。

當以色列軍隊在加薩進行持續的猛烈轟炸和殘暴罪行的同時,軍隊也開始對被佔領西岸的巴勒斯坦人使用非法致命武力⋯⋯

國際特赦組織全球研究、遊說暨政策秘書長Erika Guevara-Rosas

國際特赦組織於11月26日向以色列軍方發言單位和耶路撒冷地區指揮官提出請求,希望獲得4起調查案件的相關資訊。截至本文發表時,國際特赦組織仍未得到任何回應。國際特赦組織正在繼續調查其他執法行動中過度使用武力的案件,例如在被佔領西岸北部的傑寧(Jenin)和圖卡瑞姆(Tulkarem)反覆發生的突襲和攻擊事件。

以色列長期使用過度且通常是致命的武力來鎮壓異議,並對巴勒斯坦人實施種族隔離制度,這些行為都有著詳實的記錄,這顯示非法殺害卻有罪免責已成為一個固定的模式。

三顆子彈無情地射出:努爾沙姆斯10月突襲

自10月7日起,以色列軍隊加強了突襲行動,幾乎每天都在被佔領的西岸進行所謂的搜查和逮捕行動。

根據聯合國人道事務協調廳(OCHA)的資料,在西岸受傷的4,382名巴勒斯坦人當中,有超過54%是在這類行動中受傷的。

在國際特赦組織調查的一個代表性案件中,以色列軍隊和邊境警察部隊在10月19日開始對圖卡瑞姆的努爾沙姆斯(Nour Shams)難民營進行長達30小時的突襲,期間使用了過度武力。



在這次行動中,以色列軍隊殺害了13名巴勒斯坦人,包括6名兒童,其中4名未滿16歲,並且逮捕了15人。媒體報導引述以色列軍方消息,指出巴勒斯坦人向以色列邊境警察投擲簡易爆炸裝置,造成一名以色列邊境警察死亡、9人受傷。

當地居民告訴國際特赦組織,在該行動期間,以色列士兵闖入超過40間住宅,破壞個人物品,並在牆壁上鑽孔設置狙擊點。難民營的水電供應被切斷,士兵使用推土機摧毀了公共道路、電網和供水基礎設施。

在突襲期間被殺害的人包括15歲的塔哈・馬哈米德(Taha Mahamid),他在走出家門檢查以色列軍隊是否已經離開該區域時,被以色列軍隊當場射殺。根據目擊證人的證詞和國際特赦組織驗證的影片顯示,塔哈被槍殺時手無寸鐵,對士兵不構成威脅。由他的一位姐妹拍攝並經國際特赦組織危機證據研究組驗證的影片顯示,塔哈在街上行走,探頭查看士兵是否仍在現場,然後他在三聲槍響後倒在家門外的街道上。

15歲的塔哈・馬哈米德(Taha Mahamid)在家門口被以色列軍隊槍殺。© X
15歲的塔哈・馬哈米德(Taha Mahamid)在家門口被以色列軍隊槍殺。© X

塔哈的姐姐法蒂瑪(Fatima) 告訴國際特赦組織:「他們沒有給他任何機會。一轉眼,我弟弟就被殺了。三顆子彈無情地射出。第一顆子彈打中了他的腿。第二顆—打在他的胃部。第三顆打中他的眼睛。沒有任何對峙⋯⋯沒有衝突。」

一名目擊者告訴國際特赦組織,當塔哈的父親易卜拉欣・馬哈米德(Ibrahim Mahamid)試著將他受傷的兒子移到安全的地方時,以色列軍隊在他背後開槍。塔哈的一位姐妹在槍擊發生後立即拍攝影片(影片已經過驗證),影片顯示塔哈的父親躺在塔哈旁邊的地上,之後他一瘸一拐地離開。法蒂瑪・馬哈米德補充說:「他(她的父親易卜拉欣)舉起雙手,向他們(士兵)表示他手裡沒有任何東西,他只是想帶走他的兒子。他們對他開了一槍,我父親就倒在塔哈旁邊。」

易卜拉欣・馬哈米德的內臟嚴重受損,必須被送往加護病房。

塔哈和易卜拉欣・馬哈米德在被槍擊時,對安全部隊或任何人都沒有構成威脅。這種非必要卻使用致命武力的行為,應以可能構成蓄意殺人和蓄意造成巨大痛苦或嚴重傷害的戰爭罪進行調查。

他們沒有給他任何機會。一轉眼,我弟弟就被殺了。

法蒂瑪,被以色列軍隊射殺的15歲塔哈的親人

大約在塔哈・馬哈米德被殺害後的12小時,以色列軍隊衝進他家,並將他的家人(包括3名年幼的孩子)鎖在一個房間內,由一名士兵看守長達10個小時。他們還在兩個房間的牆壁上鑽孔,以便部署狙擊手監視附近地區。一名目擊者表示,士兵搜查了房屋,毆打了一名家庭成員,並且有人看到一名士兵在門前階上小便。

在經國際特赦組織驗證過的影片中,可以看到以色列軍隊使用推土機破壞努爾沙姆斯難民營內狹窄街道。此外,巴勒斯坦紅新月會(PRCS)發布並經國際特赦組織危機證據研究組驗證的一段影片顯示,努爾沙姆斯難民營內的一條道路受到嚴重損害,阻礙了突擊期間傷者的醫療撤離。

對巴勒斯坦示威者使用過度武力

自2023年10月7日以來,被佔領西岸的各地頻繁舉行聲援加薩巴勒斯坦人的示威活動。這些示威活動大多和平進行,但在以色列軍隊出現或強制干預時,一些示威者會投擲石塊作為回應。

以色列軍隊對投擲石塊的年輕人使用致命武力,違反了國際人權法中的生命權和國際標準中有關軍警使用武力的規範。執法人員只有在生命受到迫切威脅時才可以使用致命武力;使用這種致命武力對投擲石塊而言,不是一個適當、符合比例的回應。

10月13日,圖卡瑞姆發生一起令人震驚的案件,兩名目擊者向國際特赦組織描述了以色列軍隊的行為。以色列軍隊駐紮在該鎮一個主要入口處的軍事瞭望塔上,當時在瞭望塔的以色列軍隊和附近住房屋頂上的士兵向至少80名手無寸鐵的巴勒斯坦群眾開火,當時這些群眾正在進行聲援加薩的和平示威。

兩名當時在現場的記者分別向國際特赦組織表示,他們看到以色列軍隊向人群發射兩枚催淚彈,不久後在沒有發出警告槍響的情況下,又直接向群眾開槍。這兩名記者看到有4人在試圖逃離開槍現場時中槍受傷。儘管兩名記者都穿著明確標示「新聞記者」的背心,幾分鐘後以色列軍隊還是朝他們的方向開槍。他們與3名兒童躲在一堵墻後面,並不得不在那裡待了大約兩個小時,因為槍擊行動仍在持續。

在此期間,他們目睹一名巴勒斯坦男子騎自行車經過時,被一名以色列士兵開槍射傷。其中一名記者還看到一名示威者頭部中彈。她描述受害者突然受到槍擊並倒地,而他後來因傷重不治身亡。

11月27日,在另一起事件中,以色列部隊對在鄰近拉馬拉(Ramallah)的貝圖尼亞(Beitunia)對一群巴勒斯坦人使用過度武力。這群人聚集在一起是為了迎接從奧弗監獄(Ofer prison)獲釋的囚犯,這是以色列與哈馬斯在加薩的人道暫時停火期間所達成協議的其中一部分。

目擊者向國際特赦組織描述,以色列軍隊對人群發射實彈和橡膠子彈,並使用無人機投擲催淚彈。目擊者也提到,以色列軍方部署了軍用推土機,且開著軍用吉普車衝向聚集的巴勒斯坦人。

有目擊者看到,居民亞辛・阿斯馬爾(Yassine Al-Asmar)只是站在人群中,胸部卻遭到槍擊。由於以色列部隊持續開火,救護車無法靠近他的位置。他的朋友們只能設法將他移出,送往拉馬拉的醫院,但他不久後便被宣告死亡。

國際特赦組織危機證據研究組驗證的影片顯示,一些示威者在該區投擲石塊並焚燒輪胎,還有至少一人對推土機投擲了燃燒彈(Molotov cocktail,又稱汽油彈)。

根據國際法,人們投擲石塊或燃燒輪胎不能正當化執法單位以槍枝作為回應的行為。國際法禁止對不構成迫在眉睫的死亡或嚴重傷害威脅的人使用致命武力。

這些槍擊事件應以可能的蓄意殺人和蓄意造成巨大痛苦或嚴重傷害的戰爭罪進行調查。

一位目擊者表示:「他們試圖破壞我們慶祝囚犯釋放的活動,並確立他們的統治地位。」

「我看到⋯⋯救護車被槍擊」:阻礙醫療援助

以色列部隊在巴勒斯坦佔領區的行動中阻礙醫療援助是國際特赦組織多年來所記錄到的慣用手段,也是以色列種族隔離制度的一部分。根據國際法,以色列部隊有義務確保任何受其軍隊傷害的人能夠獲得醫療處置。

國際特赦組織已針對以色列部隊阻礙或阻止示威和攻擊中重傷者接受關鍵醫療援助的5起事件進行調查。以色列部隊也向試圖提供幫助的巴勒斯坦人開槍,其中包括照顧傷者的醫護人員。

10月10日,在東耶路撒冷佔領區錫爾萬(Silwan)的社區Ein Al-Lozeh,一支以色列邊境警察巡邏隊非法殺害了手無寸鐵的阿里・阿巴西(Ali Abbasi),他當時正在試著把剛被同一巡邏隊槍擊的阿卜杜・艾拉赫曼・法拉吉(Abd Al-Rahman Faraj)拉到安全之處。

阿里・阿巴西。© Private
阿里・阿巴西。© Private

巴勒斯坦人和以色列邊境警察在附近爆發對峙。巴勒斯坦人使用煙火,以色列部隊則使用實彈。國際特赦組織的危機證據研究組驗證了從不同角度拍攝的3部影片,內容顯示煙火擊中一輛警車的後面和側面。

在衝突期間,阿卜杜・艾拉赫曼・法拉吉中槍。不久後,阿里・阿巴西試圖將法拉吉拉到安全之處。一名因安全考量採匿名方式與國際特赦組織談話的目擊者表示,他們看到以色列部隊在阿里・阿巴西試著把法拉吉拉走的時候,朝他的頭部開槍。

目擊者表示,以色列部隊接著威脅要向試圖幫助2名男子的人開槍,並阻礙救護車前往受害者所在地點,導致他們在地上流血超過一小時。受害者後來由以色列軍用救護車載走,他們的遺體至今尚未還給家屬。

在以色列部隊於10月13日鎮壓圖卡瑞姆的示威期間,也發生了類似事件。看到以色列部隊槍擊騎著腳踏車的巴勒斯坦男子的目擊者告訴國際特赦組織,嘗試營救受害者的緊急醫療救護師在靠近傷患的時候也被以色列士兵開槍射擊。有2名記者目擊這起事件,其中一人向國際特赦組織表示,她看到騎著腳踏車的男子一條腿中槍,隨後倒地:

「他在尖叫。然後救護車的其中一人試著移動他、救他的命,但是以色列狙擊手繼續開槍。我親眼看到醫護人員和救護車遭以色列狙擊手槍擊。」

第3個案例發生在10月19日努爾沙姆斯突襲期間。3名目擊者(包含一名在場的急救人員)表示兩輛救護車在營區入口被攔下,阻止他們前往傷患所在地。目擊者表示,居民被迫使用私人車輛將傷患送醫。

10月19日,易卜拉欣・馬哈米德(Ibrahim Mahamid)試著將受傷的兒子塔哈(Taha)移到安全處時遭到槍擊,目擊的家屬向國際特赦組織表示,他的醫療援助受阻超過一個小時。國際特赦組織也訪談了當時在場的一名緊急醫療救護師,他證實自己花了超過一個小時試圖接近易卜拉欣・馬哈米德,但以色列部隊在營區入口攔下救護車,在這段期間易卜拉欣一直在流血。

11月9日在傑寧各地發生的突襲期間,以色列軍方攻擊了在傑寧難民營內試圖治療一名槍傷傷患的醫護人員。根據聯合國人道事務協調廳(OCHA)的報告,以色列部隊在這起歷時12小時、包含武裝衝突和空襲的行動中,殺害了13名巴勒斯坦人。

一名目擊者表示,一輛巴勒斯坦紅新月會(PRCS)的救護車停在傑寧難民營內,當時的緊急醫療救護師薩布琳・歐貝迪(Sabreen Obeidi)在車上,以色列部隊開槍擊中她的下背部。

這輛救護車停在傑寧難民營內,巴勒斯坦紅新月會緊急醫療救護師薩布琳・歐貝迪在車上時下背部中槍。© X
這輛救護車停在傑寧難民營內,巴勒斯坦紅新月會緊急醫療救護師薩布琳・歐貝迪在車上時下背部中槍。© X

11月9日的同一場突襲期間,以色列部隊也朝另外2輛進入傑寧難民營載走傷患的巴勒斯坦紅新月會救護車開槍。巴勒斯坦紅新月會的救護車上裝有攝影機,國際特赦組織收到的拍攝片段經危機證據研究組證實,影片中顯示一枚子彈擊中救護車前方約2公尺的道路。當時身在救護車上的一名緊急醫療救護師也向國際特赦組織描述攝影機拍到的事件,他也表示他看到另外兩名緊急醫療救護師被對街大樓駐守的狙擊手開槍射擊。

國際法要求病患、傷患及醫護人員得到尊重與保護。阻礙醫療服務侵犯了健康權、人身安全、不受酷刑及殘酷、不人道且有辱人格之待遇的自由等權利,甚至可能導致侵犯生命權。

國際特赦組織全球研究、遊說暨政策秘書長Erika Guevara-Rosas表示:「國際特赦組織長期記錄以色列部隊的非法殺害,以及非法殺害如何融入巴勒斯坦人身陷其中的種族隔離制度。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現在就應該調查這些針對巴勒斯坦的殺戮和種族隔離罪行。」

國際法律標準

在包含東耶路撒冷的西岸佔領區,以色列是佔領政權,其行動除了必須遵守《日內瓦第四公約》(Fourth Geneva Convention)及佔領法之外,也必須承擔根據國際人權法所負之義務。

在西岸維持示威秩序和其他執法職務,包含所謂的搜索和逮捕行動時,以色列部隊必須尊重人權,包含生命權、人身安全、表達自由與和平集會自由等權利,以色列部隊也必須遵守執法人員必須如何維護人權的國際標準,例如《聯合國執法人員使用武力和槍械基本原則》(UN Basic Principles on the Use of Force and Firearms by Law Enforcement Officials)。

這些標準規定:執法人員除非絕對必要且在履行職責所需的範圍之內,否則禁止使用武力,並要求僅能將槍枝作為最後手段,亦即在軍事人員或警察必須保護自己或他人不受迫切的死亡或嚴重受傷的威脅之時。僅有在為了保護生命、完全無法避免的情況下,才允許刻意以可能致命的方式使用槍枝。蓄意殺害受保護的對象以及蓄意造成保護對象的巨大痛苦或嚴重傷害,是嚴重違反《日內瓦第四公約》的行為,可構成戰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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