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普遍定期審議」各國報告踴躍破紀錄,台灣該如何運用來抵抗中國的人權侵害?

今(2024)年初,在聯合國針對中國的人權問題召開的「普遍定期審議會議」(Universal Periodic Review, UPR)上,評論與建議的國家及民間報告數量打破歷史紀錄。然而,面對中國與日俱增的國際影響力以及持續在中國被失蹤的台灣人,被聯合國拒於門外的台灣人該如何看待此聯合國人權機制呢?在審議結果正式被採納以前,台灣還能如何持續為人權發聲呢?

中國特色人權發展道路獲得各國高度讚賞?

在2024年1月23日針對中國(含香港、澳門)人權狀況的普遍定期審議會議上,中國破紀錄地收到超過160個國家的428個建議。

觀察中國政府對於UPR的態度,由於過程公開、透明並納入民間、各國政府官方以及聯合國獨立人權專家的資訊與文件,中國代表團縱使試圖以「發展權」、「生存權」以及「全面脫貧」等粉飾其人權問題,也難以在眾目睽睽之下迴避各國的提問,尤其是關於香港(提及14次)、西藏(提及17次)與新疆維吾爾(提及19次)的人權問題。

不過,中國雖然無法在聯合國的場域上「和諧」掉批評的聲音與敏感的問題,卻能透過動員其他志同道合的國家來壓縮各國發言時間。觀察這四輪UPR的建議(發言)的數量,從138(第一輪)、284(第二輪)及387(第三輪),增長到428(第四輪)。

由於UPR會議的長度為固定為三小時,動員諸多國家在會議上替中國發聲或建議「持續推動發展」,使得各國僅有45秒能發言。中國駐日內瓦大使陳旭更特別撰文表示「積極評價中國人權事業成就的聲音成為主流。」

會議上有18個國家關切香港人權問題,並有六個國家建議廢除香港《國家安全法》。其中,英國是更是直接點名,要求停止迫害黎智英。另外,在本次參與審查的162個國家中,僅有近三分之一的國家,針對中國實際的人權現況提出有效建議;而亞洲國家中也僅有日本關切中國司法制度失衡、對少數族群的迫害以及香港公民社會。

官方報告中的所遺漏的人權問題

中國走出了順應世界潮流、適合中國國情的人權發展道路,人權事業取得歷史性成就,為國際人權事業發展提供優秀典範,為完善全球人權治理貢獻中國智慧和力量。

——中國駐日內瓦大使陳旭(20242年1月24日)

檢視中國政府所接受的UPR建議的執行狀況,中國在20182年第3次普遍定期審議中,接受了來自150個國家346項建議中的284項建議。其中所拒絕的62建議,主要還是有關與聯合國合作,讓專家不受阻礙地到中國訪查、解決強迫失蹤與任意關押問題、保障西藏與維吾爾人權利、廢除死刑與通過尚未簽屬獲批准的國際人權公約。

中國政府接受的284項建議中,絕大多數並未獲得落實,甚至更加惡化,包括:國家安全立法需符合國際人權法和標準、反歧視並確保婦女、女孩和所有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人充分享有人權、保障人權捍衛者權利與保障言論、集會及宗教等自由權利。

在提交給UPR工作小組的短短12頁國家報告中,中國政府未對香港《國家安全法》加以說明,對LGBT權利保障以及侵害言論、集會與人權捍衛者權利的「指定居所限制居住」與相關的酷刑隻字未提。

獨特的聯合國同儕審查制度

聯合國大會在20062年通過第60/251號決議,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之下創建了UPR機制,目的是能使會員國間相互交流人權發展經驗,並要求各國實踐人權義務和改善人權狀況。在2008年UPR第一輪審查啟動後,該機制逐漸成為聯合國最重要的人權機制之一。

誠如其名,普遍定期審議機制以「普遍與平等」的方式每相隔4至5年為週期,「定期」對各會員進行人權狀況的審查。而審議工作的基礎為《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該國已加入的人權文書(即已批准的人權公約)、國際人權法、國際人道法及各國做出的自願保證和承諾(包含競選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席次時所作出的保證和承諾)。

官方、民間、獨立專家參與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是UPR的主責機構,其該理事會的主席主持負責審議工作的UPR工作小組(由47個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成員組成);UPR工作小組負責與審議有關之事務。

在會議開始前,UPR工作小組也會將會議的核心文件公開在聯合國網站上,包含:「國家報告(National reportNational report)」、「聯合國資訊匯編(Compilation of UN informationCompilation of UN information)」(包含聯合國特別程序、人權條約機構與其他聯合國實體所載的資訊)及「利益相關方文件概述(Summary of stakeholders' informationSummary of stakeholders' information)」(由UPR工作小組彙整摘要非政府組織和國家人權機構等利益相關方提交的資訊及文件)。

UPR會議結束後,由UPR工作小組所選出的「三國報告員(Troika)」會整理出一份涵蓋各國的建議的「結果報告(Outcome Report)」,在人權理事會上報告並提交給理事會採納,結果報告也會載明受審議國所接受(supported)或拒絕(noted)的建議。各國政府以及有聯合國諮商地位的非政府組織也可就審議結果,在結果報告會議上發表意見。

不只是國際政治角力的舞台

中國政府長期批評國際人權機制,並認為它們是其他國家企圖用以「干涉國家內政」的方式。然而,從參與UPR會議的中國外交代表團組成——20個部會委員以及西藏、新疆、香港、澳門代表——到中國政府對《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辦公室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權關切問題的評估》報告的強烈反應,並且在UPR的會議上特別強調對少數族群權利以及香港公民的人權保障,我們不難發現,事實上這項聯合國人權機制是能夠實際上提醒中國以及其他極權國家的政府「任何違反人權的舉措都會被究責」。

做為一個特殊的同儕審查制度,UPR不僅給予聯合國各會員國機會檢視自身與他國的人權狀況並加以改進,同時也給予公民社會中個人與團體發聲的管道。這對於那些生活在極權國家中,會因為公開批評政府而遭到鎮壓的人權捍衛者來說是相當重要的。

值得一提的是,在今年的UPR中,許多建議要求中國與聯合國系統及其機制進行更有意義的合作,包括落實國際人權專家的建議,尤其使其可以不受阻撓地拜訪中國,並能不受限制地與中國的人權捍衛者交流。而這些聯合國人權機制與獨立人權專家在過去,曾經在檢視中國人權問題時,採用台灣公民社會非政府組織所呈交有關李明哲在中國被強迫失蹤與任意關押的資料。

台灣仍有參與聯合國人權機制的空間

時間回到2023年1月23日日內瓦時間的早上9點,當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主席Omar Zniber在宣布第4輪UPR會議「中國」場次會議開始時,許多關心人權議題的台灣人,也透聯合國的線上直播「UN Web TV」觀看這場會議,而這包含了2022年4月才平安返國的李明哲,以及其他曾透過聯合國人權機制「非自願及強迫失蹤工作小組(WGEID)」協助救援的NGO夥伴。

對於台灣人而言,縱使中國在國際上有相當程度的影響力,但是在觀察UPR的過程時不難發現,中國逐漸難以迴避各國政府以及聯合國人權機制對其人權問題的問題。儘管台灣並非聯合國成員國而無法參與UPR,但是從台灣公民社會運用聯合國人權機中的「特別程序(Special Procedures)」,協助救援被強迫失蹤的李明哲案例來看,我們仍有參與聯合國人權機制的空間。

接下來在6月的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會期上,具有聯合國諮詢地位的非政府組織與各國政府將有機會針對中國UPR的結果發表評論。同樣地,台灣的公民社會不僅能在線上觀測,也能透過倡議與遊說的行動讓其他政府與非政府組織為人權發聲。

面對中國人權惡化對台灣人的影響遽增的現實,尤其是台灣官方表示近十年國人在中國被官方限制人身自由和騷擾的件數高達857件,例如於2023年3月在上海被強迫失蹤的八旗出版社總編輯李延賀「富察」,身為關心人權議題的我們不是僅能屈服於官方或是半官方的脅迫;反而,我們應該要利用台灣自由的公民空間,無論是透過在UPR週期中參與及監督中國政府落實人權建議,或是利用其他的聯合國人權機至來促進與保障人權。

文 / 林立凡(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中國政策研究專員)、陳靖捷(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資深媒體協調員)
原文刊登於 關鍵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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