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團體關於身分證單列族名訴訟之聯合聲明

2024年1月11日,「以我的族名呼喚我行動小組」向戶政機關提告的「單列族名訴訟」結果出爐。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110年訴字1140號判決)6位當事人勝訴,1位當事人則取得敗訴判決,判決主文要求: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新北市淡水區戶政事務所、花蓮縣壽豐鄉戶政事務所應撤銷6位當事人的原否准處分,並應准許身分證單列族名登記。

原住民族夥伴透過「族名登記」爭取原民權利的運動,要求國家法律應正視原住民族的特殊性,不應以漢人為本位的法律,來限制原住民族權利;同時,也反省了過去在不同歷史階段下,原住民族如何遭受外來政權的殖民暴力,希望透過傳統族名的抗爭行動,向國家訴諸原住民族轉型正義。

為了響應「以我的族名呼喚我行動小組」的單列族名登記行動,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等4團體,對單列族名判決(6位當事人勝訴,1位當事人敗訴)發布聯合聲明向原住民族致敬(acknowledgement),並提出2點訴求如下:

  1. 內政部應廢止違法函釋,立即落實原住民正名作業
  2. 行政院應遵守ICERD公約,加速推動《反歧視法》
一、內政部應廢止違法函釋,立即落實原住民正名作業

現行內政部關於《姓名條例》的函釋(漢字綁族名),禁止原住民在身分證上單獨使用族語拼音系統登記族名,其理由在於:「鑒於社會安定性考量,國民使用姓名應與戶籍登記之姓名一致……惟顧及各機關(單位)使用之便利性,可同意原住民單獨使用以中文之傳統姓名。至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符號因非為社會各界所熟知,不宜單獨使用。」

然而,2017年通過《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2019年通過《國家語言發展法》,兩部法律都明確表示,原住民各族語言都是「國家語言」;且中文亦存在許多生僻字難以辨識,不應該僅以「社會安定性」與「行政作業方便」為由,對原住民族拼音系統行差別對待。

在本日判決前,已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訴字第1084號判決指出,《姓名條例》第3條「取用中文姓名」的規定,基於原住民族語作為國家語言的合憲性解釋,應擴張解釋為「取用國語姓名」。戶政機關除了應依照行政法院判決,核准原住民當事人的單列族名登記;內政部更應該依據判決意旨廢止現行函釋,不應該以行政怠惰的理由,主張國民身分證的姓名變更系統還未升級改版(戶政機關亦有人工書寫方式);或是以勝訴判決僅對當事人和各關係機關具有拘束力為由,而否准其他非訴訟當事人的族人單列族名登記之申請。我們強烈呼籲內政部應立即開放單列族名登記,積極落實正名作業。

二、行政院應遵守ICERD公約,加速推動《反歧視法》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CERD)》為聯合國九大核心人權公約。我國於1966年簽署,1970年批准並向聯合國秘書長寄存批准書;《ICERD》亦為在我國首部生效的聯合國人權公約,具有國內法效力。

另外,我國將於今年4月針對《ICERD》進行國際審查,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就於去年8月提出《ICERD》獨立評估意見,並肯認「原住民族姓名權」,建議公部門應遵守《ICERD》明文揭示保障原住民族選擇使用自己的語言及實踐其文化傳統和習俗的權利,不得以任何形式強迫同化或融合;並應採取適當策略來制定及實施相關培訓計畫,以提升有關部門公職人員的專業知能。

此外,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前年公布「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承諾研擬平等法,也就是《反歧視法》,作為國家要優先推動人權的重要事項,並預計在今年選後將草案送給立法院。

我們作為關心《反歧視法》的民間團體,強烈呼籲國家應透過單列族名議題重新正視反歧視的平權措施,應以一切適當方法禁止並終止任何形式的種族歧視與偏見,並且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的原住民族條款與《原住民族基本法》,勿再以社會秩序安定與行政作業方便等理由作為阻礙族群平等的絆腳石。

聯合聲明團體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台灣人權促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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