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受酷刑及強迫自白而面臨隨時被處決的危險

國際特赦組織表示,越南當局必須立刻中止任何處決阮文昌(Nguyen Van Chuong,音譯)的行動,阮文昌極有可能遭受酷刑虐待,他的公平審判權也很可能受到侵害。國際特赦組織呼籲越南政府必須立即啟動獨立、公正的調查,調查阮文昌所稱在警方拘留期間所遭受的酷刑及不當對待與強迫自白的情形。

來自越南北部的40歲勞工阮文昌,他的家屬於2023年8月4日收到海防市人民法院的通知,要求家屬必須於3日內前往領取阮文昌的遺體。家屬因此極為擔憂,認為他可能遭到處決,但他們並未收到任何行刑日期的資訊。

國際特赦組織區域研究代理副秘書長蒙澤・費雷爾(Montse Ferrer)表示:「越南當局必須立刻停止處決阮文昌的行動。整起案件從發生的第一刻起就出現許多令人擔憂的指控,包含他在訊問過程中被倒吊毆打與強迫『自白』。這些指控非常嚴重,讓他的判決蒙上一層陰影,當局必須立刻對此啟動獨立且公正的調查。如果當局執意進行處決,很可能會恣意剝奪阮文昌的生命。」

阮文昌與其他兩人在2007年7月被判犯下強盜與謀殺警方罪,因此被判處死刑。阮文昌否認罪名,並在給家人的信中表示,自己在拘留期間遭到警方施以酷刑及其他不當對待,逼迫他「自白」承認殺警。他說自己在警方訊問時被扒光衣物、吊掛毆打,而據報當局否認了他的所有指控。

此外,官方媒體報導指出,阮文昌的村莊有幾名目擊者願意作證,指出在謀殺案發生時,他們曾在村莊看到阮文昌(村莊在案發現場40公里遠之處)。然而,海防市法院僅以警方的報告便將他定罪。聯合國保障死刑犯權利的保障措施規定,只有在清楚和可信證據的基礎上、完全沒有對事實進行其他解釋的餘地,才能實施死刑​​。阮文昌村莊的2名目擊者也出面指控自己曾被海防市警局的警察施以肢體虐待和威脅。

201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總長要求最高法院撤銷上訴刑事判決,並將阮文昌的死刑判決改判。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12月駁回上訴。

「在人的生命受到威脅時,所有司法程序嚴格遵守公平審判原則就顯得更加重要。阮文昌的案件明顯具有瑕疵,因此當局必須立即停止任何執行死刑的計畫,針對酷刑及其他不當對待的指控進行迅速、獨立的調查,並對這起案件進行公平的審查。死刑永遠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尤其是在各項指控已經玷污此案的情況下,繼續執行死刑完全不合理。」國際特赦組織區域研究代理副秘書長蒙澤・費雷爾表示。

儘管明阮文昌的家人和律師已經獲得死刑執行令被確認的通知,他們尚未得知執行死刑的確切日期。

「我們完全無法想像這段時間對阮文昌及他的家屬來說有多麼痛苦,他們對至親的命運一無所知。越南當局必須停止將死刑的使用列為機密,並立即正式暫停執行死刑,跨出廢除死刑的第一步。」

背景資訊

在越南,使用死刑的數據仍屬於國家機密。謀殺、毒品相關罪行和貪污等經濟犯罪持續被判處死刑。媒體鮮少報導死刑執行的新聞,但國際特赦組織認為越南每年皆執行數十起死刑。

國際法絕對禁止酷刑及其他不當對待的行為,但越南當局仍時常使用這些手段。越南已經簽署《禁止酷刑公約》(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也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的締約國;身為這些條約的締約國,越南已經承諾採取一切措施,確保沒有人會遭受酷刑或其他殘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對待或懲罰,並確保「在任何訴訟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業經確定以酷刑取得之供詞為證據,但其供詞作為指控施用酷刑者刑求逼供之證據者,不在此限」(《禁止酷刑公約》第15條)。

若審判不符合國際公平審判標準(包含越南身為締約國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的標準),實施死刑便違反了國際法,這樣的死刑執行具有恣意性。

國際特赦組織反對一切死刑,沒有例外。不論犯罪性質或情節,亦不論涉案者有罪、清白或任何情況,更不論執行死刑的方式,國際特赦組織倡議全面廢除死刑。死刑侵犯了生命權,是極端殘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刑罰。至今,共有112國已經完全廢除死刑,全球超過三分之二的國家在法律或實務上廢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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