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執行死刑程序及修改「執行死刑規則」:監察院認定有重大違失
針對監察院於 2026 年 7 月 15 日公布的「執行死刑程序案」糾正案(下稱本糾正案),廢死聯盟等民間團體予以肯定。本糾正案指出法務部於 2025 年 4 月間修正「執行死刑規則」的修法程序及實體內容均有重大違失,且法務部不僅未依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8 號判決(下稱 113 憲判 8)所要求的「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重新檢視死刑執行制度,反而透過法規命令實質限縮死刑犯的司法救濟空間,甚至在 113 憲判 8 所要求之「受刑能力」的具體程序尚未建立前,即於 2025 年初執行死刑。這樣的國家權力行使方式,與生命權應受最高度程序保障的憲法原則背道而馳。
回顧 2024 年 9 月 20 日,憲法法庭宣布的 113 憲判 8 判決揭示死刑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且其訴訟及執行程序須符合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同時,該憲法判決給予聲請人(當時的 37 位死刑犯)請求非常上訴的權利。然而,在包括黃麟凱在內的死刑犯的律師甫閱卷完畢、仍在研擬救濟之時,法務部在 2025 年 1 月—即 113 憲判 8 作出後短短不到四個月—違法執行黃麟凱。該次執行遭受法界、學界及民間團體質疑後,法務部竟不思檢討該次執行正當性之問題,進一步於4月修改放寬「執行死刑規則」。
廢死聯盟等民間團體前於黃麟凱遭違法執行,以及「執行死刑規則」修惡時,皆有聯合發表聲明以表達反對意見。如今,監察院作出調查報告與糾正案文,更彰顯民間團體的聲明有其理據。
本糾正案經考察法務部最高檢察署於 2024 年 11 月 20 日辦理「113 年憲判字第 8 號之評析與修法因應研討會」之相關內容、詢問黃麟凱之身心科醫師,認為法務部早在執行前即研討過死刑執行之「受刑能力」議題,依專家學者提出之外國立法例來看,我國現行程序確有疑問,卻未參酌相關意見提出修法,也未依照 113 憲判 8 意旨於死刑執行前確認黃麟凱是否有「受刑能力」,僅以較為簡易的精神評估取代之,顯與 113 憲判 8 判決意旨相悖,而有重大違失。
此外,本糾正案亦指出,法務部隨後匆匆於 2025 年 4 月,以「配合《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而檢討修正」為由修改「執行死刑規則」,使死刑執行的把關更為鬆散,與 113 憲判 8 之相關意旨及公政公約第 6 條及第 36 號一般性意見要旨相抵觸。且該次修法不僅在程序上未按相關規範以適當期間預告周知;實質上,修改後的規則對死刑犯的生命權、訴訟權產生更不利的效力,糾正案文甚至表示,該次修法具重大明顯之程序瑕疵,應屬無效。
廢死聯盟等民間團體於此再次呼籲,法務部不應一邊宣稱遵守 113 憲判 8,一邊實質弱化死刑執行之程序保障。法務部應正視監察院糾正,立即停止弱化死刑案件程序保障的作法,全面檢討、修正「執行死刑規則」,且在「受刑能力」的相關審查制度及 113 憲判 8 相關制度改革尚未建立完善前,立即停止執行死刑。
聯合聲明團體(依筆劃順序排列):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
監察院完整糾正案文請點此查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