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反死刑日:反思死刑與酷刑及其他虐待的使用

今日(10月10日),國際特赦組織與世界各地致力於廢除死刑的非政府組織、網絡、社運人士和機構一起紀念第20個世界反死刑日(World Day Against the Death Penalty),讓我們反思使用死刑與酷刑或其他殘忍、不人道、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儘管國際法仍然允許在極為有限的情況下使用死刑,但這僅適用於最嚴重罪行;國際特赦組織反對在任何情況下實施死刑,無論犯罪性質、罪犯的特質、或國家處決的方式,均無例外。死刑,是國家以正義之名的冷血殺人,是國家在本質上拒絕肯認人權的作為。死刑,違反了《世界人權宣言》所載的生命權,是極端殘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刑罰。

國際法絕對禁止酷刑及其他形式的虐待,包括《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簡稱《禁止酷刑公約》,CAT),這項禁令是不可克減的——這代表它適用於所有情況,包括武裝衝突或其他公共緊急情況,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施以酷刑。絕對禁止令是國際習慣法的規則,意思是每個國家都受到這項禁令的約束,即使國家不是禁止酷刑特定條約的締約國。許多禁止酷刑及其他虐待的人權文書也要求國家要採取措施,防止虐待、調查涉嫌案件、將加害者繩之以法,並向受害者提供賠償。

根據國際法,酷刑構成犯罪,而《禁止酷刑公約》要求成員國將酷刑加害嫌疑人繩之以法。此外,國家不僅有義務保護人民免受公職人員的酷刑及其他虐待,也有義務保護個人免受私人(非國家行為者)的類似行為。

世界上有些國家持續使用死刑的情形令人擔憂,而且死刑的使用經常伴隨著酷刑及其他虐待而更為嚴重。舉例而言,在以酷刑或其他虐待取得證據而進行的不公審判中,人們被判處死刑。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簡稱公政公約,ICCPR)第6條第2款規定,「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判處死刑⋯⋯不得牴觸本公約的其他規定」。首先,這代表如果訴訟程序違反了《公政公約》第14條規定的公平審判標準,之後卻依然適用死刑,也自動構成對生命權的侵犯。此外,人權事務委員會和區域人權機構認為,在不公平審判後判處死刑也違反了禁止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的規定。使用透過酷刑或其他虐待所取得的「自白」尤其違反了公平審判的國際標準;這種脅迫而來的「自白」在法庭上是不可採信的,依賴這些「自白」違反了不被強迫自證其罪的權利和無罪推定原則。

所有在法律中仍保留死刑的國家都必須採取措施廢除死刑。在廢除死刑之前,國家必須尊重每個人不受酷刑或其他殘忍、不人道、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的權利,並確保在任何審判中不使用透過酷刑或其他虐待所取得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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