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通過酷刑公約施行法,建立實質防範機制:民間團體記者會
在今 (7/2) 早,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等七個關注人權、司法改革與教育改革議題的民間團體,攜手台灣司法史上遭關押最長之死刑犯邱和順義務律師團,共同召開記者會響應626 「國際支持酷刑受害者日」,呼籲政府正視台灣在防範酷刑方面的制度缺口。記者會上,與會者齊聲再次要求,政府與國會應立即推動並完成《聯合國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施行法立法程序,並同步建立「國家防範酷刑機制」,作為制度性防治酷刑的核心基礎。
除了通過施行法,民間團體呼籲政府亦須全面落實公約所要求的各項義務,包括:禁止將個案遣返至可能遭受酷刑的國家 (不遣返原則)、將酷刑行為入罪化、追究加害人責任,以及提供受害者必要的救濟與補償。同時,應在行政院層級設立「反酷刑小組」,統籌協調與督導相關部會與執行機關,以實踐全面終結酷刑的國際承諾,切莫在明年第四次兩公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再次貽笑大方。
酷刑取供造成台灣司法史上最長且尚未結束的羈押
邱和順義務律師團代表林俊宏律師開場說道,邱和順案是台灣司法史上最典型的刑求冤案。案件發生於威權尾聲,警方以刑求逼供、法院在明知缺乏直接證據下仍判處死刑,至今將近四十年未獲平反。即便監察院三度調查指出偵辦過程重大瑕疵,法院仍拒絕承認刑求事實,延續對邱和順的人身凌遲。此案凸顯國家暴力如何被制度掩蓋、司法如何縱容酷刑。只要冤獄未終結,台灣司法就難以與威權體制切割。我們義務律師團呼籲總統儘速行使特赦;特赦不只是為邱和順恢復自由,更是宣示國家不再容忍刑求,是真正踏出轉型正義的關鍵一步。
完善制度防範酷刑 速立酷刑罪與國家酷刑防範機制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政策中心主任黃嵩立呼籲,政府應面對過去司法與行政錯誤,並保障酷刑受害者的補償與救濟。他提出三項訴求:第一,台灣應立即通過《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落實不受酷刑此一極端重要的基本人權;第二,按公約定義修法訂定「酷刑罪」,補足現行刑法未涵蓋精神痛苦與教唆、默許行為的漏洞;第三,設置具實質效力的「國家酷刑防範機制」,訪視所有由不同機關主管之自由受限場所,以預防和杜絕酷刑與不當對待持續發生。他強調唯有從制度改革著手,台灣才能迎來改革契機、真正實現對人性尊嚴的承諾。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副秘書長李明洳呼應黃主任,提到無論監所、警察改革、冤案救援領域,都遇到酷刑、不當對待議題,期待台灣法規政策跟上國際腳步。明年適逢台灣再次兩公約國際審查,在過去國際審查委員會連續三次強烈建議台灣政府依國際人權法標準罪責化酷刑,且給予適當處罰,迄今仍未實現。酷刑罪如何與我國刑事司法體系接軌,有很多可能的設計,然而我們到現在都還沒有獨立、具體的酷刑罪相應修法草案可開啟討論與審議,明年審查台灣政府是否又將交白卷?我們再次在這邊呼籲政府儘速落實結論性意見,通過施行法。
從死牢、冤錯案、校園再到移民收容機構 台灣需正視系統性酷刑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法務專員王昱翔表示,死刑本身在國際法上已越來越被認為是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處罰,死刑犯在死牢等待執行所形成的待死現象,也是如此。台灣目前判決定讞的死刑犯有36位,從羈押至今已被關押長達平均22年半,邱和順更已邁入第37年。透過廢死聯盟自主發起的研究「死刑定讞和無期徒刑收容人訪談計畫」,發現許多死刑犯長年飽受身心折磨、求死,也有人選擇自殺。這就是台灣收容所的待死現象與心理酷刑。他呼籲,朝野應合力拒絕酷刑,儘速通過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並建立有效的國家酷刑防範機制。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羅士翔指出,1986年金瑞珍銀樓搶案與邱和順案同樣發生於戒嚴時期,皆因警方酷刑逼供造成嚴重冤案。被害人蘇炳坤與郭中雄當年遭員警以灌水、鐵棍夾腿、鐵鎚敲打等手段刑求,郭中雄在極度痛苦下被迫「自白」,並供出同樣無辜的蘇炳坤,兩人隨即遭冤判入獄。雖最終獲改判無罪,卻已失去超過三十年人生,且刑求施暴者從未被追究。2025年1月,監察院發布第四份報告,再度重申本案係因刑求導致的冤錯,並呼籲政府應儘速推動《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建立獨立且有效的防範與調查機制。平冤呼籲政府正視酷刑與冤案間的直接關聯,從制度改革下手,避免下一起悲劇再度發生。
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從教育改革角度切入,提到儘管台灣早於2009年將《公政公約》國內法化,應禁止酷刑與不當對待,但學校中殘酷、不人道、有辱人格的處罰仍層出不窮。人本教育基金會調查發現,近兩成學生曾遭體罰,逾四成目睹體罰,並有大量言語與精神暴力案例。部分案例中,教師、教練對學生施以毆打、羞辱、性霸凌達殘忍不人道、有辱人格的程度,卻因制度不全、多被輕忽處理。人本呼籲立法院應儘速制定《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賦予國家人權委員會執行與調查權限,建立責任追究與補償制度,終結校園酷刑。
台灣人權促進會難民議題專員賴彥蓉針砭台灣庇護制度長期缺位,且《移民法》許多過時不當規範,導致相關制度涉及違反《禁止酷刑公約》。根據《公約》第三條明定,不得將任何有遭酷刑風險者遣返,然實務上台權會曾接獲多次陳情,許多有風險異議人士曾在無審查程序下遭遣返。台灣過時收容制度亦是嚴重問題,不僅長期拘禁為預設程序,單獨戒護與無差別上銬也普遍存在,恐違反第十六條「禁止不人道待遇」。台權會呼籲政府立即立法、落實不遣返原則,改革收容機制,並強化移民官人權訓練,保障在台尋求庇護者免於再次受苦。
國際強行法不可迴避 台灣應補齊法律缺口、接軌國際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秘書長邱伊翎指出,禁止酷刑在國際上屬強行法,各國皆有義務遵守;然,台灣至今尚未通過《禁止酷刑公約》並制定配套法律,導致制度缺口,讓受害者缺乏有效的救濟與懲罰機制,違背對人權的承諾。她呼籲政府應儘速通過施行法,將酷刑的定義、預防與救濟制度化,真正落實酷刑零容忍原則。同時,聯合國正推動《反人類罪公約》,台灣雖非聯合國會員國,仍應主動參與並預作準備,包括預先立法、納入普遍管轄原則、建立補償機制,與國際接軌。她強調,這不僅是支持國際正義,也強化台灣人權法治保障。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 完整發言稿
大家好,我是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秘書長邱伊翎,剛剛聽了大家的發言應該可以理解,酷刑及其不人道待遇的樣態是非常多樣貌的,也絕非僅是刑法目前所規範的罪行.這也是為什麼儘速通過《禁止酷刑公約》(CAT),將其國內法化這麼重要,除了明確化罪刑,建立預防機制,也同時才能提供給受害者及家屬有效的救濟管道。國際特赦組織在1970年代就開始調查各國的酷刑現況,推動全球的反酷刑運動,而聯合國也終於在1987年通過《禁止酷刑公約》(CAT).根據國際法,酷刑的禁止是強行法(jus cogens),也就是無論任何情況,不論是戰爭或是平時,任何國家都不得違反的基本原則。
遺憾的是,台灣至今尚未正式通過《禁止酷刑公約》,更遑論建立一套完整的國內法律機制來防止、調查與懲處酷刑行為。這樣的缺口不僅削弱了我們對人權的承諾,也讓受害者缺乏有效的救濟與正義。剛剛也提到如果今天是系統性的針對某一群特定族群,進行迫害及酷刑,這可能又更近一步了構成了「違反人道罪」,雖然過去「羅馬規約」及國際刑事法庭ICC正式在處理這類的犯罪,但我們也長期看到其缺憾,導致被ICC通緝的普丁可以大方出入境蒙古,也沒有被逮補去海牙的國際刑事法庭受審。
聯合國目前正積極推動制定一部《反人類罪公約》,以彌補《羅馬規約》與國際刑事法院在落實國家責任與司法合作上的不足。這項新公約將強化各國對危害人類罪的普遍管轄權、國內起訴義務,並建立更具體的受害者救濟機制。目前已經有近 100 個聯合國會員國表示強烈支持推動《防止及懲治危害人類罪公約》,相應的談判也已經展開,台灣除了應儘速將聯合國的《禁止酷刑公約》(CAT)國內法化之外,對於《防止及懲治危害人類罪公約》的推動,更不應該缺席。
這項公約的草擬工作由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ILC)自2013年啟動,並於2019年通過23條條文草案。自2022年起,聯合國大會第六委員會已進入政府間實質談判階段,目標是建立一套明確的國際法律架構,要求各國:危害人類罪入罪化;建立普遍管轄權;強化國際合作與引渡;提供受害者補償與司法救濟。國際特赦組織在中間也扮演重要的推動角色。
台灣雖非聯合國會員,但我們仍有多元且具實質影響力的參與方式,包括國內立法與制度建設,外交與國際倡議,學術與民間參與,模範實踐與軟實力外交等等。
最後,再次誠摯呼籲:
- 台灣政府應儘速通過《禁止酷刑公約》,並制定配套國內法,確保零容忍酷刑的原則落實於制度與實務中;
- 同時,應主動參與《反人類罪公約》的國際討論,並預作準備,成為未來第一批支持的國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