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不希望再有下個被害者──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針對《刑法》修法之聲明
2023年,台北市發生一起兒童遭受保母虐待致死事件,令人無比震驚與悲痛。這起事件喚起社會對兒童保護的高度關注,也引發集體的哀悼與憤怒。
立法院近日通過《刑法》修正案,分別增訂「虐殺嬰幼兒罪」(刑法第272-1條)與修訂「凌虐嬰幼兒過失致死」(刑法第286條第3項)。針對凌虐未滿七歲兒童致死者,新增「死刑」之刑罰。本會理解此舉是立法機關為回應社會情緒,採取行動期待能保護兒童並阻止類似犯罪行為。我們與社會大眾一樣,都希望正義得以落實,不再有下一個被害者。
然而,死刑不會是解決問題的方案。作為長期致力於推動人權與法治保障的倡議團體,本會有責任在此刻提出三點提醒:
一、對於重大傷害兒童案件,追求懲罰犯罪的同時,法律也必須符合人權及比例原則。
此次修法將「凌虐嬰幼兒過失致死」與「故意殺人」兩種不同性質的行為處以同等刑度,甚至在量刑上,可能使「過失」比「故意」的刑度還高。在死刑尚未全面廢除之前,國際人權法要求,僅能將這種殘酷的刑罰適用於「最嚴重的罪行」,而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也已明確指出,所謂「最嚴重的罪行」僅限於「故意殺人」。台灣憲法法庭亦於2014年作成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明確指出死刑應只能適用在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的情形,並於判決理由指出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罪,只及於「直接故意殺人」。國際人權法及憲法法庭判決都不認可「過失致死」為「最嚴重罪行」。
在呼籲政府努力全面廢除死刑的同時,我們也期盼台灣應朝逐步限制死刑適用範圍的方向前進。擴大可判處死刑的罪名,既違反國際人權法,也違背憲法法庭判決意旨。
二、真正能保護兒童的,是讓制度不再失靈。重刑反而將帶來負面效果。
刑罰或許可以回應一個特定案件的傷痛,但卻無法單靠刑罰防止下一起悲劇的發生,且至今仍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死刑具有嚇阻犯罪的效果。兒童保護需要的是全面性的制度改革,包括預警機制、明確界定的責任分工,以及有效的執法與監督機制。
仰賴重刑作為主要因應手段,反而可能衍生出未預期的負面後果。部分加害者可能為了逃避嚴苛刑罰,選擇隱匿案件,甚至規避本應啟動的通報機制,導致錯失即時援助的機會,讓受虐兒童無法被看見、無法被救援。若整體保護體系未同步強化,僅以加重刑罰作為回應,不但無助於真正守護兒童,反而使問題更趨隱蔽與複雜。
三、國際特赦組織始終反對死刑,因其具有不可逆性,也無法證明具有效的嚇阻效果。
死刑是國家所施加的最極端刑罰。國際特赦組織一貫主張廢除死刑,原因在於其不可逆性、無法確保絕對公正。即使在令人痛心的案件中,我們仍必須謹慎看待:一旦執行錯誤,就無法挽回。更重要的是,根據許多研究,死刑並未顯著減少犯罪率,反之,透明、公正、可信賴的執法與預防機制,才是真正讓社會安全的根本保障。
憲法法庭憲判字第8號判決,雖未宣布死刑違憲,但也清楚指出,國家有責任確保死刑判處與執行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並應持續檢討區分犯罪態樣,從而限縮死刑之適用範圍。這意味著,即使現行死刑尚存,國家仍須審慎適用,並不宜輕率擴大其適用範圍,更應在制度設計上,回應憲法保障人權的核心要求。
我們理解社會對加害者的憤怒,也尊重民意對改革的期待。但在這樣的時刻,我們仍選擇以人權的角度呼籲:
社會的正義,不能只建築在最嚴厲的懲罰上,而應建立在清楚的機制設計、公正的審判程序,以及對每個人的基本人權保障之上。這不只是為了加害者,而是為了我們每一個人,都能生活在一個安全、公平、有原則的社會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