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仍保留死刑的國家必須保障有效辯護權

 
國際特赦組織於今天第18屆世界反死刑日表示,所有仍在法律中保留死刑的國家在完全廢除這項極端殘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刑罰之前,必須確保其保障有效辯護權。
 
今年的世界反死刑日的聚焦在「有效辯護權」。國際特赦組織與所有反對死刑的社運人士和組織一起紀念這一天,並強調:面臨死刑者無法擁有有效辯護權,極不公平。國際特赦組織記錄了許多國家的案件,人們在這些死刑案件中得不到有效的辯護,因此常常導致死刑判決及死刑執行。
 
國際特赦組織在2019年發現,限制聘用律師仍然是馬來西亞司法系統的嚴重缺陷。根據《馬來西亞聯邦憲法》,被拘留者應在被捕後能夠盡快與其選擇的法律從業人員進行諮詢並為其辯護。為了支持這一點,馬來西亞有三個關於死刑案件的法律援助計畫。然而,儘管已經有了這些計畫,但對於那些因可能導致死刑的犯罪被捕、無法獨立僱用律師的人來說,在逮捕時或羈押期間無法獲得法律援助是普遍的經驗。其他令人擔憂之處包括:延遲通知法律援助中心、家屬和被捕者的律師;辯護人的品質(如果有辯護人的話);以及沒有足夠的口譯服務,因為馬來西亞法律只提供在法庭上的口譯服務,不包括法庭之外的翻譯。
 
國際特赦組織近期對沙烏地阿拉伯特別刑事法庭(Specialized Criminal Court, SCC)進行的調查顯示,儘管沙國法律規定被告可以在調查或審判期間尋求代理人或律師協助為其辯護,但許多被告(包括面臨死刑的人)在特別刑事法庭進行的審判中,於被捕後和監獄的審訊期間持續無法與律師接觸。這些被告最多只能在審判開庭時與其律師見面。
 
即使面臨死刑者獲得國家指派的律師,通常也沒有什麼效用。國際特赦組織對迦納的死囚進行的一項研究說明此一事實。國際特赦組織採訪的死囚中約有四分之三由迦納法律援助計畫(Ghana Legal Aid Scheme)提供了由政府任命的律師。然而,國際特赦組織採訪的許多死囚都質疑其辯護的品質和有效性,以及獲得指定辯護人的等待期。他們告訴國際特赦組織,他們的律師沒有參加所有的審訊;許多人也表示自己沒有機會與律師交談並為審判期間的辯護做準備。許多死囚表示,儘管迦納法律規定免費提供法律援助,政府任命的律師卻仍要求付款,死囚認為他們無力支付這些費用對其所獲得的法律服務品質有負面影響。
 
對死刑使用的研究長期以來顯示,生活在貧困中或經濟能力較差的人往往在訴訟的所有階段都無法充分實現其得到有效法律辯護的權利。處於社會經濟弱勢的被告通常無法聘請或維持足以勝任的律師,也無法得到法醫和醫學專家的支持以為其辯護做準備。舉例而言,德里(印度)的國立法律大學對印度死刑犯進行的一項綜合研究顯示,面臨死刑的囚犯識字率較低,他們也處於邊緣化的社交網絡或完全沒有社交網絡,這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影響他們對司法機構及其辯護人的理解和參與。而這依循著階級、性別、種姓、宗教和受教育程度等因素,又進一步削弱了社會某些階層的力量,使其處於邊緣地位。
 
有效辯護權是防止死刑的基本保障;這是確保面臨刑罰者的人權的一種方式,包括他們的公平審判權和生命權。來自南蘇丹的馬蓋(Magai Matiop Ngong)證明了有效辯護權在死刑案件中的重要性。2017年,也就是馬蓋15歲那年,他被法庭定罪並判處死刑。儘管南蘇丹2011年的《過渡憲法》和南蘇丹加入的《兒童權利公約》皆禁止對犯罪時為兒童的人使用死刑,馬蓋的死刑判決還是發生了,而他在審判中沒有任何辯護人。其後,他與一名律師取得了聯繫,而該律師對法院的決定提出上訴。2020年7月,上訴法院撤銷了馬蓋的死刑判決,並將案件發回高等法院改判。
 
根據國際人權法和標準,得到有效辯護權(the right to effective legal representation)適用於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包括審判和上訴之前和之中進行的初步調查。每個被捕或拘留的人都必須被告知其有權尋求律師的協助,無論是自己選擇的律師還是指派的律師。被拘留或被控犯有刑事罪行的每個人都有權在拘留期間尋求律師協助;這樣的協助可以防止人們遭受酷刑或其他不人道待遇,並可在審訊期間提供保障。此外,尋求律師的權利還擴展到當事人申請赦免程序和釋憲。
 
被控犯有死罪的人有權由選擇的律師代理,即使這需要將聆訊延期。如果被控死刑的人沒有自己選擇的律師,則出於司法公正必須指派律師協助,必要時免費提供服務。國家必須確保有足夠的資源在死刑案件中提供稱職的法律扶助律師。除非被告擁有稱職和有效的律師協助,否則死刑案件不應繼續進行。國家和法院對死刑案件負有特別義務,以確保任命的律師足以勝任、具有與案件嚴重程度相稱的必要技能和經驗、並且有效。如果當局或法院收到辯護無效的通知,或者無效辯護的情形很明顯,則法院必須確保辯護律師有在履行其律師職責,或者就應該更換律師。
 
所有仍在法律中保留死刑的國家必須尊重公平審判的權利,對具有死刑罪行進行的審判必須遵守國際上最嚴格的公平審判標準。如果不是在這樣的情況進行審判,則必須在符合這些標準的程序中對個人進行重審,並且不得求處死刑。
 
世界持續向遠離死刑的道路邁進;142個國家/地區(世界上三分之二以上的國家/地區)已廢除法律或實務上的死刑。保留和使用死刑的國家在世界上已成為少數。這些國家必須開始採取行動,廢除所有的死刑,且在完全廢除死刑之前,應正式暫緩執行死刑。
 
國際特赦組織反對在任何情況下實施死刑,無論是哪一種犯罪性質、罪犯的特質、或國家處決的方式,均無例外。死刑,是國家以正義之名冷血殺人,是國家在本質上拒絕肯認人權的作為。死刑,違反了《世界人權宣言》所載的生命權,是極端殘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刑罰。
 

 

因為你 我們有改變世界的力量

鼓舞人們 挺身關切不義 驅動人性 心存同情同理 攜手人群 讓世界更親近 致力人權 全球普世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