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亞齊省居民協助羅興亞難民上岸 展現「人性最好的一面」

 
近日有94名羅興亞難民在印尼亞齊省(Aceh)北部獲救上岸,對此,國際特赦組織印尼分會秘書長烏斯曼.哈米德(Usman Hamid)表示:
 
「透過近日羅興亞難民獲救上岸的事蹟,我們看見了樂觀和團結的精神。這一切都歸功亞齊省當地居民,他們用盡己力、冒著風險讓這些男女老幼能安全上岸。他們展現了人性最好的一面。」
 
「2015年,有大批的羅興亞難民為了尋求安全不得不乘船四處漂流,甚至有數百人在這過程中喪命,但透過亞齊省當地居民的義舉,我們再次看見他們勇敢真切的領導精神。」
 
「但是我們需要更多像這樣振奮人心的好消息。羅興亞難民需要長久穩定的保護。他們在海上經歷這麼多苦難之後,現在最需要的就是避難之處和安全的環境。」
 
「印尼政府必須提供這些上岸的羅興亞難民基本所需,而且無論碰到任何情況都不能把他們丟回海上。正值東協展開高峰會之際,透過這次的戲劇性事件,我們深知區域政府須盡速針對此議題開啟對話,避免再有羅興亞難民命喪海上。」
 
 
 瞭解更多|事件背景 
 
2020年6月25日,一艘載有94名羅興亞難民的船支停靠在亞齊省北部,當地居民竭力呼籲政府單位伸出援手,並持續抗議直到他們平安獲救上岸。事件前一天,這艘船先是在亞齊省北部的Seunuddon海灘被發現,當地漁民注意到後便向機關單位通報。
 
隨後這94名羅興亞難民被帶到當地一間清真寺,但有關單位尚未表明將如何安置他們。國際特赦組織印尼分會目前和當地團體及難民救助組織協調,盡力在第一時間取得最新消息。
 
根據國際法,國家有義務保護入境上岸的難民人權。
 
基於不遣返原則,國家不得將任何人遣返到可能使其遭受迫害或嚴重人權侵犯的地方。此原則是國際保護難民的基石,也是絕對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之基礎。
 
印尼雖非1951年《難民地位公約》(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及其1967年議定書的締約國,然而,國際人權法和國際習慣法皆有不遣返原則之規定。據此,所有國家皆須遵守無一例外。此外,《東協人權宣言》(ASEAN Human Rights Declaration)也保障人人「尋求和接受庇護」的權利。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第13條,集體驅逐出境之行為應屬禁止範圍內,印尼身為該公約締約國,須遵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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