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從《刑法》通姦罪違憲,看我國刑法中的性與生殖權利

 
文/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秘書長 邱伊翎
 
「持續把通姦視為犯罪,即使適用於男性女性,實際上意味著女性將必須持續面對極端的弱勢,也侵犯她們的人權、尊嚴、隱私和平等。」
聯合國「針對在法律及實務上對女性一切歧視的工作小組」聲明。
 
2020年5月29日下午4點,司法院大法官作出第791號解釋,認為我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可單獨對通姦配偶撤告」有違憲之虞。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也在當天發文恭喜台灣,成為東亞最後一個在《刑法》上廢除此罪的國家。
 
不過這樣的大法官解釋仍引起不少人的誤解、擔心、不滿,認為以後大家都可以隨意去「找小三」了。先不論在現實上,一個人想要找到人願意與之「結婚」、「組成家庭」及還要找到「小三」,是否真的都有這麼容易,但個人之間的家事糾紛,其實仍有《民法》可以訴諸法庭、調解或求償。
 
一般來說,《民法》處理私人關係的有效性,以及隨之而來的糾紛及爭議;《刑法》處理的則是涉及重大法益侵害的「犯罪」及相關懲罰,因此國家動用資源來調查、起訴、定罪及懲罰、關押犯罪者。舉凡偷竊、強暴、傷害、殺人等,都是檢警會啟動調查及制裁的犯罪。
 
然而,外遇,是一種「犯罪行為」嗎? 長久以來,世界各國的確經常把許多跟「性」與「生殖」決定有關的行為給「罪犯化」。在過去,男同志之間的性行為,也曾在許多國家被視為一種犯罪行為,如今僅剩下少數國家仍保有這樣的罪刑。到目前為止,也仍有許多美洲國家仍把「墮胎」視為一種「犯罪行為」。在一些國家,也仍有人因為未揭露感染愛滋而被起訴、定罪。儘管這些「罪名」往往打著「公共衛生」的名義,卻往往導致行為地下化,而嚴重侵犯人民的「健康權」。
 
20年前,大法官其實也做過第554號解釋,認為「夫妻忠誠義務是社會基本規範」,所以認為國家以《刑法》「通姦罪」來介入夫妻間的關係為合憲。20年後,放眼望去,全世界除了伊斯蘭教國家,幾乎沒有國家把此罪訂在《刑法》裡面。
 
從世界各國的「通姦罪」規定,都可以觀察到,此罪主要用以懲罰女性並構成對女性的暴力及歧視。有些國家是直接歧視,僅懲罰女性,或女性的受罰遠遠重於男性,有些國家即使此法看起來適用於男女,但是在實務上,往往只有女性受罰,在台灣則是屬於後者,是一種間接歧視。這導致此種懲罰變成十分恣意及充滿歧視。
 
在過去,我們也都看到,「通姦罪」之所以是一種「罪」跟宗教有很大關聯,不論是在猶太教、基督教或伊斯蘭教,這個罪有時更被用來懲罰不聽從或違抗宗教領導人的工具。在伊朗,男性合法擁有多妻,女性要跟唯一的伴侶離婚,必須證明婚姻生活嚴重有問題,而女性的「通姦罪」更是被處以「石刑」,必須被埋在土中,被眾人用亂石活活打死。
 
在國際法的框架下,對成年人的合意性行為做出懲罰,不論是婚內或婚外,都違反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17條的隱私權保障。而在《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中,國家更有義務來調整及改變社會或文化對於女性長久以來的歧視作為或慣習。而上述二個國際人權公約,都是我國已經有國內法效力的法律。
 
雖然我們恭賀台灣將這個落伍的陳年法律掃入歷史灰燼,不會再有女性因此被關進牢裡,或是被成年已婚男子誘姦的女性,不用再因為擔心原配告「通姦」而不敢出面對男性提告。但我們也要提醒,事實上,在我國《刑法》中,第24章「墮胎罪」,從288條至292條,仍把「墮胎」列為犯罪行為,且有刑期或罰則。雖然我國有《優生保健法》第9條,保障部分女性在某些情況下墮胎合法的權利,但仍要求已婚婦女墮胎需取得配偶同意,未成年女性墮胎需取得家長同意等規定。這仍然是違反國際法及國際人權公約中,對於女性身體自主權及健康權的保障。
 
此外,我國《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有仍然規定隱瞞愛滋感染事實而與他人有性行為,仍是一種犯罪。南非憲法法庭的法官Justice Edwin Cameron說過,「愛滋,是一種病毒,不是犯罪。」事實上,這種「刑罰化」的做法並無助於愛滋的預防,反而助長恐懼及歧視,而讓人們更不願意接受愛滋檢驗或治療,或公開討論他們的感染情況。
 
從2019年5月24日,大法官釋字748將同性婚姻合法化,到2020年5月29日大法官釋字791將通姦從刑法中除罪,台灣,這個看似非常性別平等的社會,對於身體自主權、性與生殖權利、健康權等,還有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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