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國應立即撤回《香港國安法》

 
文/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秘書長 邱伊翎
 
中共第13屆全國人大第3次會議5月28日下午3時舉行閉幕會,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贊成有2878票,反對1票,棄權6票。
 
 
跳過國際法基本要求
 
這幾天國際人權組織、國際媒體及各國政府也都持續關注有關進展。國際特赦組織也於上週發出聲明,認為此法就是在濫用中國「國家安全」的框架,將中國習以為常的,什麼都跟「國家安全」有關的指控,用來恣意逮捕關押人權律師、異議人士、記者、牧師與非政府組織工作者,並將此直接延伸至香港。
 
相較於香港《基本法》第23條的「分裂主義」及「顛覆國家政權」罪,此次的法案更多了2項定義模糊而寬泛的指控,也就是「恐怖主義」及「外國勢力介入」。2003年,香港《基本法》第23條要立法落實,就引起了香港50萬人上街反對,最後香港政府撤回此法案,這次「國安法」卻直接跳過香港立法會及讓香港民眾參與討論的程序,恐將引起香港民間社會更多反彈。
 
此次「國安法」的內容除了要直接在香港設置「國安」的執法單位,更要求香港政府必須定期回報有關「國家安全」的執法及落實情況,這也令人擔心類似新疆的「監控模式」,是否會發生在香港,而香港「國歌法」也在一片混亂中完成二讀,對於香港人民的言論及表達自由之保障,將是一個嚴重的倒退。
 
根據國際特赦組織的報告,中國在2015年所通過的《國家安全法》就是用來跳過許多《刑事訴訟法》對於人權的基本程序保障,造成許多「不公平審判」、「強迫失蹤」、「無法與律師或家人聯繫」或「居住監視」等情況。而這些做法,都是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範。
 
雖然中國沒有簽署批准落實這項公約,但是香港在英國殖民時期,英國簽署及批准落實此公約時,將此公約延伸至香港,因此香港政府仍有義務遵守,而目前「國安法」的通過,不僅沿用中國對於「國家安全」的模糊定義,更擴大原本《基本法》對於國家安全的範疇,試圖跳過國際法對人權的基本要求,香港政府根本不可能繼續在實施「國安法」的情況下,還能遵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範。
 
 
侵害言論與集會自由
 
根據「約翰尼斯堡原則」,任何以國家安全為由所做出的限制,除非其真正的目的及能證實的效果,跟讓國家免於遭受武力侵害有關,否則這些對於言論自由、集會結社自由的限制,都是非法的。中國境內的「國安法」早已證實是個用來侵害人權、任意強加罪名,並逮捕人權工作者的藉口,香港國安法無庸置疑地不可能在不侵害國際人權法的情況下被落實。
因此,中國所通過的「香港國安法」應該立即退回廢止!我們也呼籲各國政府,應該嚴密注意香港情勢的變化,各國政府高層,更應透過各種與中國政府接觸的機會,要求中國退回此法!
 

因為你 我們有改變世界的力量

鼓舞人們 挺身關切不義 驅動人性 心存同情同理 攜手人群 讓世界更親近 致力人權 全球普世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