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特赦組織發表《台灣同性婚姻法案》研究報告

國際特赦組織研究報告:台灣同性婚姻法案
 

SAME-SEX MARRIAGE BILL IN TAIWAN

Index number: ASA 38/5935/2017

 
台灣同性婚姻法案
 
國際特赦組織呼籲終結一切形式的歧視,提倡國際人權文件所揭櫫之基本人權,無論其性傾向為何,皆應獲得平等保護。國際特赦組織尤其反對民事婚姻和民事伴侶法中的歧視,並且呼籲承認自主選擇組成的家庭。
 
導言
 
2016年12月26日,台灣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通過民法修正草案,這將合法化台灣的同性婚姻(*1),此為該法案一讀,爾後將送交黨團進一步協商,並就二讀與三讀進行討論與再度審查,接著於院會中定案。同性婚姻支持者在討論台灣同性關係時提出了許多其他的議題,其中包含參與喪失行為能力伴侶的醫療決定權、關於共有財產請求權以及認養、父母與代孕權利的諸多關切。
 
現存的台灣民法只承認異性戀婚姻(*2)。有些基督教團體和家長團體反對認可同性婚姻的修正案,聲稱將會毀壞異性戀婚姻並對兒童的發展造成傷害(*3)
 
在法案討論前與討論過程中,此法案的支持者與反對者都舉行了大規模示威活動(*4)。2017年3月24日,憲法法庭將對兩起涉及同性婚姻的重要個案進行言詞辯論(*5)。立法院院會可能在5月當前立法會期議結束之前審議該份草案。
 
辯論期間曾出現幾項提案。其中一案結合了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國民黨立委許毓仁和時代力量的修正草案,並於2016年12月26日獲得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認可。這個草案規定了同性和異性配偶擁有相同的婚姻權,並且適用關於「父母、子女和親屬」的相同權利。該草案也將兩性結婚年齡提高至18歲,同時也規定了領養的決定應本於兒童最佳利益而不應有任何歧視。委員會亦通過另一項由民進黨立委蔡易餘所提出的部分修正提案,此案在民法增加獨立為同性婚姻設置的新專章,規定了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享有同等權利,對於「父母、子女和親屬」也有相關的要求。
 
針對引入新法案的可能性也曾經有所討論,提出僅合法化同性民事伴侶關係,不涉及婚姻也不涉及異性民事伴侶關係。目前,民事伴侶關係並未受國家立法承認,但是有幾個縣市持續進行同性伴侶註記。雖然任何一種的承認還是聊勝於無,但無法允許同性配偶擁有相同的權利就是歧視,因為這麼一來只承認了一種型態的關係。
 
不因性傾向而有所歧視是國際承認的原則,拒絕讓同性關係獲得同等民事承認,使許多人無法行使其他一系列的權利(如居住權和社會安全的權利),這也同時汙名化同性關係,而可能加劇歧視和其他基於性傾向或性別認同的人權侵犯。
 
國際人權文件指出婚姻平權的重要性,表明如此才能確保基於非歧視原則的人權平等保障。
 
現存國際人權標準明文揭示成年人有權進入雙方合意的婚姻關係,包括《世界人權宣言》第16條和《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皆明確承認這樣的權利。不受任意歧視的權利而進而享受完整的人權,是所有主要人權文件所強調的基本原則,如《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再者,《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6條亦規定人人在法律之前皆獲平等保護。
 
雖然台灣並非聯合國的一員,然而前總統馬英九先生於2009年宣布以國內法落實《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台灣也通過將其他聯合國人權條約納入國內法中,顯示了台灣信守保護和尊重國際人權法規和標準的承諾。
 
聯合國條約機構和無數國際政府人權機構都將非歧視原則闡釋為禁止性傾向歧視。「人權委員會」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則將這個針對歧視的規定適用於包括伴侶權在內的所有人權範疇。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就此提出說明:「基於性傾向和性別平等來保護人們就應足夠,無須特別為LGBT者創造新的或特別權利。而是需要強化落實其普世適用、不受歧視地享受所有權利的保障。(*6)」根據2015年的一份報告,文中特別建議各國應該要提供「同性配偶及其子女的法律認可,要確保其擁有與傳統婚姻伴侶一致的福祉,包括福利、年金、稅金與遺產等,而且必須符合非歧視的基礎(*7)。」
 
在政府無法承認同性關係的情形下,可能會導致同性伴侶的其中一人無法在伴侶生病時代表對方做出決定,或無法到醫院探視其伴侶的孩子;也會使雙方無法對子女的照護工作分享同等權利和同等責任;伴侶及其子女也會無法加入健康保險或得到員工基本福利;如果死亡時未能立下有效遺囑,其伴侶就無法對已故伴侶行使繼承權。
 
2015年9月29日,聯合國LGBT核心小組高級會議活動中,時任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在演講中說道:「我們聚集在此就是為了拆除那些阻礙LGBT者行使完整人權的藩籬。當我們這麼做的時候,人權的解放就能夠完全且有生產力地為共同經濟進步做出貢獻。當我們投資在消弭不寬容和仇恨,將為各項全球議題帶來巨大利益(*8)。」
 
國際特赦組織反對民事婚姻法中的歧視,因此呼籲台灣政府:
 
  • 承認同性伴侶之間的婚姻,並在和異性伴侶婚姻相同的基礎上,授予同性伴侶相同的權利。
 
  • 確保當其他形式受承認的伴侶制度出現時,此制度同時開放給同性伴侶和異性伴侶。
 
  • 必須完整尊重和保護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者和雙性者的權利。沒有人應該要為了自己是誰、自己所愛的人是誰、或自己表達性別的方式為何而經歷歧視或暴力。
 
 
註解
 
*1   台灣英文新聞(Taiwan News), ‘Taiwan takes major step towards gay marriage as bill passes committee review’, 2016年11月26日, http://www.taiwannews.com.tw/en/news/3058193; 兩份提案內容請見此:http://www.pridewatch.tw/beta/sites/default/files/file_download/pridewatch_2017_2bills.pdf (僅有中文)
 
 
*3 台北時報(Taipei Times), ‘Thousands protest gay marriage in Taipei’, 2016年12月4日,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front/archives/2016/12/04/2003660533
 
*4 美聯社(Associated Press), ‘Taiwanese protest for, against same-sex marriage bill’, 2016年11月17日, http://www.dailymail.co.uk/wires/ap/article-3944818/Taiwanese-protest-against-sex-marriage-bill.html
 
*5 台灣英文新聞(Taiwan News), ‘Constitutional Court discussion of same-sex marriage to be broadcast live’, 2月10日, http://www.taiwannews.com.tw/en/news/3091870
 
*6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UN Office of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生而自由與平等:國際人權法中的性傾向與性別平等('Born Free and Equal: Sexual Orientation and Gender Equality in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2012, p.10, http://www.ohchr.org/Documents/Publications/BornFreeAndEqualLowRes.pdf
 
*7 A/HRC/29/23, 《針對個人的基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歧視與暴力(‘Discrimination and violence against individuals based on their sexual orientation and gender identity’)》  http://www.un.org/en/ga/search/view_doc.asp?symbol=A/HRC/29/23&referer=/english/&Lang=E
 
*8 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於LGBT核心小組高等會議(UN Secretary-General Ban Ki-Moon’s remarks at the High Level LGBT Core Group Event)發表評論
《不落下一人:2015後發展議程中的平等與包容(“Leaving No-one Behind: Equality & Inclusion in the Post-2015 Development Agenda”)》, 2015年9月29日日, http://www.un.org/apps/news/infocus/sgspeeches/print_full.asp?statID=2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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