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特赦組織發布遏制警察過度使用武力新準則

 

從美國密蘇里州(Missouri)弗格森(Ferguson)街頭到巴西貧民窟,當警察使用武力和武器奪去人命時,便會登上全球新聞頭條。

 

在無數的其他的情況,包含示威的應對方式,警察往往太快使用武力而非先尋求和平解決衝突的方式。許多國家警方使用催淚瓦斯、橡皮子彈等武器,並且濫用或過度使用武力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造成死亡與重殘,卻極少或完全沒有被究責。

 

國際特赦組織為因應此執法上嚴重的缺失,出版了新的《準則(Guidelines)》促使當局確保警察尊重與保護生命與人身安全。

 

該報告的作者,國際特赦組織荷蘭分會警察與人權專案的Anja Bienert博士說:「許多國家實在太常發生警方違反國際標準或現有國家法律使用武力,造成人們死傷的狀況。」

 

「沒有人質疑警察的工作具有挑戰與危險性。但各國政府和執法當局卻時常無力建立規範系統,確保警察只在符合人權且合法的情況下以武力作為最後手段。」

 


「這份新《準則》致力於消弭上述的鴻溝,提供法律上與實務原則讓國家能夠且必須遵守,以確保警察不任意地濫用、過度或因其他不法原因使用武力。為了做到這一點,警方無論使用任何武力都必須負起責任。」

 

1990年9月通過之聯合國《執法人員使用武力和槍械基本原則》滿25週年之際,國際特赦組織發布一部《武力使用:執法當局實踐聯合國武力和火器基本準則》(下稱《準則》),這部基本準則作為一項檢測工具,讓各國確保自己遵守維護生命和人身安全的義務。


《準則》利用全球五大洲58國的內國法、內部條例和訓練文件,作為引例,做出完整地結論和建議,是支持政府當局執行聯合國的基本準則,並保證良好、有效與符合人權的警察活動。


為了履行職責,使用武力和火器是警方必要的權力,但這並不意味它是工作中必然發生的一部分。事實上,國際法標準的基本原則是:除非確實有必要,警察不應使用武力。但在許多國家,警方並未達到該目標,反而經常任意、過度或以其他非法方式使用武力和火器。

 

世界上每個地區均有許多因警方使用武力和火器導致死亡和嚴重受傷的例子。近年來包括:

  • 巴西:警方殺人不成比例地龐大影響許多年輕黑人男性。
  • 美國:許多見警察槍擊導致手無寸鐵的民眾死亡,其中尤以非裔美國人受害者居多
  • 孟加拉:特種警察部隊帶著致命武力展開高壓行動,造成許多人死亡
  • 巴林隆地柬埔寨希臘西班牙土耳其委內瑞拉烏克蘭:使用催淚瓦斯、橡皮子彈與其他武力,有時甚至於公共集會場所使用槍械,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

上述各種事件根於各式各樣的原因,包括國內法抵觸國際人權義務、缺乏內部規章、訓練和裝備不足、缺乏指揮,和缺少對法外採取行動的警察問責。

 

國際特赦組織呼籲各國政府使用該組織發布的新準則解決不足之處,並使國家法律和實務執行合乎聯合國基本準則。

 

 

「沒有人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尤其是那些有義務維護法律的人。」

 

 

Anja Bienert博士說:「聯合國基本準則為,在某些有限的情況下,警察可以而且需要使用武力以維護法律和秩序。但以上情況也必須符合國際人權法,並不能被視為授權警方免責殺人:沒有人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尤其是那些有義務維護法律的人。」

編輯註:

 

  1. 《武力使用:執法當局實踐聯合國武力和火器基本準則》點我下載
  2. 聯合國基本準則是由執法專家(包括警察)所制訂。並於1990年9月於古巴哈瓦那舉行的聯合國會議通過前,經過一系列預備會議和協商進行討論。聯合國大會於1990年12月歡迎國家簽署基本準則。決議全文包含於《準則》附錄,詳見:http://www.ohchr.org/EN/ProfessionalInterest/Pages/UseOfForceAndFirearms.aspx.
  3. 國際特赦組織9月7日於倫敦發表該《準則》,其中將包括警力專家分享執法機構如何充分尊重聯合國的基本準則。欲了解更多信息,請聯繫press@amnesty.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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