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威】為了和平示威者,終止濫用催淚彈

 
文/艾瑞拉.李維(Ariela Levy)、派翠克.威肯(Patrick Wilcken)
 
一年前的6月,香港警方對一場大規模和平示威活動做出過於激烈的反應,示威者為了逃脫有毒煙霧而闖入中信大廈,警方便在大樓內外發射大量催淚彈。在這之後的幾個月,警方向示威者發射了數以萬計的催淚彈,希望能鎮壓示威活動,但徒勞無功。
 
全球濫用催淚彈的情形愈發氾濫,而香港僅是其中一個最明顯的例子。美國近期各城的使用情形也不斷加劇,但去年就已經能在全球許多城市的示威中,看到他們委婉稱作「化學刺激物」的使用。
 
國際特赦組織一直在研究全球濫用催淚彈的情況,主要以發佈到社群媒體平台(如Facebook、YouTube和Twitter)的影片為研究資料。國際特赦組織透過公開來源調查法,證實在22個國家和地區中,大約80起示威活動內近500件濫用催淚彈的事件及其影像,並確認事件的地點、日期和真實性。除了採訪示威者,分析還顯示一項令人不安的全球趨勢——非法使用催淚彈。
 
 
汽車擋風玻璃、校車內、葬禮隊伍、醫院裡、住宅大樓、地鐵、購物中心,甚至是空曠的街道,都成了催淚彈發射的地方;警察也曾直接向人群發射催淚彈以及從卡車,吉普車和無人機等高處射下,而導致死亡。而催淚彈的目標包括氣候示威者、高中生、醫護人員、記者、移民和其他人權捍衛者,例如奈及利亞 「Bring Back Our Girls」運動的成員。
 
蘇丹首都喀土穆旁邊的恩圖曼市,一名蘇丹醫生描述警方在醫院急診室裡發射催淚彈的情況,當時造成11人受傷;奈及利亞首都阿布加的示威者告訴國際特赦組織,和平示威中使用的催淚彈種類導致許多人昏倒必須送院治療;示威布條和衣服接觸到水炮中的化學物質後,被燒出一個個孔;委內瑞拉卡拉卡斯的幾段影片顯示警察直接向人們發射催淚彈,造成嚴重傷害、至少一人死亡。
催淚彈的影響可以十分嚴重,因此國際特赦組織與聯合國酷刑特別報告員Nils Melzer討論後,得出在某些情況下使用催淚彈會構成酷刑或其他不人道待遇的結論。
考慮到催淚彈的濫用情形和對公眾健康造成的顯著衝擊,你可能會期望這些武器的使用被嚴格規範,其化學成分、設計、出口和使用也會有一致的標準,對吧?
 
那你可能得再想想。催淚彈在規範中處於灰色地帶,在全球交易範圍內相對自由。不同形狀和大小的催淚彈體會含有不同類型和容量的有毒化學物質,也可以透過多種設備發射,包含能同時發射數十個催淚彈的多管發射器。在許多情況下,一般人很難知道催淚彈中有什麼化學混合物,以及是否在銷售前經過安全測試。
 
催淚彈多由世界各地不受監管的公司生產——有些是小型企業,交易資料少,也未發布道德或人權的相關政策。理論上,有些國家確實對催淚彈出口進行了風險評估,但唯獨略過最明顯有爭議的出口交易。
 
至於使用催淚彈的標準,不同警隊採用不同規則,許多都遠遠未達聯合國標準和指導原則。如果警隊真的遵循規範,其實很少有機會使用催淚彈。催淚彈只能在普遍暴力的情況中驅散人群,並且只能在所有其他手段都失敗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同時也不能在密閉空間或出口路線被阻塞的地方使用。另外,催淚彈絕對不能直接對準人體發射,否則可能造成嚴重、不可逆的傷害,甚至死亡。
 
這種模棱兩可的規範部分原因在於,催淚彈一直處於化學武器和一般武器管理的尷尬位置。 儘管《化學武器公約》(Chemical Weapons Convention)明確禁止將其用於軍事用途,但在執法過程中,其「種類及數量能達到控制動亂的目的」,那麼防暴劑(包括催淚彈)依舊得以使用。然而《化學武器公約》未定義「執法」,以及何謂適當「類型」及「數量」,僅將其留給各國詮釋是否相符。這樣的結果,正是因為國家沒有正確規範武器而造成的。
 
儘管規範一片混亂,當中仍有一線希望。聯合國已經開始協商擬定國際規範,來控管可能用於酷刑或不人道待遇的貿易物品。在這個架構中納入包括催淚彈的防暴劑非常重要。儘管有國際法規,各國更必須加上自己的限制,禁止於存在明顯人權風險的地方進行催淚彈貿易,並嚴格控制其在國內的使用。
 
隨著香港正掀起新一波示威浪潮,香港警隊也將進行新的鎮壓行動,催淚彈的國際控管(其組成、製造、貿易和使用)此時比以往都更為重要。如果我們要遏止香港和世界各地發生的濫用情況,就必須正視事實:催淚彈是一種擁有潛在危險甚至致命的武器,而它正被全世界不計後果的地交易和部署。
 
 
本文原刊載於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艾瑞拉.李維(Ariela Levy)任職於國際特赦組織危機證據研究組
派翠克.威肯(Patrick Wilcken)為國際特赦組織武器管制、維安及人權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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