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呼籲更審因酷刑逼供的邱和順案

 

國際特赦組織表示,已有兩名警官出面證實邱和順的確因遭受酷刑而認罪,因此台灣最高法院應更審國內有史以來羈押最久的死刑犯案件。

 

1989年被判處死刑的邱和順今年已55歲,他的律師團於今日根據新的證據提出臨時動議。當時邱和順因搶劫、綁架及謀殺罪名被判處死刑。

 

1988年涉及將邱和順從監獄轉移至質詢地點的兩名警官,現今願意出庭作證,表示邱和順告訴他們剛開始受警方質詢時遭受酷刑,被迫認罪。

 

「如果有任何案子確實有更審之必要,那就是邱和順案。」國際特赦組織東亞區域研究主任阮柔安表示。

 

「該案對台灣司法體系來說是個汙點,而最高法院總算有機會能彌補這項錯誤。」

 

邱和順描述自己在質詢過程中被矇上雙眼、綑綁起來,不僅被迫坐在冰塊上,還遭受電擊棒電擊、口鼻灌入胡椒水;當時質詢過程每次長達十小時,期間有五、六人毆打他,致使他數次失去意識。

 

這是台灣拖延最久的刑事案件,過去三十年來數次更審,強迫自白的部分一直以來都作為法庭證據,但從未有任何顯示邱和順犯案的直接證據出現在法庭中。

 

2011年8月,在窮盡所有法律上訴管道之後,台灣最高法院確認判處邱和順死刑。然而,由於有了警官的最新證詞,邱和順的律師團現今可以提出動議,要求更審。

 

雖然邱和順一再宣稱1988年他在質詢結束後馬上撤回認罪自白,但檢方之前表示邱和順撤回自白的日期較晚。

 

新的證據顯示為何邱和順案應獲得公平更審,而不訴諸死刑。

 

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允許酷刑,國際法禁止使用透過酷刑逼供、虐待或其他脅迫方式取得的自白作為法庭證據。

 

1994年在初步調查後,共有兩名檢察官與十名警官因使用酷刑而被定罪,然而,卻未完全排除被告的認罪自白作為法庭證據,反而排除了清楚紀錄酷刑證據的錄音帶。

 

2003年,警方也透漏另一名無關案件被判死刑的犯人,胡關寶,在處決前承認自己犯下一起謀殺案,即是邱和順遭受指控的案件之一,但警方未針對胡的說法進行任何調查。

 

「邱和順的定罪過程充滿瑕疵,透過酷刑取得的自白根本不該作為法庭證據,法庭只挑選部分錄音帶當作證據,不僅是蔑視國際法,也是在嘲弄台灣的司法制度。」阮柔安表示。

 

「邱和順案的嚴重司法缺陷凸顯了台灣必須履行廢除死刑的承諾。」阮柔安說。

 

成為死刑犯的25年來,邱和順的健康每下愈況。他在初次羈押時遭警方毆打,因而失去了左耳聽力,且有偏頭痛的問題,最近,更因為呼吸困難而被送到加護病房。

 

「邱和順案的司法誤判,凸顯了為何必須實現廢除死刑的承諾,不再拖延。」阮柔安說。

 

背景

 

邱和順於1989年第一次被判處死刑,原因為涉及柯洪玉蘭殺人案與陸正綁架案。

 

他與其他十二位被告被警方收押禁見長達四個月,這段期間他們遭受酷刑,承認綁架殺害陸正。他們也承認犯下另一起於1987年11月發生,尚未破案的女性保險業務員柯洪玉蘭遭殺害肢解一案。後來被告撤回自白,表示因遭受酷刑才認罪。

 

被告證詞的落差,加上從未有任何具體證據,如謀殺凶器、受害者身上的指紋等,僅有邱和順一人被判處死刑。

 

國際特赦組織在任何情況下都反對死刑,不論犯罪的本質、情狀;有罪、無辜或其他罪犯性格、或是國家執行死刑的方式為何,沒有例外。死刑違反了世界人權宣言所揭示的生命權,是最殘忍、最不人道、有辱人格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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