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特赦組織期待本次機會得以敦促台灣政府批准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CAT)

14 August 2013

 

台灣已在2009年簽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因此有義務遵守該公約對於法律、政策和實行上的規定。  今年初曾有國際獨立專家團隊來台檢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的施行狀況,當時他們也建議台灣批准《禁止酷刑公約》(CAT),並依照該公約任擇議定書建立國家預防機制。

 

7月4日陸軍義務役下士洪仲丘在禁閉室悔過卻遭操練致死的事件,正凸顯酷刑與其他虐待問題之嚴重性。  台灣屢屢傳出軍中虐待致死案件,其中不乏過去二十年間國際特赦組織關注的個案,在在彰顯了重大法律與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正當憂心酷刑與其他虐待依舊存在於台灣各種機構之時,洪的死亡更特別挑起台灣軍中嚴重的問責議題,以及軍隊司法制度的問題。

 

面對社會對於洪仲丘事件的高度關注,軍方祭出相關人員的行政處分,並將涉案人士移送軍事檢查署。在刑事訴訟的部份,共有18名官員與軍官分別被依集體強迫部屬接受非法懲罰乃至虐待部屬致死等罪名,於7月31日遭軍事檢察官起訴。  雖然我們樂見目前案情的進展,但所有負責的指揮官員,不論是否有教唆、同意或默許此行為發生,都應移送法辦。

 

8月6日,立法院通過一系列軍事審判法修正案,將所有軍事刑事案件移至一般司法機關審判。  這一波修法的影響相當於廢除了和平時期的軍事法院系統。  包含洪仲丘案在內,涉及特定重大罪刑的案件將立即轉移到一般法庭,涉及其他罪刑的案件則將一併在年底轉移。

 

國際特赦組織樂見這些進展。  一般法庭針對軍方於疑似侵犯人權的審判將著重於對軍方的咎責。  另外,8月3日政府宣布將成立專門機構重新調查過去有關軍方侵害人權的案件,將可能得以藉由這次機會將公道還給過去在軍中遭受人權侵害的受害者。

 

《禁止酷刑公約》(CAT)要求建立國家級的獨立預防機制,將對台灣所有包含軍方等機關有管轄權,這對終止過去軍事人員有罪免責的情形是很大的進展。

 

依照國際習慣法以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七條,台灣政府已有責任禁止所有酷刑與其他虐待的行為,且應預防並懲罰相關行為。

 

國際特赦組織建議台灣政府採取以下措施:

1. 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
2. 強力譴責所有酷刑與其他虐待的行為,並向警察、軍隊與其他安全單位之成員表明酷刑與其他虐待是完全不可容忍的行為。
3. 納入禁止並防範酷刑及其他虐待的法律,包括《禁止酷刑公約》中的要點其相關國際標準。
4. 確保所有關於酷刑及其他虐待的申訴和事件都獲得獨立單位迅速、公正並有效率的調查,而相關涉嫌從事酷刑及其他虐待之人員應於調查期間予以暫停職務。
5. 確保所有應為酷刑及其他虐待負責者、指揮鏈中的長官,都受到司法究責,包括洪仲丘案相關涉案人士。
6. 確保所有酷刑及其他虐待的受害者得以從國家獲得迅速的賠償,及適當的醫療照護和康復措施。

總部連結


http://www.amnesty.org/en/library/info/ASA38/003/2013/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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