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巴布亞二人遭到拘禁且恐遭酷刑

UA: 48/13 Index: ASA 21/005/2013 Indonesia
 

兩名印尼籍人士遭任意拘禁於巴布亞省,查亞普拉(Jayapura)市,據信遭到警方施以酷刑或虐待。

Daniel Gobay與Matan Klembiap目前被拘留在位於巴布亞省的查亞普拉區警局。  消息指出,警方在詢問他們及其他五人有關兩位獨立運動人士之下落時,對他們施以酷刑及虐待。遭逮捕後至今,他們未受到任何醫療照顧,也不能聯絡律師。

 

根據可靠消息來源,於2013年二月十五日早晨,巴布亞省Depapre 境內,便衣警員任意地逮捕Daniel Gobay及另外兩名男子。  三人先被迫匍匐爬行約30公尺到Depapre轄區警局,一小時後再被帶到Jayapura轄區警局。  之後他們被迫裸身,臉部、頭部及背部遭到踏踹且遭藤杖鞭打。  據報警員甚至以槍抵住他們的頭、口與耳。他們持續並訊問至深夜,且次日早晨繼續受到詢問。

 

另一方面,於二月十五日早晨Matan Klembiap及另外三名男子於Depapre分別被便衣刑警任意逮捕後送往Jayapura轄區警局。  四人同樣被迫裸身,飽受刑警踏踹及以藤杖、木板鞭撻。  其中一名受害者透過影片提供證詞表示其遭刑警的電擊。

於二月十六日,五名受害者未遭起訴而獲釋,但Daniel Gobay 與 Matan Klembiap仍監禁於警局,且據報被依第12/1951號緊急命令中「持有犀利武器」罪起訴。

 

懇請立刻以英文、印尼語或是您的母語寫信對印尼當局表達以下訴求:

  • 確保Daniel Gobay與 Matan Klembiap不再受到酷刑及虐待
  • 保障兩人獲得適當醫療及聯絡其所選擇之律師的權利
  • 即刻針對有關警察對七人所施以酷刑及虐待之指控進行有效且具獨立性的調查。涉及人權違反的罪行不應僅透過內部懲戒規範,而是應當移送刑事司法程序處理以確保所有涉及實施酷刑及虐待的人士,包括應付領導責任的管理者,均移送法辦面對公平審理,並提供受害者適當的賠償。同時應特別注意受害者及證人和其家人之保護。

請於2013年四月5日前寄出您的聲援信至:

 

國家警察總長
General Timur Pradopo
Head of the Indonesian National Police
Jl. Trunojoyo No. 3
Jakarta Selatan
Indonesia
Fax: +62 21 722 0669
Salutation: Dear General
稱謂:總長閣下

 

Head of the Division on Professionalism and Security (Propam)
Brigjen Syafruddin
Jl. H.R. Rasuna Said Kav No. 4-5
Kuningan, Jakarta Selatan 12950,
Indonesia
Fax: +62 21 7280 0947
Email: info@propam.polri.go.id
Salutation: Dear General
稱謂:部長閣下

 

並副本至:


Director General for Human Rights
Harkristuti Harkrisnowo
Ministry of Law and Human Rights
Jl. H.R. Rasuna Said Kav No. 4-5
Kuningan, Jakarta Selatan 12950,
Indonesia
Fax: +62 21 525 3095

 

背景資料

 

國際特赦組織陸續收到可信報導,指出位於巴布亞省及 西巴布亞省的安全人員違反人權的犯行,包括酷刑與其它虐待、不必要且過當的使用暴力和武器,甚至可能有非法殺害。  這些指控鮮少受到調查,僅有幾件犯行確實移送法辦,若受害者例外地投訴警察的暴行,警方可能會加強對他們的恐嚇及騷擾。

 

現在警察內部的紀律機制不但不能有效處理達到違反人權程度的犯行,而且大多不為民眾所知。  更甚者,警察體系外部的監察機構沒有足夠的權力將涉及違反人權的人繩之以法。

 

在2011年一月,被拍到對幾位巴不亞居民以腳踢、暴力語言相向的三名士兵被軍事法庭處以八到十月的拘禁。  此影像在YouTube廣為流傳。但是受害者顧及到沒有適當的保護措施而害怕不願出庭做證。在2011年十一月,八名警察以暴力鎮壓位於Papua當地的和平抗議行動,導致三名民眾死亡,而這幾名警察卻僅受到書面的警告。

 

由於此免責的風氣,國際人權觀察家、非政府組織以及媒體記者在前往巴布亞省或取得相關資訊方面均有困難。

 

在印尼這些酷刑與虐待的犯行之所以會持續發生的原因之一即是印尼刑法仍未修正並以處罰此類犯行。  2008年,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呼籲印尼政府修正刑法並將禁止酷刑供約第一條第一項的酷刑定義納入刑法對酷刑的規範,並確保針對所有酷刑犯行,參考其嚴重程度而施以適當的處罰,印尼刑法的修訂己耗時約三十年。

 

身為「國際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ICCPR)與「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UNCAT)的締約國,印尼有義務無條件禁止酷刑與其它虐待行為。  印尼的憲法與人權法(第 39/1999號法律)也保障所有印尼人民有免於受到酷刑與虐待的權利。

 

此外,與執行職務時落實人權原則及標準相關之警察總長規範(No. 8/2009)指出,警察「不得叫唆或是容忍受任何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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