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巴布亞省社運人士身陷危機

UA: 251/12 Index: ASA 21/032/2012 Issue Date: 24 August 2012

 

前良心犯Yusak Pakage現正遭印尼Papua省警方拘留,且無法就醫。據報,Yusak曾受到酷刑威脅,被捕之後,也沒有機會聯繫律師。

 

Yusak Pakage於7月23日遭逮捕,目前被拘留在查雅普拉市的警察局裡。有消息指出,他目前受胃痛之苦,無法進食。查雅普拉市警局不允許他就醫,據傳曾遭受數次的酷刑及虐待的威脅。過去他被拘留時就有挨打過。

 

Yusak Pakage在Papua社運人士Buchtar Tabuni受審期間遭到逮捕。據報,在法庭開始審理之前,他因為感到挫折而踢了垃圾桶,撞到旁邊一名公務人員。法庭裡的警察上前搜身,在他的背包裡發現一把瑞士刀。Yusak因此被捕,並依1951/12號緊急條例被控持有武器,最高可判十年有期徒刑。被捕以來,他沒有機會聯繫律師。

 

國際特赦組織也獲報,Yusak Pakage的訊問與7月23日法庭中發生的事件無關。警方反倒詢問他的政治運動,以及近期他為患病政治犯籌募資金一事。他也被問到Papua省獨立運動有何關連。

 

Yusak Pakage曾是國際特赦組織聲援的良心犯,目前是Papua省地方運動《街頭議會(Parlemen Jalanan)》的共同籌辦人。他曾針對Papua省裡當地民眾的安全及政治犯的處境提出疑慮。Yusak近期參與非政府的地方組織《人權受迫害者團結聯盟(SPKP HAM)》的活動,為監獄裡生病的政治犯募款。7月20日,Yusak與許多社運人士因募捐活動,遭查雅普拉市警方任意逮捕。所有人數小時後都被釋放。

 

請儘速以英文、印尼文或您的母語寫信,要求當局:


 確保Yusak Pakage在拘留期間不會受到酷刑或虐待。
 確保Yusak Pakage能接受醫療照護,並且跟他指定律師見面。
 確保監獄及拘留所的狀況以及囚犯所受的待遇,符合印尼法律以及聯合國囚犯待遇標準最低規範。

 

請於2012年10月5日前將請願信寄至

 

Jayapura City Police Chief
AKBP Alfred Papere
Jl. A. Yani No.11 Jayapura
Papua
Indonesia
Fax: +62 967 533763
Salutation: Dear Alfred Papere
稱謂:警長閣下

 

Head of Papuan Provincial Department
of Justice and Human Rights
Daniel Biantong
Jl. Raya Abepura No. 37
Kotaraja - Jayapura 99117,
Papua, Indonesia
Fax: +62 967 586112
Salutation: Dear Daniel Biantong
稱謂:部長閣下

 

並寄送一份副本至:


Head of the Division on Professionalism & Security (Propam)
Inspector General Drs. Herman Effendi
Kadiv Propam Mabes Polri
Jl. Trunojoyo No. 3
Jakarta Selatan, Indonesia
Fax: + 62 21 7220669

 

背景資訊

 

Yusak Pakage和20名左右的社運人士於2004年12月1日到查雅普拉市警局抗議警方逮捕和平的社運人士Filep Karma,Yusak Pakage隨後遭逮捕。Filep Karama和Yusak Pakage都參加了在Papua省Abepura城舉行,約200人參與的和平儀式,期間曾升起被禁的《晨星》旗,該旗幟象徵Papua省的獨立。

 

Filep Karma在儀式當場被逮捕,前述集結警局前的抗議人士都遭逮捕後,多數已釋放,但Yusak Pakage仍被拘留。他和Filep Karma兩人隨後被依印尼刑法106、110條以「叛亂罪(makar)」起訴。2005年5月26日,Filep Karma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Yusak則是10年有期徒刑。2005年10月27日最高法院維持原判。國際特赦組織認定兩人皆為良心犯。2010年7月7日,Yusak Pakage經總統特赦重獲自由,但Filep Karma仍被囚禁。國際特赦組織繼續呼籲立即無條件釋放Filep Karma。

 

根據印尼國內法及標準,印尼當局有義務要提供該國的所有囚犯醫療照護。刑事訴訟法第58條明文規定,政府有義務要提供被拘留人獨立的醫療服務。

 

此外,根據與警察執行職務時落實人權原則及標準相關之印尼國家警察總長令第2009/8號第十條規定,警方必須確實就被拘留者的健康提供完全的保障,尤其,有需要時應立即採取行動提供醫療照護。

 

國際標準也規範囚犯應得的醫療照護。《保護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監禁的人的原則》第二十四條規定當局應提供需要的醫療照護並支付醫療費用。

 

國際特赦組織也陸續收到可靠消息指出,警方逮捕、審問、拘留過程中有酷刑及其他虐待情事。印尼乃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的締約國,有法律義務要完全禁止酷刑及其他虐待。印尼憲法及人權法(第1999/3號)也規範印尼所有人有權免於酷刑及其他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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