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聲明:民間呼籲台灣須履行人權承諾,建立難民庇護法制

在世界難民日前夕,台灣公民社會呼籲台灣政府與國會必須積極履行對國際難民保護制度的承諾,包括依照人權公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與建議、首版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建立難民庇護法制以及提供明確之權利保障。這不僅是對人權的尊重,也是台灣的國際人權義務。

難民保護制度長期缺位,庇護者再陷困境

縱使台灣與其他國家並無陸路相連,但是數十年來,仍有無數因受到迫害、戰爭、暴力或嚴重人權侵犯被迫逃離母國尋求保護的尋求庇護者,歷經艱辛來到台灣。令人感到痛心的是,以「人權立國」為口號的台灣,因為我國難民庇護法制的長期缺位,在難民庇護尚無法提供保護更無法保障權利,致使這些人持續面臨無法生存、走投無路的困境。

現行「臨時外僑登記證」機制並不符合國際難民保護標準

依照國際人權公約以及相關人權標準,各國應確保尋求庇護者在審查過程中即受具強行法效力之國際習慣法「不遣返原則」之保護,同時保障公平與有效的庇護程序以及包括教育、醫療、住房等基本生活保障。

而內政部移民署雖自 2023 年開始實施「臨時外僑登記證」庇護專案,僅承諾對於返回原國家將面臨生命安全風險者,在通過審查後才可擁有一年就業、就學、加入健保等權利。然而事實上截至目前,也尚無任何申請人收到外僑登記證申請的審查結果;且審查期間,申請人既無法工作,也無法獲得政府的任何生活協助,基本的生存、健康與工作權遭到忽視。

制度缺位與失能的後果,不該由最弱勢的群體承擔

制度缺位與失能的後果,導致尋求庇護者需面對的是:因審查期間無法納入健保,導致當申請人有緊急醫療需求時,不是獨自強忍病痛,就是必須支付高昂醫藥費用;因審查期間無合法停居留身分,可能遭房東質疑身分而難以租屋,就算有社福機構願意協助,卻也常因政策限制,機構補助僅提供給有合法停居留身分者,使得申請人無法獲得資源。

更嚴重的是,那些因無法獲得生活扶助、為求生存而工作的申請人,在遭移民署查獲後被處以上萬元罰鍰,甚至受到強制驅逐處分;此外,即便已依程序提出專案申請,也發生過申請人遭移民署專勤隊催促辦理旅行文件離境,並被警告若未配合,將再度面臨收容處置。制度的失能,讓原本就身處弱勢的群體承擔了最沉重的代價。

建立難民庇護法制是國家義務,並能兼顧國家安全

從 2013 年台灣首度針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進行國家報告國際審查起,國際人權專家便不斷建議台灣政府「儘速通過難民法,並應納入根據《日內瓦難民公約》第33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7 條和《禁止酷刑公約》第 3 條的不遣返原則」。

依照聯合國難民署指引、各國實踐以及過去朝野各版本之《難民法》草案,難民身分認定皆須經過嚴格的背景調查、身分驗證,因此除了能保障人權之外更可兼顧國家安全。這也表示政府不應該持續以國家安全為由阻擋難民庇護制度的完善與立法。

我們呼籲:

  • 儘速推動《難民法》立法,並建立真正符合國際人權標準所保障的難民庇護法制;
  • 尋求庇護者在台灣亦享有國際人權標準所揭示之權利,為避免庇護專案申請人權利受到減損,政府應立即啟動「臨時外僑登記證」專案的審查程序並確保對申請人的資訊透明;
  • 在「臨時外僑登記證」專案審查期間,政府應依照《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施行法》提供相應之權利保障,這也包括保障在台合法身分,讓申請人能在不受驅逐壓力下生活;
  • 在《難民法》通過以前,行政與立法機關應檢討現行庇護政策失能之處,調整並修改現行涉及難民庇護之法規。

台灣應確保難民與尋求庇護能夠獲得充分的保護,保障他們尋求、享有庇護以及其他國際人權公約所揭示的權利。台灣曾因歷史經驗珍視自由與人權,今日更不該讓逃離壓迫的人,再次在我們的國土上無聲地受苦。願我們共同努力,讓台灣成為一個真正守護人道價值的土地。

發起團體:台灣人權促進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

連署團體(按筆畫順序):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比亞法拉在台交流協會、台緬公民協會、台灣非二元酷兒浪子、台灣聲援緬甸聯盟、西藏台灣人權連線、社團法人亞洲公民未來協會、社團法人邊境行動協會、香港邊城青年、破土、無國界記者組織、臺灣失序者聯盟、酷兒翻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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