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麥當勞性侵事件,看企業沒負起的人權責任

日前台灣麥當勞某分店未成年女性員工遭受上司長期性侵後不幸結束生命,此事經其母親於12月中在網路揭露後,引發社會各界關注,地方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在接獲民眾陳情後,於12月25日祭出最高額度100萬元罰鍰,台灣麥當勞也隨後於12月27日發布聲明,承諾將善盡社會責任並健全申訴救濟管道。

本文將以此憾事為例,從國際人權標準來探討企業在防治性別暴力上應負的人權責任,並分析體制本身力有未逮之處,進一步提出相應的政策建議。 

國際人權標準的要求

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委員會在第35號一般性意見中強調,關於基於性別的暴力侵害,法案政策的設計應以受害者/倖存者為中心,並納入交織性觀點,考量可能遭受交叉形式歧視的影響,申訴救濟管道更應如第33號一般性意見所指出,確保平等性、可及性與即時性,才得以有效及時回應受害者的需求。 

由於案發當事人為未成年人,所以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第9條與第34條,政府負有保護兒少免於性暴力的義務。其中該公約的第14號一般性意見更進一步要求,相關措施不僅要預防暴力的發生,更應優先考量「兒少最佳利益原則」,尤其是通常不少工讀生可能為未成年,於是乎相較於政府,企業雇主在確保兒童及少年工作權益方面往往扮演更為第一線的關鍵角色。 

企業責任與現況檢驗

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UNGPs)要求企業應避免造成負面人權影響,以及處理已產生的影響,此外企業須發布人權政策承諾,建立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的救濟程序。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負責任商業行為盡職管理指南》更強調,企業在進行救濟時應致力於消除包含性別與權力不平衡在內的各種障礙。

檢視台灣麥當勞的作為,與國際標準存在明顯落差。相較於麥當勞總部網站明確要求加盟商提供安全友善的工作環境,以及中國、日本分公司皆有具體的人權政策承諾,台灣麥當勞直到事發9個月後才增設職場安心委員會,此前並無任何公開的人權政策承諾。

在台灣的授權發展商「和德昌股份有限公司」,在徵才平台上聲稱「以人為本」的企業文化,並獲選104百大雇主,然而在事發後卻未能見到其承擔積極處理的企業責任。

法規落差與建議

雖然《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要求雇主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但台灣麥當勞僅完成性騷擾調查、解除加害者職務與通報主管機關,未能進一步盡責依法「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更重要的是,台灣麥當勞未能充分考量未成年受害者的特殊處境,以及其所遭遇符合國際勞工組織(ILO)所定義之強迫勞動情況,包含人身暴力及性暴力、恐嚇及威脅、濫用弱勢處境等標準。而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在接獲通報後,直至媒體廣泛報導才採取行動,可惜同樣也未能以兒少的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即便去年7月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才推出針對經常僱用學生或大型連鎖事業推動「工讀生與部分工時勞工勞動條件專案檢查」,看似也僅檢核是否遵守法定工時等基本勞動權益。

政府雖然在更新版《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劃》草案、《台灣供應鏈企業尊重人權指引》草案中,援引包含《勞動基準法》、《勞動檢查法》、《職業安全衛生法》與《性別平等工作法》等法規,要求企業建立有效申訴機制,確保受害者獲得有效、即時的救濟,也參考國際標準列出建立專人調查、公平透明且可及的機制等要點。然而對照OECD標準,台灣的要求仍缺少明確條件,包含要求企業符合國際標準、評估不利影響的程度並有相應的救濟,以及救濟應包含的道歉、復職或經濟上的補償等具體內容。

依照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的年齡與性別交叉統計顯示,歷年統計至2023年以來,性別暴力受害者中未滿18歲的比例皆高於成年人,又以12~18歲年齡層占比最高,凸顯未成年女性其實面臨更為結構化的不利處境。如同行政院性別平等會最新的《性別暴力防治國家行動計畫》草案坦承,現行性別暴力服務體系仍以人身安全為重,缺乏挹注中長期的復原性資源回應其他受害者的需求,缺乏以健康權出發思考的政策思路,難以保障倖存者的健康權,改善受害後的身心健康。更何況若更從整體的法規看來,去年的修法也未將「積極同意」模式入法,難以完整保障個人的性自主權。

結語

自2005年台灣推動性別主流化政策近20年,在性別平權方面雖有相當進展;然而,從交織性的觀點來看,仍然有人在這些進展之中被遺落,本案尤其凸顯了政府與企業在防治職場性別暴力上仍有改善空間。

如同國際人權專家在CEDAW第4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54點對台灣的建言:政府不應故步自封,擔負起人權責任通盤檢視工作場所的執法機制與制裁措施,企業則應建立符合國際標準的盡職調查機制,推出具備「性別回應性」、「倖存者為中心」的政策方案──在制定和實施政策時會特別關注不同性別的需求和挑戰,確保性別平等和公平;也將倖存者的需求、權益和經驗放在首位,提供安全、支持和尊重的環境,避免二次傷害,並促進倖存者的復原和賦權──為達到企業尊重人權、政府保護人權,以建構安全友善的職場環境努力。

作者鄒今瑋為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企業與人權政策專員、饒家榮為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平等反歧視政策專員

刊登於 獨立評論【投書】從麥當勞性侵事件,看企業沒負起的人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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