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列族名訴訟案:原住民仍須爭取「把失去的名字和權利找回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將於1月11日針對「原住民可否在身分證上,單以族語拼音登記族名」的訴願案件公布判決。這次的結果不僅關係到訴訟當事人對於回復傳統族名的權利,也影響國家在落實原住民族轉型正義、以及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與文化的義務。
原住民正名運動40年後,仍由國家決定你的族名?
因應1980年代起的原住民權利促進運動,立法院自1994年起多次修訂《姓名條例》,政府也陸續開放原住民能以不同形式回復其族名。然而直至今日,當原住民向戶政機關申請回復族名時,仍被要求加上無法正確傳達族名發音與意涵的中文字。
2021年初,來自不同族群的原住民人權捍衛者組成「以我的族名呼喚我」行動小組,實際到各地戶政機關,嘗試用「單獨使用族語拼音登記」的方式申請姓名變更,皆遭戶政機關以「不符合規定」為由拒絕,並駁回其訴願。這群人遂提起行政訴訟。
不僅是中文字,使用「羅馬拼音」的原住民族語也是國語
戶政機關駁回訴願時表示,2005年5月公布施行的《姓名條例》第2條規定認為,在戶籍登記上僅能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列出的中文字,未使用者則不予登記。
然而,近年立法院增訂施行的《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2017年6月)以及《國家語言發展法》(2019年1月)已經賦予原住民各族語言及書寫系統「國家語言」的法制地位,且原住民委員會與教育部也已經標準化原住民族書寫系統,在2005年12月共同發布施行「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符號」。《國家語言發展法》第4條明定「國家語言一律平等,國民使用國家語言應不受歧視或限制」;第11條第1項也說明「國民參與政府機關(構)行政、立法及司法程序時,得使用其選擇之國家語言」。
2015年起施行至今的《姓名條例》,並未在《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與《國家語言發展法》通過後進行適當的條文修正,因此並未反映原住民族語作為和中文同等之「國家語言」的地位。
儘管已有先例,內政部仍不願全面開放「單列族名」
戶政機關也引用主管機關內政部2002年12月4日的函釋,認定內政部揭示不允許原住民族單以族語拼音書寫的名字登記,是為了維持「社會秩序安定性」以及「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符號因非為社會各界所知,不宜單獨使用」 。
2002年內政部函釋拒絕單列族名的理由,不但不符合於當今社會現況,更有悖於國家應積極使大眾理解原住民文化背景及語言的人權義務。政府自2016年起於總統府主持並協調各部會推動原住民族的歷史與轉型正義工作,目的即是為了解決國家長期以漢人統治為中心的文化、語言與發展思維,剝奪了原住民族的基本權利,並威脅其文化與歷史的傳承。早在2016年就有立法委員提出相關訴求,2018年台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也於「原住民姓名並列羅馬拼音者應使用完整姓名之因應作為」研商會議中,提出單列族名的臨時動議。
再者,2023年11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已引用憲法,認定新北市蘆洲戶政事務所不准泰雅族人Bawtu Payen單以族語拼音族名登記姓名,侵害原住民之姓名決定權,並認為單以族語拼音登記並未違反《姓名條例》。然而,主管機關內政部仍以「身分證姓名變更系統並未升級改版」,及「該判決僅對當事人和新北市蘆洲戶政事務具有拘束力」為由,拒絕全面開放全國原住民單列族名。
以國際人權規範與憲法解釋看「單列族名」議題
2007年通過的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13條第1項闡明,原住民族有權以其語言自行為個人取名並保有這些名字;第13條第2項課予國家義務,要求「應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此項權利得到保護,並確保原住民族在政治、法律和行政程序中能夠理解他人和被他人理解,必要時為此提供口譯或採取其他適當辦法」。
台灣《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也揭示「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的精神。依據司法院釋字第803號解釋和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的意旨,與原住民命名傳統息息相關的人格權受憲法第22條基本人權的保障,而《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8條也呼籲「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應積極於家庭、部落、工作場所、集會活動及公共場所推動使用原住民族語言,以營造原住民族語言使用環境」。
2022年第3次國家《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 際公約》兩公約國際審查,與111年憲判字第17號西拉雅原住民身分釋憲案,皆認定國家對原住民個人與集體身分認同上的干預違背人權。現行以漢人文化本位主義,致使原住民族人無法自主命名的《姓名條例法》,顯然與國際人權法、《憲法》與《原住民基本法》所保障的原住民族認同權、自決權與平等權的核心意涵相悖。
此外,要求原住民族的姓名必須加上中文字,還涉及了「平等權」兩個層次的問題:一是在個人層面,國家對於原住民「公民權」中「原住民個人」的差別待遇;另一方面是在族群層面,國家對原住民各族「集體權」中有關「認同」與「自決」的干預。
台灣政府在退出聯合國以前,便已於1966年、1970年批准、1971年施行《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而今年4月也將進行該公約的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此公約規範締約國譴責種族歧視,承諾以一切適當方法,包括依情況需要制定法律,禁止並終止任何人、任何團體或任何組織所施行的種族歧視;並承諾立即採取有效措施,以打擊導致種族歧視之偏見,並增進國家間、種族或民族團體間的諒解。
該國際公約的主責機構聯合國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在其第23號一般性建議表示,該公約也保障原住民族免受基於族群身分的種族歧視,並呼籲國家應承認並尊重獨特的原住民文化、歷史、語言和生活方式。
國家有責任讓原住民把失去的名字和權利找回來
從明清時期的「賜姓」、日本殖民時期的音譯日名,到國民政府強制全面更改為漢名漢姓,原住民在統治者與政權更迭之下,被迫拋棄原有的族名,並同時失去其人格權——作為人的價值與尊嚴。
2016年蔡英文以國家元首的身分,首次代表國家對原住民族公開致歉,並且進一步成立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試圖推動以原住民為主體、集體諮商共同決議的轉型正義進程。其中,「把失去的名字找回來」是總統於2019年主持該委員會第10次委員會議時所提出的。
原住民族的自我命名權,涉及平等權中個人乃至整個族群的認同與尊嚴,同時也與原住民族傳統語言、歷史與文化的存續息息相關,國家應積極促進其他族群了解原住民命名背後的族群文化與其認同。如同訴訟當事人之一 Savungaz Valincinan投書所言:「讓原住民用自己的方式被認識、用自己的方式書寫自己的名字,這是轉型正義的重要工作之一」。
最後,國家不應該讓原住民必須不停透過訴願與訴訟來爭取權利,反而是必須更積極地去返還過去從原住民族個人與群體剝奪的權利,包含了原住民的認同權、文化權、自決權、財產權與補償權。國家不僅必須替原住民「找回失去的名字」,還要「找回失去的權利」。
本文作者饒家榮為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平等與反歧視專員、陳靖捷為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資深媒體協調員
本文刊登於 獨立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