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威權走向幸福,一起讀《流氓王信福》:王信福救援大隊捷運共讀暨聯合記者會
10 月 10 日是世界反死刑日(World Day Against the Death Penalty),今年的主題是「講述故事 支持生命」,因此,王信福救援大隊成員帶著《流氓王信福》一書,從大坪林站搭上捷運駛向幸福站,一起共讀王信福的生命故事。
10 月 10 日也是王信福返台被捕滿20年的日子。2006 年 10 月 10 日,王信福為了治療眼疾返台,隨即在機場遭到逮捕。王信福因 1990 年發生於嘉義的雙警槍殺命案,在欠缺相關物證、審判程序存在諸多瑕疵的情況下,於 2011 年遭判處死刑定讞。
廢死聯盟執行長林欣怡在活動終點的記者會上表示:
大坪林站鄰近白色恐怖景美紀念園區,承載著台灣威權歷史與國家暴力的記憶。然而對王信福來說,這段歷史並不是遙遠的過去。穿著花襯衫、留長髮的少年王信福,因《違警罰法》被貼上「流氓」標籤,並反覆遭到國家抓捕與管訓。這個標籤不只改變了他的人生,也持續影響著後來的社會與司法如何看待他。而這趟車的終點是「幸福站」,「幸福」與「信福」讀起來很相似,我們希望王信福真的能夠抵達屬於他的「幸福」。
很多人都說,冤案要救,但罪證確鑿的案件不能放過。但蘇建和、莊林勳及劉秉郎三人,還有徐自強、鄭性澤和謝志宏,這四個冤案的六人,在被證明冤枉前,哪一個不是社會大眾以為的「罪證確鑿」的壞人?若不是仰賴家人、民間團體及律師不遺餘力喊冤、提出疑點及證據,他們早就成為國家的槍下亡魂。更別忘了,在今天所謂國慶日出生的江國慶,他的冤屈是在槍決後的 14 年才被平反。
蘇建和、莊林勳、劉秉郎、徐自強、鄭性澤和謝志宏,他們平均花了將近 20 年才洗刷冤屈。從案發起算王信福已經被冤枉 36 年,也被關押了 20 年,今年已經 74 歲、身體健康堪憂的他,到底還要等多久?
在關鍵證據稀少且無法證明真假、共同被告早已遭執行死刑而無法對質詰問、重要證人曾遭受刑求、扣案槍枝未有王信福指紋等的狀況下,2011 年王信福判決死刑定讞。廢死聯盟在當時看到媒體報導後感到震驚,兩公約已經內國法化的狀況下,竟然還能有這麼荒謬的判決,因此,組成律師團投入救援。律師團成員高烊輝律師也出席活動表示:
確定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其實很簡單,就是王信福在卡拉 OK 與兩名警察發生口角,王信福就緊靠他的小弟陳榮傑身體密商,將上膛手槍交小弟,並以手指向 2 名警員稱:「結掉這二個」,小弟就各開一槍,造成兩名警察死亡。
但是我們發現本案有諸多疑點,開槍的陳榮傑根本不是王信福的小弟,而是別人的小弟。交到陳榮傑手上的槍到底是哪一把槍也搞不清楚,扣案槍枝上更根本沒有王信福的指紋。根據不同證人繪製的多份現場圖,兩人於案發現場的相對位置,王信福也不可能緊靠陳榮傑身體密商、交槍、以手指向二位警員。且案發現場十數個目擊證人,也僅陳榮傑一人曾供稱王信福有以手指向 2 名警員稱「結掉這 2 個」,其餘無人指稱王信福有此行為。
最重要的是,確定判決依陳榮傑的供述作為定罪的主要唯一證據,但陳榮傑的供述於偵、審過程前後不一,且陳榮傑早在 81 年間定讞後就遭國家急於執行槍決,等王信福於十多年到案後,已無法對陳榮傑行使對質詰問權,國家於司法程序未完全確定之時,即執意先槍決陳榮傑,以致王信福死無對證,所導致事實真相不明的不利益,應該歸責於國家(應判無罪),也不應歸由王信福承擔。
我們認為王信福案確實於刑事訴訟及憲法層次上都有冤情,於定讞後,先後聲請非常上訴、多次聲請再審,均遭駁回,又多次聲請釋憲,雖經憲法法庭以 112 年度憲判字第 12 號宣示「未經被告當庭對質、詰問之未到庭證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不得為法院論斷被告有罪之唯一或主要證據」,另於 113 年度憲判字第 8 號也諭知死刑規定有條件合憲,監察院於 113 年也特別針對王信福案的諸多問題提出調查報告,籲請法務部研議提起非常上訴及再審。但直到今天,王信福案的司法救濟仍面臨重重阻礙,還是需要大家持續關注與共同聲援!
國際特赦組織反對一切形式的死刑。死刑侵犯生命權,也是最終極的殘酷、不人道及有辱人格的刑罰。長期參與救援的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副秘書長張馳也表示:
根據國際特赦組織《2025 年全球死刑報告》,截至 2025 年底,全球已有 113 個國家完全廢除死刑,145 個國家在法律上或實務上廢除死刑,只有 54 國保留死刑。換句話説,全球已有四分之三的國家在法律或實務上廢除死刑。台灣作為仍保留死刑的國家,已經是全球國家中的少數派。越來越多國家選擇承認:國家必須守住人權與法治的界線。刑事司法的力量,不應來自報復,而應來自它即使面對最嚴厲的案件,仍然願意遵守最高標準的程序與人權保障。
王信福案無論在自白、關鍵證據、取供過程中都存在明確瑕疵。2024 年,監察院作成調查報告,明確指出本案的審理瑕疵,並籲請法務部提起非常上訴與再審。同一年,憲法法庭作成的 113 憲判 8 號判決,要求法院應以最嚴格、縝密的法律程序審理死刑案件。
在完全廢除死刑之前,對於死刑案件採取最嚴格的檢驗標準,是國家應遵守的最起碼底線。
但當一個死刑案件存在證據調查不完整、供述可信性受到質疑、重要證物欠缺,以及程序正當性的重大疑問時,我們不能只問:「判決是不是已經確定?」我們更應該問的是:這個案件,真的經得起憲法所要求的最嚴格檢驗嗎?尤其當國家手中握有的是不可逆的死刑,面對合理而重大的疑義,重新檢視案件不是對司法威信的傷害;相反地,願意承認司法可能犯錯,並且建立改正錯誤的能力,才是一個成熟法治國家該有的態度。
很遺憾兩年過去了,最高檢仍未替王信福提起非常上訴或其他對王信福有利的救濟。因此,我們再次呼籲法務部以及檢察總長,立即啟動特別救濟程序,完整而嚴格地檢視王信福案。最後,我也再次重申,國際特赦組織在任何情況下都堅決反對死刑。一個真正尊重生命權與法治的社會,不應害怕重新檢視可能的司法錯誤。對任何案件而言,有疑義,就有重新檢視的義務;而只要錯誤仍有可能發生,國家就不應擁有讓錯誤變得永遠無法挽回的權力。
台灣人權促進會在 2000 年代的重要工作就是和友團共同組成蘇建和三人案的救援大隊,之後社團聯合救援大隊成為冤案聲援常見的形式。而台權會的個案工作經驗中,我們可以觀察到當事人的特質,在刑案、冤案、死刑案件中,更容易落入司法系統錯誤、有風險不被體制相信的人,和階級、社會資本關聯性很高——為什麼這說這種語言、穿這種衣服打扮、用這種方式和世界觀講話的人會被認為「不是什麼好人」,當例如歧視、社會排除的機制開始運作時,這樣的人往往更沒有機會讓在系統中的執法人員聽他們表達,即使是酷刑狀況有改善的現在,他們仍更可能遇到警察的釣魚執法、故意激怒的手段最後被控告妨害公務、更容易陷入行政罰和刑罰的處罰,乃至不當執法,而當本就處於脆弱處境的人一次一次再落入刑罰執行,要期待他們靠自己脫離這種循環的困難度就更高。
其實這也是《流氓王信福》的開頭,作家張娟芬需要花篇幅描述勾勒,王信福生在嘉義困頓經濟狀況的家庭背景,與台灣社會經濟發展與台灣戒嚴歷史的發展,巨觀和微觀因素互相牽扯最終導致王信福的冤案,但裡面所牽涉的因素卻是社會上所有人可能都切身關聯的,也是希望大眾可以關注的原因。
王信福救援大隊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台灣無辜者行動聯盟、人本教育基金會、台灣永社、台南新芽協會、台南律師公會刑事人權委員會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完整發言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副秘書長張馳發言:
國際特赦組織反對一切形式的死刑。死刑侵犯生命權,也是最終極的殘酷、不人道及有辱人格的刑罰。
今天,我們所救援的王信福,除了隨時可能面對死刑執行外,也涉及到台灣司法體制所遺留下來的一系列錯誤。
不當偵訊、強迫自白、證據判斷錯誤或辯護不足,都可能導致錯誤定罪。而死刑與其他刑罰最大的不同,就是它的不可回復性,以及它對於生命權的直接剝奪。
根據國際特赦組織《2025 年全球死刑報告》,截至 2025 年底,全球已有 113 個國家完全廢除死刑,145 個國家在法律上或實務上廢除死刑,只有 54 國保留死刑。換句話説,全球已有四分之三的國家在法律或實務上廢除死刑。台灣作為仍保留死刑的國家,已經是全球國家中的少數派。
越來越多國家選擇承認:國家必須守住人權與法治的界線。刑事司法的力量,不應來自報復,而應來自它即使面對最嚴厲的案件,仍然願意遵守最高標準的程序與人權保障。
王信福案無論在自白、關鍵證據、取供過程中都存在明確瑕疵。2024 年,監察院作成調查報告,明確指出本案的審理瑕疵,並籲請法務部提起非常上訴與再審。同一年,憲法法庭作成 113 憲判 8 號判決,要求法院應以最嚴格、縝密的法律程序審理死刑案件。
在完全廢除死刑之前,對於死刑案件採取最嚴格的審查,是國家應遵守的最起碼底線。
但當一個死刑案件存在證據調查不完整、供述可信性受到質疑、重要證物欠缺,以及程序正當性的重大疑問時,我們不能只問:「判決是不是已經確定?」我們更應該問的是:這個案件,真的經得起憲法所要求的最嚴格檢驗嗎?尤其當國家手中握有的是不可逆的死刑,面對合理而重大的疑義,重新檢視案件不是對司法威信的傷害;相反地,願意承認司法可能犯錯,並且建立改正錯誤的能力,才是一個成熟法治國家該有的態度。
很遺憾兩年過去了,最高檢仍未替王信福提起非常上訴或其他對王信福有利的救濟。
因此,我們再次呼籲法務部以及檢察總長,立即啟動特別救濟程序,完整而嚴格地檢視王信福案。最後,我也再次重申,國際特赦組織在任何情況下都堅決反對死刑。一個真正尊重生命權與法治的社會,不應害怕重新檢視可能的司法錯誤。對任何案件而言,有疑義,就有重新檢視的義務;而只要錯誤仍有可能發生,國家就不應擁有讓錯誤變得永遠無法挽回的權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