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武器化的女性身體:國際法如何重新定義戰爭中的性暴力?
撰文/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 平等與反歧視倡議專員 吳鵬飛
近年武裝衝突頻起,戰火下的性暴力問題也受到聯合國密切關注,2026 年聯合國秘書長報告中就指出,2025 年與衝突相關的性暴力案件數量,較 2024 年大幅提升,且案件的殘暴程度不僅令人相當憂心,女性更成為多數案件的受害者。
於此重要時刻,聯合國呼籲各國依據安全理事會相關決議與國際法規範,加強監控與預防相關的人權侵害行為。而這每一項關注衝突中性暴力的國際規範,其實多數存在並未超過 40 年,這背後不僅傳承許多人與團體的人權關懷,更承接無數女性的傷痛。
國際法缺席下,被用作戰爭手段的性暴力
戰爭中的性暴力並不是近代才出現,而是長期存在於各種武裝衝突中。
然而,在很長一段時間裡,它被視為戰爭的「副作用」,甚至被合理化為軍隊紀律失控,或勝利者的戰利品,因此鮮少受到追究。在缺乏相關法律制度的運作下,許多受害者不僅無法起訴加害者,更無法進一步透過法律管道來實踐正義。尤其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的性奴隸制度,未成為紐倫堡與東京大審所處理的犯罪,導致女性為主的受害者們無法獲得人權保障。
在國際關係理論中,女性主義流派就批判了由男性主導的國際關係理論與實踐,認為主流理論討論的安全、戰爭、主權議題等都富含陽剛氣質,缺乏女性角色的參與。
在 1980 年代中期後,陸續有女性主義學者,以性別做為主要觀點來探討國際關係議題,從過往理論中拓展安全的定義,納入家暴、性侵等結構性的暴力(Tickner & Sjoberg,2013;黃競涓,2011)。
除此之外,也有部分學者深入分析衝突中的性暴力現象,如何根植於父權體制的傷害之下。上野千鶴子(2015)曾述及,戰時的強姦常在軍中同胞前進行,為的就是建立與強化男性之間的連結,而女性成為共同的受害者;另外,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的軍事性奴隸,被稱為「慰安婦」,也源自男性宰制,象徵著提供男性性愉悅,同時物化女性身體、否定女性人格。
1990 年代,國際法的重要轉折點
雖然早在 1907 年的《海牙公約》中,就涉及探討性暴力規範,不過該公約僅規定家庭和榮譽權利需要得到尊重,以此間接譴責衝突中的強暴行為,並未終結與衝突相關的性暴力現象。
在 1949 年時,《日內瓦第四公約》第 27 條,納入對衝突各方之領土及占領地女性的保障,以免其榮譽受辱,尤須防止強姦、強迫為娼或任何形式的非禮之侵犯,但也未直接規範衝突中的性暴力行為以及闡述嚴重性。
直到 1990 年代時,國際法出現了重要轉折,強調性暴力非但不是戰爭不可避免的附帶結果,更是可以構成戰爭罪、危害人類罪、種族滅絕罪的犯罪行為。
其中關鍵的發展,是在 1993 年由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成立的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該法庭是為審理及起訴 1991 年起,發生於前南斯拉夫地區嚴重違反國際人道法的罪行。在審判期間,法院透過了一系列的里程碑判例,將衝突中的性暴力作為「戰爭罪、反人類罪和種族滅絕罪」進行起訴,且戰爭時對平民進行的強暴行為,也首次被視為一種戰爭手段,並非僅僅是軍事成員的魯莽行為或零星事件。
在 2001 年,該法庭判決一名被告,因戰爭時的強暴行為而犯下危害人類罪,成為判定此罪的第一間國際法庭,更擴大了該罪的定義,納入了對性暴力行為的規範。
另一項關鍵的影響,是 1994 年成立的盧安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審理盧安達大屠殺期間境內從事種族滅絕和其他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之行為。
一名名為讓.保羅.阿卡耶蘇(Jean-Paul Akayesu)的共和民主運動政治人物,於 1993 至 1994 年擔任塔巴鄉鄉長(Bourgmaster of Taba Commune)期間,不僅未制止對圖西人的殺戮迫害,更縱容與教唆加害者於辦公大樓內或附近進行性暴力,利用職權實施助長此類犯罪發生。
於 1998 年,該法庭判定其強暴與性侵害行為構成種族滅絕,認定大屠殺期間系統性地對圖西族女性的性暴力,目的是為了摧毀特定族群,與肉體殺害具有同等法律意義,確立性暴力可構成國際重罪的基礎。
2002 年的生效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正式將武裝衝突期間的強暴、性奴役、強迫賣淫、強迫懷孕、強迫絕育等形式的性暴力,明確編入國際刑事法院管轄下的戰爭罪與危害人類罪,於具體法條明訂在締約國處理範圍中,若相關行為發生時,國際刑事法院有權起訴上述犯罪,得以頒布逮捕令,要求加害者或是助長、縱容行為等成員必須負起法律責任,象徵著從司法判決走向了國際規範,將衝突中的性暴力問題法制化。
聯合國持續透過決議重申抵禦性暴力的決心
在幾項國際刑事法院的判決之下,不僅突顯出武裝衝突期間,女性面臨極高的性暴力風險,在衝突後成為難民或被迫流離失所者,大多數也是女性和兒童。
在 2000 年時,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通過了第 1325 號決議,特別強調戰爭對女性造成的衝擊,重申必須充分執行在衝突中和衝突後,保護女性權利的國際人道主義和人權法、呼籲武裝衝突各方,須採取特別措施來保護女性,在衝突局勢下免受性別暴力,強調所有國家都有責任終止有罪不罰的現象,並起訴相關暴力罪刑的加害者。
除此之外,該決議更重視女性在預防衝突及建設和平等面向中的關鍵作用,當有足夠女性參與和平建設時,將可有效促進和平約定的穩定與持久,同時反映受影響群體的需求與經驗,避免忽視女性觀點,確保人道關懷與保護機制納入決策中,更能有效促進性別平等與賦權,消除社會中存在的性別歧視問題。
到了 2008 年,聯合國安理會進一步通過第 1820 號決議,將衝突中的性暴力明定為戰爭策略與武器,承認其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同時指出,倘若性暴力被用作蓄意以平民為目標的戰爭策略,不僅導致武裝衝突局勢惡化,還可能會阻礙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
也因此,該決議具體要求衝突各方,立即停止針對平民的一切性暴力行為,衝突各方也必須實施嚴格的軍事紀律、指揮官負責制度,終結加害者的有罪不罰現象。
從法律的真空,到法院判決,接著進展到聯合國通過的各項決議,這顯現出國際愈來愈重視衝突中的性暴力問題,更呈現出女性不只是需要人權保障的受害者,更是和平談判、衝突預防與戰後重建的重要參與者。藉由國際法的制度化以及相關決議聲明,不僅可以提升各方的關注,也進一步強化制裁效力,避免更大的人權侵害發生。
在傷痛中開出的制度之花
國際法並非憑空誕生,而是在每次的武裝衝突、每位倖存者的證言、每次的司法判決中逐步建立起來,它記錄的不只是法律的演進,更是國際社會如何重新理解女性的人權、身體自主保障與每個人應享有的人性尊嚴。
透過國際法制度的歷史梳理,理解相關制度如何充新定義戰爭中的性暴力問題,期使越來越多犯下相關罪刑的人可以負起相應責任,也促進各國政府設立更多機制,防範各種形式的性暴力行為。
然而在這些制度背後,也別忘記那些曾於戰爭中遭受相關傷痛的受害者,由於父權社會對女性受暴者的污名與恥辱文化,他們許多人仍無法順利站出來表達自己受到的侵害、指控加害者或提供證詞,甚至可能在求助於司法管道中,仍會面臨他人的羞辱與謾罵,這都可能導致進一步的性暴力與有罪不罰的現象。
在看見從傷痛開出的制度之花,公民社會可以透過培養同理心或監督政府、呼籲建構友善環境、發展可信賴的司法制度,來減少相關的人權風險。期許我們承接這 40 年來的人權發展,在各地實現正義、共享人權保障。
資料來源
- Conflict-related sexual violence – 2026 Report of the Secretary-General (S/2026/321)。取自:https://www.un.org/unispal/document/conflict-related-sexual-violence-re…
- Sexual Violence Cases at the ICTY: The Tribunal’s Legacy in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Law。取自:https://balkandiskurs.com/en/2024/06/02/tribunals-legacy-in-domestic-an…
- Tickner, J. Ann & Laura Sjoberg(2010),葉宗顯譯(2013)。〈女性主義〉,收於《國際關係理論:學科的面貌》,新北市:韋伯文化國際。
- 上野千鶴子(2015)。《厭女 日本的女性嫌惡》,臺北市:聯合文學。
- 黃競涓(2011)。〈女性主義/國關理論:若即若離抑或各行其道?〉,收於《國際政治理論》,臺北市:五南。
本文原刊登於《關鍵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