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藥事法》修正草案加強管制事後避孕藥,衝擊女性生殖自主權
今年 6 月 25 日,台灣衛生福利部食物藥品管理署預告修正「藥事法第六條之一應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藥品類別」草案,將新增「含 Misoprostol、Levonorgestrel、Ulipristal acetate 之口服單方劑型藥品」,其中 Levonorgestrel 與 Ulipristal acetate 是常見的事後避孕藥成分,用於未採取避孕措施後的緊急藥物,該法修正恐將加嚴管制相關藥物的取得,恐將提升女性取得事後避孕藥的時間及金錢成本。
現況已偏離國際人權趨勢,修正草案將進一步加深障礙
事後避孕藥有極高的時效性,通常於 72 小時內服藥效果較佳,然而依據台灣現行規範,事後避孕藥屬於「醫師處方藥」,無法直接於一般藥局購買,倘若發生無防護措施的性行為,女性僅能儘速前往婦產科診所或醫院掛號,經醫師評估後開立處方箋後才能領藥,而台灣各地醫療資源分配不均,又假日鄰近自身的診所或醫院未必營業,這都可能延誤當事人取得與服用藥物的黃金時期,尤其當避孕失敗或是遭受性暴力時,藥物取得的限制將造成女性單方面面臨懷孕風險與負擔,且延誤的時間越久,造成的壓力越大,嚴重損害了女性生殖自主權。
近幾年的國際人權趨勢顯示,有愈來愈多國家開放民眾可在藥局直接購買事後避孕藥,全球已有 90 多個國家採取該種方法,而日本於 2025 年 10 月,也放寬事後避孕藥的取得,當事人只要到藥局櫃檯就可以直接購買,不再需要醫師開立處方,且購買者不受年齡限制、也不用經監護人同意,讓女性在面臨避孕失敗、性暴力或其他緊急狀況時,都能即時取得必要的保護。
國際特赦組織主張女性的生殖自主權不應受到制度限制,應要能在需要的時候,能夠安全、迅速、保有尊嚴地取得醫療 服務,而各個政府也必須避免拒絕或限制所有人平等獲得性與生殖健康服務和資訊,這包含著避孕藥和其他維護性與生殖健康的方法。然而,台灣當局現行公布的《藥事法》修正草案,不僅未能降低女性取得事後避孕藥的成本,甚至可能加深障礙,不僅已偏離國際人權趨勢,且持續置女性於生值自主權未受完整保障之境。
未能回應國際人權標準,務必落實性別影響評估
1979 年聯合國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下稱 CEDAW 公約),旨在消除對女性的所有歧視並促進實質平等的實踐。台灣 2007 年由立法院通過、總統簽署加入,2011 年更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賦予該公約國內法效力。依據 CEDAW 公約第 12 條,締約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消除女性在保健方面受到的歧視,確保可以平等取得各種包含有關計劃生育的保健服務,意即女性應可在有需求時,獲得即時且可負擔的資源。
這項規範指向了性與生殖權的保障,不僅涵蓋免於暴力的威脅與侵害,更涵蓋著身體自主權與生殖自主權,如自主決定是否生育、何時生育及生育數量,以及取得避孕與相關的醫療資源等。另外,1995 年聯合國世界婦女會議通過「北京行動宣言」,以性別主流化作為各國達成性別平等之全球性策略,要求各政府在政策、計畫或法律規範中納入性別觀點,而台灣也於 2005 年開始推動性別主流化工作,包含透過性別影響評估等方法,在設計與執行各項政策時分析對不同性別可能造成的傷害與不平等發展。國際特赦組織樂見各地政府願意採納以人權為中心的方法,積極促進平等保障,然而本次《藥事法》修正草案是否已完成性別影響評估?是否可能對女性生殖自主權造成衝擊?很遺憾在目前的公告修正草案與資料中,並未看到相關論述與文件,未能遵守台灣當局對於性別主流化的價值堅持與訴求。
暫緩修正《藥事法》,逐步放寬事後避孕藥取得
台灣現行的規範已要求須有處方籤才能提供藥品,女性取得藥物的成本已不低;倘若新制通過,恐將進一步提升女性避孕的時間及金錢成本、造成非預期懷孕或危及生命的風險,衝擊女性的性與生殖權,造成進一步的人權傷害。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呼籲暫緩修正《藥事法》相關規範,並逐步放寬事後避孕藥的取得途徑,讓女性得以在安全、即時又可負擔的情況下,取得避孕的相關資源,尊重她們的生殖自主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