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參與國際人權「兩公約」第四次審查,敦促台灣加速推動人權政策與強化制度保障
5 月 11 日至 5 月 13 日,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參與台灣政府舉辦之「兩公約第四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除了全程觀察並記錄政府對國際審查委員所提出人權議題之回應外,本會亦於非政府組織(NGO)發言場次中,向審查委員提出我國在政策、制度及個案救濟層面所面臨的人權問題,期盼台灣能更積極落實其國際人權義務,並與國際標準接軌。
本會在去年已提交「兩公約第四次國家報告」之民間團體平行報告,並指出台灣政府在推動「全面性反歧視法」、「難民法」、「企業人權盡職調查制度」、以及「逐步廢除死刑」與「國家人權行動計畫」等關鍵改革上,仍未有效落實前次國際審查所提出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在本次國際審查過程中,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亦綜整我國在人權保障上長期存在的制度性缺口,並納入近期的發展向審查委員提出數項涵蓋公民與政治權利以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核心問題。
首先,在整體制度層面,台灣的人權保障體系仍存在關鍵性缺口。儘管兩公約已納入國內法,然而包括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ICMW)、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ICPPED)、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CAT)、《難民地位公約》以及國際勞工組織涉及勞動權力之相關條約等,尚未完成國內法化或制度落實,導致在難民保護、防止酷刑、企業人權責任與跨國責任追究等領域,仍缺乏完整的法律架構與救濟機制。
於國際特赦組織目前正積極倡議聯合國建立新的《危害人類罪公約》,台灣分會於2024年底與總部人員拜會外交部時,亦呼籲台灣主動承擔《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締約國義務或將其國內法化,也是本次國際審查委員關切的問題。
其次,在救濟與制度運作方面,有效救濟機制仍面臨結構性挑戰。國家人權委員會尚未具備完整授權法,影響其獨立性與調查能力;同時,憲法法庭運作受人事與制度限制,亦削弱人民尋求憲法救濟的可近性。上述問題已直接影響權利侵害案件的處理與修復。
第三,平等與反歧視保障不足依然是核心問題。台灣目前缺乏一部涵蓋直接、間接以及交織性歧視的全面性反歧視法律,使得移工、原住民族、LGBTI 人士及其他具受保護特徵的群體,在家庭團聚、工作條件及公共參與等面向持續面臨制度性不利。
雖然國際人權公約的條文具有不可拆分且相互交織與依存之特性,但本會在涉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之特定權利議題上,於平行報告以及發言皆提出多項關鍵關注,包括:
生命權方面,台灣不僅尚未廢除死刑,且於 2025 年恢復執行死刑,並出現於救濟程序未終結前執行的情形,已構成對生命權保障的重大倒退。
在人身自由與移民制度方面,移工與尋求庇護者的收容機制缺乏明確期限與司法審查,可能導致任意拘留。
在難民與庇護制度上,由於缺乏《難民法》,台灣尚未建立完整的不遣返原則審查機制,使相關個案面臨遭遣返至高風險環境的可能。
在隱私與科技人權方面,臉部辨識、平台資料蒐集及數位監控的運用缺乏明確法律基礎及監督機制,增加權利侵害風險。
在集會與言論自由方面,現行法制與執法實務仍賦予政府高度裁量空間,可能對公民社會與集會抗議造成寒蟬效應。
本會亦提出,在涉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義務落實之層面,現存的結構性不平等同樣顯著,包括:
移工制度下的仲介制度、就業限制及勞動保障不足,使部分勞動條件恐構成強迫勞動;
家庭權與社會保障制度仍以本國公民與異性戀家庭為中心,忽略跨國家庭與多元家庭需求;
在健康權方面,氣候變遷、環境污染與數位科技對心理健康的影響日益明顯,但目前政策回應仍缺乏整體性的人權架構;
原住民族在土地、文化及決策參與方面的權利仍未獲充分保障,自由、事前及知情同意原則(FPIC)尚未制度化落實。
整體而言,本會在本次的國際審查參與中指出,台灣雖已建立形式上的人權保障體系,但在關鍵法律制度、執行機制與政策落實上仍存在顯著落差。若未能針對上述結構性問題採取具體改革措施,將持續影響台灣履行兩公約義務的實質效果。
綜合於 5 月 15 日發布的 國際專家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本會透過平行報告提交與審查會議的積極參與,已將多項長期倡議具體帶入國際專家對政府的最終建議之中。
在制度面上,委員會就國家人權委員會(第11–14段)及國家人權行動計畫(第15–17段)所提出的資源不足、獨立性與問責機制問題,與本會長期主張高度一致並要求具體改善效能;同時,在國際人權體系方面,要求推動尚未採納之核心公約(第18–20段),亦呼應我們對強化國際標準接軌的倡議。
在實質權利保障方面,從建立全面性反歧視法制(第42段)、加強企業履行尊重人權義務(第24–27段)、原住民族自決與土地權(第28–32段),尤其是要求確保平埔原住民族獲得實質權利平等,到氣候變遷與環境人權(第33–39段)應以人權為中心進行調適,多項具體建議均可見與本會平行報告內容的明確對應;委員會亦延續本會對死刑政策及酷刑防制的關切,強調應強化生命權保障及防止不人道待遇的制度改革,並且應停止執行死刑;此外,對修法改善移工勞動條件以及權利保障、建立納入不遣返原則之難民庇護制度及即提供尋求庇護者工作權,也延續了本會所提出的結構性改革方向。
背景資訊
2025 年 10 月,本會已向本次審查委員會提交針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的平行報告,指出台灣在人權制度與政策推動上的多項結構性問題。報告特別關注,包括國家人權委員會及相關人權業務預算遭大幅削減、確保人民基本權利救濟的憲法法庭長期人事空缺等問題。
雖然台灣並非聯合國會員國,但自 2009 年起,政府透過制定《兩公約施行法》等方式,已逐步將國際人權標準納入國內法體系。目前台灣已完成 9 大聯合國核心人權公約中的 6 部國內法化或批准程序,包括《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兒童權利公約》(CRC)、《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以及《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ICERD)。
在無法參與聯合國條約機制與普遍定期審查(UPR)的情況下,台灣在公民社會倡議下,建立了具特色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制度,由政府定期提出報告並邀請國際專家來台審查,並開放民間團體參與。此一機制象徵台灣對國際人權標準的承諾,也成為推動國內制度改革的重要契機。
本次之國際審查委員會成員包括 12 位國際人權專家,ICCPR 之審查委員由前聯合國酷刑問題特別報告員 Manfred Nowak 擔任主席,其他專家學者包括 William Schabas、Rukka Sombolinggi、Síofra O’Leary、David Kaye 及 Dunja Mijatović;ICESCR 之審查委員由前聯合國經社文權利委員會委員 Heisoo Shin 擔任主席,其他專家學者包括 Rosslyn Noonan、Miloon Kothari、Olivier de Schutter、David Richard Boyd 及 Jochen von Bernstorf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