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香港《基本法》23條立法:你需要知道的10件事

香港政府通過了新的國家安全立法(又稱《基本法》「23條立法」),該法將嚴重侵害香港人權;國際特赦組織整理了有關23條立法的10個重點事實:

這部法律的制定醞釀了整整25年

早在香港於1997年由英國移交給中國。當時,兩國政府共同為香港制定了一部如同小型憲法的法律文件——即香港《基本法》。依照《基本法》第23條之規定,香港應「自行立法」,禁止7項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然而,相關的法條從未通過。香港當局雖曾於2003年試圖通過23條立法,卻因受到大規模和平抗議後嘎然而止。

如今,由於抗議活動受到其他包括2020年通過的《國家安全法》等壓制性法規的限制,香港當局可以迅速制定「23條立法」(該法正式名稱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雖然23條立法與《國家安全法》在某些方面有所重疊,但新法也設立了新的罪名、加重了對現有罪行的處罰,並擴大對政府執法權的讓步。

中國對「國家安全」和「國家機密」的定義,如今已進入香港的法律體制

新法借鑒了中國對國家安全的定義:中國式的「國家安全」是一個涵蓋國家重大利益的寬泛概念;而實際上,這幾乎等同於涵蓋所有事物。

新法還引入了中國對國家秘密的定義:其定義極為寬泛,可以涵蓋任何經濟、社會、技術或科學發展,甚至是從未被正式列為機密的資料。此外,香港行政長官(即香港特首)有權力決定任何資訊文件是否屬於國家機密的範疇;因此,實際上幾乎任何東西都可以被視為「國家機密」。

與外國人交流變得更加危險

《基本法》23條立法新增了「境外干預罪」,針對任何「與境外勢力勾結」的人,最高可判處14年徒刑。同樣地,新法中對該罪行的界定也是非常含糊:該定義所謂的「境外勢力」勾結,必須是「意圖帶來干預效果」並採取「不當手段」。

新法還擴大了間諜活動的適用範圍——倘若你與「境外勢力」勾結,發佈虛假或誤導性的聲明,你就可能會被判處10年徒刑。

所以「境外勢力」到底是什麼?根據新法,「境外勢力」可以是外國政府、外國政黨、國際組織、具政治目的外國組織或與這些機構有關聯的任何實體或個人。

新法有可能將香港居民或組織與外國機構(包括商業、學術、民間團體甚至聯合國等國際組織)之間的正當合作視同為犯罪行為;同時,外國公民在香港犯下這些罪行同樣也也會被起訴。

批評政府最高可判10年監禁

英國政府於2009年廢除了煽動罪,而當時的司法部長更稱該法為「源自舊時代的晦澀法律」。然而,香港政府近期一直在動用源自殖民時期,且已經50年未動用的煽動罪,並隨的《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進程,似乎更進一步強化這個手段。

新法擴大了煽動罪的範圍,並將最高刑期從2年增加到7年;涉及「境外勢力」的案件,最高可處10年徒刑。新法明文規定,煽動暴力的意圖並非煽動罪的必要元素,這更違背了普通法的基本原則,即非煽動暴力的言論不應受到法律的懲處;這更顯示出,任何對香港或中國政府的批評都可能被界定為煽動罪。

不舉報他人也可能入獄

新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的規定賦予任何中國公民與大多數香港居民義務——如果個人知道另一個人已經或即將犯下叛國罪,該各人有義務通報警方。知情卻未通報者,最高可被判處14年監禁。

實際上,該法將強制所有香港居民必須負擔監視他人的義務,並可能會加深香港市民已有的恐慌情緒,還限制他們在社群和團體中自由發言的權利。

警察權力更加擴張,被拘留者司法權更受限

在處理國家安全案件時,新法律賦予警方更為廣泛的權力。在裁判法院(初審刑事法院)授權下,警方可以在未經起訴的情況下拘留長達16天(此前為2天)。警方還可以在逮捕的48小時內禁止該嫌疑人會見任何律師,或在拘留期間限制會見指定的律師。

香港特首可以自行制定新法

根據23條立法,香港行政長官可隨時以「維護國家安全」的名義,自行制定附屬法例(subsidiary legislation;近似台灣行政機關「授權立法」概念)。這類由香港特首直接制定的的附屬法例可以立即生效,且刑責最高可處7年徒刑。

從理論上來說,附屬法例不應超出《基本法》23條的適用範圍,但23條模糊和寬泛的措辭,使當局擁有廣泛的自由裁量空間。

當局有新權力針對打壓海外香港人

為了針對那些被控告犯有國家安全罪行,但尚未定罪的「逃犯」進行懲處,新法也賦予了政府新的權力。這項舉措旨在針對移居國外的香港海外社群和行動者。香港政府現在可以對他們採取措施,包含取消香港護照或暫停專業資格(例如:律師執照)。

新罪行針對科技使用觸法的定義模糊

新法也引入了一項新的罪行,即「就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並具有域外效力,適用於世界各國的任何人,且可判處20年監禁。但是,法律並沒有對這些「行為」給出明確定義。在公眾諮詢期間,香港政府只是提到了「科技發展迅速」以及潛在的駭客攻擊。該罪行缺乏法律明確性,定義也過於寬泛,顯然容易被濫用。

香港23條立法是在反對意見絕跡下通過的。

由於涉及對人權的限制,第23條立法一直備受爭議。早在2003年,政府就因為50萬人參與抗議遊行而被迫暫停推進該立法。

但2024年的香港早已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2020年實施的《國家安全法》幾乎徹底消除了反對聲音。許多的行動者、記者和反對派政治人士被逮捕;其他人則選擇了逃離。現在,任何反對政府政策的和平集會不是被禁止,就是受到嚴格的限制。

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政府最終得以推行《基本法》23條立法,因為他們清楚知道,反對者實際上已經無力阻擋其立法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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