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王信福的最後陳述
王信福的案件在2011年死刑判決確定,他沒有機會在判他死刑的最高法院法庭上做出最後陳述;13年後以他為主案、討論死刑是否合憲的的憲法法庭上,王信福依舊沒有到庭說話的機會,他問「要剝奪一個人的生命難道已不再需要聽其辯解了嗎?」
發生於1990年的嘉義雙警槍殺命案,即便相關物證欠缺、過往的筆錄記載對於事實的描述亦有所差異、欠缺證據證明王信福涉案,但歷經三次更審,王信福仍遭判死刑於2011年定讞。
監察院在今年3月20日公布調查報告,幫王信福喊冤。調查報告認為王信福於歷審均否認犯案,而歷審針對取槍行兇過程、犯案槍枝上的指紋都沒有詳查及鑑定,甚至也未傳喚槍枝提供者到庭作證,就草率採取另一位已被執行死刑的被告,其前後不一致之供述作為判決基礎。因此監察院認為王信福案原審有諸多應調查而未予調查的證據,判決違背法令,後續可聲請提起非常上訴及再審;另一方面,本案中的相關機關有不當保存警詢錄音帶及相關物證,所以籲請法務部移付非常上訴及再審,追究卷證保存之相關責任。
4月15日王信福以線上接見的方式向救援大隊成員表達「死刑的案件是不是要很慎重?是否為求其生不可得?為什麼我的案件,找不到我的指紋,法院可以一句話這麼草率判死刑?想請問大法官,這樣是否有違憲還是違反什麼?」
隨即王信福也於4月17日寫信給救援大隊,表示雖然無法到憲法法庭上陳述意見,但他還是想表達「我自幼失學,表達能力不足,尚有案內諸疑問無法一一表述,盼見諒,只是明明不是事實的事卻得不到理解申冤而心有不甘,但願大律師們能予法庭上爭得死刑違憲之訴求,求得一線生機再有力爭之餘地,換得洗刷污名之機會。」
希望所有大法官能看見。
王信福救援大隊: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人本教育基金會、永社、台南律師公會刑事人權委員會、台南新芽、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