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通過法案禁止酷刑與強迫失蹤 卻未全面實施
2023年2月22日,泰國在成為《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以下簡稱《禁止酷刑公約》)簽署國的15年後,終於通過了延宕已久的「預防和禁止酷刑與強迫失蹤草案」(Act on Prevention and Suppression of Torture and Enforced Disappearance)。國際特赦組織與國際法院(ICJ)都樂見此一決定,也呼籲當局趁勝追擊,採取措施執法並進一步承諾遵守人權,防止酷刑、不人道待遇及強迫失蹤發生。
此次法案通過是許多倖存者、受害者家屬、非政府組織、議院與相關當局努力促成的結果,眾人建立了一套法律框架防止嚴重人權侵害發生,同時向倖存者提供賠償。法律雖然於2月22日生效,但當局將其中一些關鍵條款的執行延遲至10月實施。 「預防和禁止酷刑與強迫失蹤草案」將酷刑、不人道待遇與強迫失蹤行為入罪,並建立針對此類犯罪的法律和程序保障。其條款也以確保受害者和其他人可以毫無恐懼地舉報酷刑、其他虐待以及強迫失蹤為目標。國際法院法律及政策主任 Ian Seiderman 表示:「泰國終於在國內法中建立了一套法律框架處理這些駭人罪行。不過泰國當局現在也必須採取實質作為,對肇事者究責,向受害者與家屬提供獲得正義的機會。」 相關團體都呼籲重新檢視是否有必要延後實施重要條款,並呼籲毫無保留地立即批准通過《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ICPPED)以及《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任擇議定書》(OP-CAT)。
酷刑、不人道待遇與強迫失蹤的指控
法案生效後,也必須在國內實務上打擊酷刑、不人道待遇與強迫失蹤的情形,包含終結有罪免責文化,並確保給予受害者與家屬正義、真相與賠償。
泰國國家人權委員會與地方團體泰國公民社會組織(Thai 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s),以及南部邊境省帶地區,都紛紛收到維安部隊進行人權侵害的申訴,其中包含酷刑、不人道待遇與強迫失蹤等。
此外,1980年至2022年8月期間,聯合國強迫失蹤工作小組也記錄到92起泰國的強迫失蹤案件,至今仍有76件尚未結案。
接受調查的案件少之又少,更不用說肇事者遭到起訴的數量。向受害者與家屬提供有效賠償的管道也令人堪憂,許多據稱遭受酷刑的受害者或死者家屬所收到的賠償,金額與完整賠償相去甚遠,肇事者也遲遲未受到究責。
法案重要條款延後實施
國際法院與國際特赦組織呼籲泰國,重新考慮延後至2023年10月1日才實施第22條至第25條的決定,希望當局及早實行。
國際法院法律及政策主任 Ian Seiderman 表示:「某些重大條款被延後實施著實令人擔憂,我們呼籲當局避免延後實施。少了這些法條,這項法案就缺乏完整性,也無法帶來實質改變。」
2023年2月14日,泰國內閣不當引用緊急法,通過決議延後實施第22條至第25條。命令內容指出,這些法條需要延後才有更多時間準備採購所需用品及相關技術。延後實施的條款要求公家機關以聲音和影像全程記錄逮捕與拘留的過程。此外,也必須根據相關要求,記錄並公開被拘留者的資訊。
根據2017年版憲法第172節,緊急法只在以「維護公共安全、國家經濟安全或避免國家災難發生」為目的,且「無法避免緊急情況,屬必要而迫切」時得以啟用。
法令於2023年2月19日發布於政府官方刊物上,指稱引用緊急法是源於必要而迫切之緊急情況,因為前述所提及的缺乏設備與技術可能會「直接對民眾的生活與身體造成影響」,「公共安全」將在「起訴被告的程序中受到挑戰,進而使逮捕行為違法」,且「當局若缺乏適當資源,可能造成犯罪或紀律責任問題」。
法令仍待移送泰國眾議院討論。但目前的議會已於2023年2月28日結束,緊急法的討論與最終確認似乎要到5月7日的選舉過後才能再次進行。
當前的不足之處
儘管法案是重要的人權進展,依舊有需要改善的不足之處,才能完全符合國際人權法與國際標準。
國際特赦組織法律與政策計畫代理主任 Carolyn Horn 表示:「在先前的法案中,許多條款都有問題。有些問題在新通過的法案中有被修正。但法案並未完全包含人權條約要求的內容,泰國作為締約國,也未完全符合《禁止酷刑公約》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內容。」
國際法院與國際特赦組織屢次表明法案並未完全履行泰國的國際法義務。
目前的草案依舊有部分內容不符合國際法與國際標準。重大疑慮如下:
▶酷刑與強迫失蹤定義不完整或與國際法不符,《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第三條所規範之「失蹤」並未列於非政府行為者之行為內容。
▶刪除了確保不能對這些罪行給予特赦的條款。
▶酷刑與強迫失蹤預防及打擊委員會成員並未包含受害者代表,且委員會將視察拘留地點從應盡義務中移除。
▶法規將未採納之意見移除,同時移除在法律程序中以酷刑、不人道待遇與強迫失蹤相關資訊做為證據使用。
▶條款缺乏對酷刑與強迫失蹤的因應方式,不完整符合禁止酷刑公約與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
更多國際法院與國際特赦組織針對法案的不足之處所做的分析,可以參考英文與泰文連結。
面對其他酷刑、不人道待遇與強迫失蹤的
根本問題 當局也必須處理其他可能助長酷刑的因素,包含允許禁止通訊拘留的法律等,這可能會助長酷刑與其他不人道待遇的情形。 國際特赦組織法律與政策計畫代理主任 Carolyn Horn 補充:「泰國政府也尚未在法律、政策與實務上,保障每個人不會陷入酷刑、不人道待遇與強迫失蹤的風險之中。泰國政府尤其應針對遭拘留於非官方地點且無司法監督的個體進行修法,這很可能助長酷刑與其他不人道待遇的情形。」
目前靠近泰國南部邊境的省份正在實施三項特殊維安法:佛曆2457年(西元1914年)軍事法、佛曆2548年(西元2005年)緊急狀態官方管理法,以及佛曆2551年(西元2008年)內部安全法。軍事法與緊急法大幅擴張行政拘留權,無須受到適當的司法監督。當局行使權力拘留人民的整個過程中,都無須將被拘留者移送法庭受審。
批准國際條約
泰國政府應避免延後批准《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以及《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任擇議定書》。
國際特赦組織法律與政策計畫代理主任 Carolyn Horn 表示:「我們呼籲泰國履行其承諾,盡速批准《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同時履行承諾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任擇議定書》。」
泰國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禁止酷刑公約》的締約國。2012年1月,泰國簽署了《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卻在11年後仍未批准公約。 2017年3月10日,泰國國會同意批准《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然而,泰國政府尚未應聯合國大會的要求來訂出明確時程,並表示公約還有待國內準備程序完成才能批准。
2021年11月10日,泰國在第三次普遍定期審查時接受了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建議,建議中指出泰國應批准《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以及《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任擇議定書》。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任擇議定書》要求當局有義務建立國家預防機制,也就是授權獨立專家組成團體,視察拘留地點(包含進行突擊視察),並同意國際專家機構前往訪查。這種獨立監察對於防止酷刑和其他不人道待遇極為重要,防止酷刑的方式包括實施訪查後的建議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