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全球死刑報告: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發布記者會

國際特赦組織於2023年5月16日發布2022全球死刑報告,回顧去年一整年全球的死刑統計及趨勢,也邀請在地人權組織和監察委員等來共同關注全球死刑議題。本次報告指出,2022年全球記錄到的死刑執行數量飆升至過去五年來最高,中東與北非區域內惡名昭彰的國家大肆進行處決。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秘書長邱伊翎在記者會開始前,先率與會者共同為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前理事長林淑雅默哀。邱伊翎接著表示,近期可能因選舉之故,死刑議題在台灣受到操作,甚至有人主張進行相關公投,死刑是一種酷刑及不人道的處遇,交由公投是非常不恰當的,而回顧2022年,在全球執行死刑的20個國家當中,總計有883人遭到處決,較2021年的紀錄增加53%。全球的死刑執行數量(未計入中國的數千起處決)出現飆升,主要原因為中東與北非區域遭執行死刑的人數顯著增加,從2021年的520件增至2022年的825件。全世界除了中國以外,90%的已知死刑執行案件是由中東與北非區域僅僅三個國家執行——伊朗、沙烏地阿拉伯、埃及。伊朗的死刑執行數量由2021年的314件飆升至2022年的576件;沙烏地阿拉伯在2021年是65件,2022年則是直接變成三倍來到196件,為國際特赦組織30年來在沙烏地阿拉伯記錄到的最高數字;埃及在2022年處決了24人。然而,雖然遭到中國政府處決的確切人數仍然未知,我們清楚知道中國是全世界殺人最多的頭號劊子手,超越伊朗、沙烏地阿拉伯、埃及、美國。

2022全球前5大死刑執行國

2022年有5國恢復執行死刑:阿富汗、科威特、緬甸、巴勒斯坦(國)、新加坡;死刑執行數量增加的國家則有:伊朗、沙烏地阿拉伯、美國。2022年因毒品相關罪行而被處決的人數,超過2021年的兩倍。然而,將毒品相關罪行的囚犯處決已經違反了國際人權法。根據國際特赦組織的紀錄,毒品相關罪行的處決發生在中國、沙烏地阿拉伯(57件)、伊朗(255件)、新加坡(11件),佔死刑執行總數的37%。因毒品相關罪行而遭處決的情形很可能也發生在越南,但相關數據被列為國家機密。

不過,邱伊翎也指出,2022年的死刑執行數量雖有增加,死刑判決的總數基本上沒有太大的變動,從2021年的2,052件略降至2022年的2,016件。全球在廢除死刑方面也持續有正面的進展:2022年共有6國全面或部分廢除死刑。哈薩克、巴布亞紐幾內亞、獅子山共和國和中非共和國完全廢除死刑,赤道幾內亞和尚比亞則廢除普通犯罪死刑。賴比瑞亞和迦納採取立法程序,朝修法廢死的目標前進;斯里蘭卡和馬爾地夫當局也表示不會實施死刑。馬來西亞國會也提出廢除唯一死刑的法案,並在2023年4月通過法案,廢除唯一死刑。截至2022年12月,全球已有112國完全廢除死刑,9國廢除普通犯罪死刑,在去年底的聯合國大會上也有高達125個國家通過決議,要求暫停執行死刑。國際特赦組織會繼續倡議,直到全世界都廢除這種殘忍、不人道、有辱人格的刑罰;我們也呼籲台灣加緊跟上腳步,與時俱進、保障人權。

 

國際特赦組織東亞、東南亞與亞太區域倡議專員Gwen Lee指出,2022年亞太區域的死刑使用情況大致與全球死刑執行數飆升的情形一致;亞太區域執行死刑的國家數量從5國增加到8國。緬甸軍方當局執行了40年以來的首次處決,在極為不公和秘密的程序之後,恣意剝奪了4人的生命,其中兩人為知名的反對派政治人物。阿富汗的塔利班當局恢復了司法處決,雖然過去三年沒有死刑執行紀錄,卻在2022年進行公開處決。新加坡當局在重要案件的上訴遭駁回後,自2019年以來首次執行死刑。中國仍然是全世界殺人最多的頭號劊子手,超越伊朗、沙烏地阿拉伯、埃及、美國,雖然遭到中國政府處決的確切人數仍然未知。北韓和越南將死刑相關數據列為機密,持續妨礙國際特赦組織準確評估在這個處決人數最多的地區死刑的使用情況。



亞太區域2022年新增的死刑判決(861件)較2021年(819件)增加了5%。根據國際特赦組織的紀錄,2022年的死刑判決數字與因Covid-19疫情而暫停訴訟之前的數字雷同。亞太區域使用死刑的情況,在許多案例中持續違反國際法和國際標準。緬甸軍政府持續使用死刑作為國家鎮壓示威者和政治反對派的工具。死刑也被廣泛用於未達「最嚴重罪行」門檻的罪行,然而這些罪行根據國際法應限制死刑的使用。中國和新加坡都有人因毒品相關罪行遭判死刑並被執行死刑;被處決的11人皆因毒品販運而被判處唯一死刑。

Gwen Lee另外點出,令人深感憂慮的是,亞太區域有許多國家的訴訟程序都不符合國際公平審判標準。聯合國阿富汗人權狀況特別報告員提出的重大問題包括:塔利班指派來審理案件人士的獨立性和資格令人質疑,負責進行調查和負責司法審判的官方人員經常沒有區隔,普遍缺乏正當程序。然而,儘管亞太區域使用死刑的情形加劇,依然有一線曙光。巴布亞紐幾內亞成為亞太區域第21個完全廢除死刑的國家;馬爾地夫內政部長和斯里蘭卡總統也確認他們的國家不會使用死刑。3月,東京法院裁定日本87歲的死刑犯袴田巖應予以重審。馬來西亞議會通過了兩項法案,廢除唯一死刑和監禁至自然死亡的規定,並為所有被判死刑的人建立了重新審判程序,也完全廢除了7項罪行的死刑。我們必須繼續譴責與死刑相關的人權侵害以及死刑固有的不公,直到所有死刑執行和死刑判決都不再出現。國際特赦組織呼籲包括台灣在內的各國政府立即暫停執行死刑,並盡快廢除死刑。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長林欣怡表示,國際特赦組織在今天公布《2022全球死刑報告》,雖然整體數字看來,全球死刑執行數字飆升至近五年最高,但是細看內容,除了中國因為死刑的狀況不透明無法知曉外,90%的已知死刑執行案件是由中東與北非區域中的三個國家——伊朗、沙烏地阿拉伯以和埃及所執行;另外,緬甸軍政府在將近停止執行死刑40年後重啟死刑,則是令人震驚及失望。我們可以看到主要執行死刑的國家都是極權、不民主及司法不透明的國家,台灣要跟這些國家站在一起嗎?

台灣在2022年並沒有死刑定讞的案件、也沒有死刑執行(2021年也沒有),看起來是往好的方向發展,但確實的狀況是如此嗎?台灣目前有38位死刑犯,法律規定,若有再審、非常上訴、釋憲及赦免等非常救濟事由,則不能夠執行死刑。目前看來,法務部長沒有簽署死刑執行令的主要原因是因為:無法簽署死刑執行令,而非因為落實逐步廢除死刑的政策。加上2023年是選戰年,我們也已經看到有立法委員想利用死刑犯搶選票,透過質詢以及凍結法務部預算,想要施壓法務部執行死刑;也有人提出公投案,希望以後死刑定讞後六個月就執行死刑,目前公投是否成案還待中選會審查。

但大家似乎忘記了,死刑案件確定後需要由法務部長簽署死刑執行令及非常救濟制度的設計,都是為了防止國家犯錯,避免司法權出問題,並非司法第四審。若為了選舉操作而放棄了這些糾錯制度、破壞了司法權及行政權的平衡,這對台灣的民主與人權絕對是大開倒退之路,以目前正在救援的邱和順跟王信福,甚至是已經救援出來的鄭信澤為例,一旦這種法案通過,根本沒人有機會為他們平反。台灣在2009年透過兩公約施行法的立法讓兩公約國內法化,在2013年、2017年及2022年也都舉行了國際審查,國際專家對於台灣人權的狀況,透過結論性意見提供寶貴的指引。依據施行法第二條「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及第三條「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都確立了台灣政府遵守公約相關規範的義務。更何況,台灣兩公約的立法分別在2003年民進黨執政時及2009年國民黨執政時提出,最後是在2009年通過。台灣目前的「逐步廢除死刑政策」是國民黨和民進黨共同的「共業」,不應該因為選舉而轉彎。

林欣怡最後指出,台灣應該是個遵守法治、捍衛民主及自由的國家,人權的進展近年來也受到世界各國的重視,千萬不要走回頭路,別只剩下「殺」,讓我們以人權價值和世界各國站在一起。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高烊輝律師指出,《2022全球死刑報告》特別提及:「國際人權法規定,對於未達『最嚴重罪行』(涉及蓄意殺人的罪行)門檻的犯罪不可執行死刑,但中國(+)、伊朗( 225件)、沙烏地阿拉伯(57件)、新加坡(11件)等4國卻將毒品相關罪行的犯人加以處決,違反了國際人權法。」

台灣在這方面,依據最高法院在 110 年度台上字第 3266 號刑事判決闡釋:公政公約第 6 條第 2 項規定,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最嚴重罪行),不得科處死刑。惟所謂「情節最重大之罪」之內涵與射程究及於何種罪名,公政公約第 6 條第 2 項並未明確指出,但參照依公政公約第 28 條設立之監督與執行機構,即「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之 36 號一般性意見第 5 段前段宣示「對於情節最重大之罪,僅在最特殊的情況下和在最嚴格的限制下適用死刑。」、第 33 段後段亦宣示:「第六條第二項的內容必須作狹義解釋。」,進而於第 35 段前段闡示:「『情節最重大之罪』一詞必須作嚴格解讀,僅限於涉及故意殺人的極嚴重罪行,如謀殺未遂、貪腐及其他經濟和政治罪行、武裝搶劫、海盜行為、綁架以及毒品和性犯罪儘管具有嚴重性質,但絕不能作為判處死刑的理由。」依此見解,「最嚴重罪行」僅限於蓄意殺人或其他極端嚴重罪行,任何未造成死亡的犯罪,包含毒品交易之犯罪,均非「最嚴重罪行」,而不得判處死刑。中國、伊朗、沙烏地阿拉伯及新加坡4國,將毒品相關罪行犯人判處死刑,固應加以非難,然而台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就「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之規定,就法定刑得科處死刑部分,其實亦屬違反國際人權法之規定。

另外,最高法院由對於公政公約第 6 條第 2 項之闡釋延伸,進而認為:第 36 號一般性意見既謂對「情節最重大之罪」一詞必須作嚴格且狹義解讀,只有在最特殊的情況下和在最嚴格的限制下適用死刑等脈胳觀之,所稱「涉及故意殺人的嚴重罪行」,對應於我國刑法架構,應限縮於刑法第 13 條第 1 項之「直接故意」方為該當,因此,如放火罪之「間接故意」殺人,亦不得判處死刑。台灣的最高法院在死刑適用之司法控制上,基於公政公約及人權事務委員會一般性意見,過去已有相關判決闡釋:對於精神障礙者不得判處死刑,近期基於嚴格解釋適用「最嚴重罪行」,更認為「間接故意」殺人者亦不得判處死刑,在司法實務上已有減少死刑判決與執行之成果,因此,台灣在 2022 年沒有死刑定讞案件、也沒有死刑執行。

高烊輝律師總結,台灣現況尚未廢除死刑,也不是聯合國會員國,但基於對人權價值的堅持,截至目前為止已將聯合國九大人權公約中之五部,以制定施行法方式國內法化,並針對各人權公約提出國家報告,邀請國際人權專家來台審查,此一「自主承諾、在地審查」的台灣模式,普獲國際肯定。台灣之「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也指出:「死刑不但有悖生命權之保障,亦與人性尊嚴之意旨不符。兩公約國家報告兩次國際審查之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均強調我國應廢除死刑,其中第二次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 58 點則稱死刑為『體罰最極致形式』,並提到政府不應以民意作為暫緩執行死刑的理由,反而要主動帶領人權的發展;並強調提升公眾對於反對酷刑及非人道處罰認識的重要性。時值正推動『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國內法化之際,就強化生命權保障之認知尤顯重要。近來亦陸續進行後續檢討措施(包括於2017 年 12 月 5 日重啟『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會議)。」因此,不論在司法、立法或行政上,均應嚴格解釋適用公政公約第 6 條第 2 項之「最嚴重罪行」,減少死刑判決與執行。

最後,高烊輝律師也再次呼籲,依據兩公約國家報告第三次國際審查之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72點:「委員會強烈建議行政院立即宣布暫停執行死刑。法務部部長不應再簽署執行令。所有死刑應立即減刑。檢察官不應再於正在進行及未來起訴的案件求處死刑。總統應拒絕授權執行死刑,並在死刑案件的定罪證據不明確的情況下,例如,有證據表明 供詞及其他證據是透過酷刑獲得的,酌情行使赦免特權。特別是應赦免已在死囚牢房服刑33年的邱和順。」;另外,因被法院認為教唆小弟開槍殺警的王信福已近70歲,蒙受冤屈32年、被關押15年,是目前最年長的死刑犯,我們也籲請赦免王信福或加以平反。

監察委員高涌誠表示有別於政治部門把死刑議題當作提款機,從最高法院有關的量刑鑑定來看,司法部門在死刑議題的進展其實是比較正向的,而法務部當前無法執行死刑,是由於其執行程序多有缺失。在過去於109年撰寫的監察院報告中指出,儘管《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書第49點中,有關於不得對有重大社會及心理障礙者執行死刑,然而法務部仍將翁仁賢處以死刑,這是有缺失的;法務部在改善缺失前,無法執行死刑。在國家人權委員會工作中,會以國際人權法來要求政府,特別是已經國內法化的公約,國家人權委員會將成立逐步推動廢除死刑的工作小組,以推動修法作為開始,未來也會就廢死議題跟非政府組織、國際組織交流,並與受害者家屬進行對話。

因為你 我們有改變世界的力量

鼓舞人們 挺身關切不義 驅動人性 心存同情同理 攜手人群 讓世界更親近 致力人權 全球普世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