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法修法應增進人權保障,而非加重歧視

明天(3月9日)上午8點,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將逐條審查《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法草案,行政院版草案中第74條之1,增加對於失聯移工的處罰,逾期停留或居留的罰鍰,從原本的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提高15倍至3萬元以上至15萬元的罰鍰,但這只是加重歧視移工,不會解決失聯問題。此外,立委洪申翰在此次修法中,也在第22條及36條,提出難民保護的條文,但這些條文在行政院的版本中也完全付之闕如。我們對於這樣的方向表示憂慮,並共同呼籲立法院諸位委員,應該將修法方向往促進人權方向邁進,而非倒退修法!

針對移工的歧視性修法

根據行政院公佈的修正草案內容,其第74條之1的修正理由就明確指出「逾期停居留外來人數逐年攀升,截至2021年12月底,就高達81,005人」,若我們對照移民署該年12月的統計數據:極有可能在台逾期停居留的失聯移工人數55,805人,就會發現至少有將近七成的在台逾期的外國人為外籍移工。換句話說,第74條之1主要處罰的對象,就是因為移工政策制度性歧視而選擇失聯的移工。

「失聯移工」所違反的法規性質,其實只是違反相當於違反交通規則的行政罰,而非刑罰。而他們為何冒險逃跑?其實是因為三十年來歧視性的移工政策,讓外籍移工原則上無法自由轉換雇主、背負高額仲介費、債務拘束以及弱勢處境等種種因素,移工為了生存只能被迫選擇與雇主失聯。

行政院這次大修共52條的《入出國及移民法》顯然沒有進行法案制定的人權影響評估,一旦這次修法通過讓失聯移工重罰化之後,不但無法解決立法說明裡所強調的「妨害公共秩序及入出國管理之正確性、社會治安及國家安全隱憂」,無法解決背後結構性的問題,反而恐將深化外籍移工在台的不利處境,以及實質歧視移工。

不遣返原則漏洞

綜觀這次行政院版草案以放寬為名,卻在各處加重處罰,與此同時,這部管理外國人在台的總法卻在遣送外國人的程序上缺乏人權保障。

台灣一直沒有一個難民身分審查機制,導致許多有被迫害事實的尋求庇護者,經常未經核實身分就以《入出國移民法》第36條為由將他們強制驅逐出國,即使未被驅逐出境,也因無難民法保障,長期處於無任何基本權利保障的狀態,在洪申翰委員版本第22條也提及了,經審查通過的難民個案,應取得停留、居留許可。然而,目前主管機關雖針對某些個案,設有特殊審查程序,但卻未能在審查個案後,提供明確的居留保障,也導致當事人長期處於顛沛流離。

在洪委員的版本中,第36條除了給予「有事實證明可能遭迫害」的外國人有機會暫緩出境,也讓當事人有權要求律師協助的程序保障,這樣的保障在行政院版本中完全付之闕如。作為《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CERD) 及《難民法》草案的主責機關內政部移民署,遲遲不願意將國際法中的「不遣返原則」放入移民法條文中,已經屢次被兩公約審查的委員關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 的三次審查,國際專家之結論性意見皆指出,台灣應將「不強制遣返原則」納入國內法規中,以落實人權保障措施。

為監督各權責機關落實兩公約審查中國際專家所提出之結論性建議而形成的「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承諾於2023年將難民法草案送交行政院審查,且於2024年底前將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但如今不只未見難民法草案,難民保障的條文也在此次行政院版移民法修法中,隻字未提。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CERD)國家報告已經出爐,「國家人權行動計畫」的後續追蹤事項,也跟民間團體開過數次溝通會議,但我們看到目前行政院版本,不僅加重歧視,該有的權利保障,也依舊沒有納入,因此,在此呼籲立法院諸公,應確保此次修法方向,應該讓人權向前進,而非向後退。

聲明團體:台灣人權促進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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