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診不能投票?國家不應該因為防疫而侵害人民投票權 

中選會日前公告「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選務防疫計畫」,規定隔離之確診者、居家隔離者、居家檢疫者不得進入投票所投票及參觀開票,根據疫情中心依照每天的確診人數推估,此舉將影響大約30萬台灣民眾無法行使基本公民權與投票權。

根據中選會,其依《傳染病防治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5條及《公民投票法》第22條辦理上述計畫。然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5條與《公民投票法》第22條皆無對尚未解除隔離之確診者、居家隔離者、居家檢疫者進行規範。《傳染病防治法》也並沒有因確診而沒收投票權此項規定。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秘書長邱伊翎表示,政府以不明確之法令規定與行政命令,剝奪人民投票權利,已經侵害人民的參政權,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之參政權規定,凡屬公民均應有權利及機會在選舉中投票及被選。投票權作為人民參與公共事務的基本權,同時也是少數群體對自身權利發聲的機會。 

在疫情期間,其他國家,包括美國日本韓國,都有針對確診者有設計配套措施,以保障人民的投票權不因此受剝奪,台灣政府也應該提出具體配套,而非消極以剝奪30萬人民投票權,做為防疫代價。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呼籲台灣政府,在全球都已經將針對COVID的管制手段全面放寬及降低其傳染等級的情況下,我國應停止實施這種明確侵害人民權利的防疫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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