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資料庫釋憲案之聲明

憲法法庭在2022年8月12日做出111年憲判字第13號,針對人民的健康醫療資料是否有拒絕被目的外利用之權利,作出判決及解釋。憲法法庭雖然認定個資法第六條不違憲,仍允許公務機關在學術研究等目的下,得繼續對個人資料做目的外之利用,然而該判決也指出,台灣當局在個資保護上的多項不足之處,如在個資法中欠缺個人資料保護之獨立監督機制;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對個人健康保險資料的處理、儲存及對外傳輸等,在全民健康保險法中,均欠缺明文規定;同時,針對健康保險署將個人健康保險資料提供給第三方做目的外利用,大法官亦指出,相關法規制度缺乏退出機制,上述缺失及牴觸憲法之處應在3年內完善相關制度。 

即使憲法法庭認定個資法第六條合憲,僅有部份機制不夠完善,但在黃昭元、許宗力等諸多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中,我們看見並非所有大法官都認同所有學術研究直接等於公益使用這樣的主張,而認為應對於學術研究類別有所區隔,並對於人民的隱私權與予更積極的保障。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對此憲法法庭的判決結果表示肯定,也呼籲台灣當局在未來修法及完善相關機制的過程中,應更嚴謹遵守包含《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7 條在內等相關國際人權法對隱私權之相關規定。在大數據的時代下,隱私權保障與國家治理、學術研究、公共利益等面向,並非簡單二元對立的二極,而是需要更細緻的區別個資的蒐集目的,從比例原則及必要性角度,釐清相關的使用,才能回應這個世代對於個資與隱私保障的要求。 

事件背景

台灣當局長期在沒有適當法律授權及當事人同意的狀況下,將全民健保資料庫內的個人資料,如病歷、醫療及健康檢查資料等,提供給健保署以外的第三方做研究或其他目的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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