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巴威境內的無國籍者 沒有公民身份寸步難行

根據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Refugees,縮寫為UNHCR;簡稱聯合國難民署),全球無國籍人士的確切數量並不清楚。然而,聯合國難民署估計,全球有數百萬人為無國籍人士—其中約三分之一是兒童。聯合國難民署進一步指出:「無國籍狀態的發生有多種原因,包括對特定種族或宗教群體的歧視或基於性別的歧視、新國家的出現和在

現有國家之間的遷移,以及國籍法造成的衝突。」

根據聯合國難民署的數據,在辛巴威,目前約有30萬人面臨無國籍的風險。由於缺乏官方數據,受無國籍狀態影響的人的確切數據不詳。數十萬來自鄰國的移工被英國殖民政府從馬拉威、莫三比克和尚比亞帶到辛巴威全國各地的農場和礦場工作,他們的後代在1980年辛巴威正式獨立之前就在辛巴威定居或出生,但他們在獲得該國公民身份方面卻面臨障礙,實際上成為了無國籍者。

殖民歷史與武裝衝突種下的問題

辛巴威的無國籍狀態是由殖民歷史、移民、流離失所和精心策劃的政治議程所構成。辛巴威獨立前屬於英國在非洲南部的南羅德西亞

(Southern Rhodesia)殖民地。南羅德西亞的殖民地非常依賴廉價的非洲勞動力,包括農業、採礦業和其他行業。為了迫使非洲本地人進入這些雇用行業,殖民政府開徵以現金支付的租金和稅收(編按:這樣能使他們放棄實物種植的傳統本地農業,而去做領取現金薪資的工作)。

儘管如此,勞動力依然稀缺,殖民政府早在1892年就考慮從鄰近地區引進移工。而從1903年開始,大規模的移民是透過羅德西亞本地勞工局(the Rhodesian Native Labour Bureau)組織而成,這是一個英國殖民政府贊助的勞工組織,旨在脅迫移工先在礦區、後在白人定居者擁有的農場工作。

而從移工的來源地來說,尼亞薩蘭保護地(今馬拉威)和北羅德西亞保護領(今尚比亞)分別被視為農場工作和採礦的勞動力儲備庫。就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在來自北部(今尚比亞和馬拉威)的勞動力供應減少後,莫三比克成為第三個勞動力來源。而貝專納保護國(今波札那)也提供了大量勞動力。當今居住在辛巴威的無國籍者大多是殖民時期來自周圍的移工後代。

然而,殖民歷史還只是當今無國籍問題的其中一個根源。辛巴威獨立過程中複雜的權力角力加劇了這些移工後代的困境。辛巴威在

1980年正式獨立。在此前10年的解放戰爭中,出現了以穆加比(Mugabe)領導的辛巴威非洲民族聯盟(Zimbabwe African National Union,ZANU)和恩科莫(Nkomo)領導的辛巴威人民行動黨(Zimbabwe African People’s Union,ZAPU)的兩大勢力。在正式從英國獨立後,兩者之間的分歧和緊張局勢最終導致軍事衝突。

經北韓訓練的、隸屬ZANU一方,且代表政府的第五旅安全部隊(Fifth Brigade security forces)在Matabeleland和Midlands地區鎮壓了ZAPU的支持者。而這次鎮壓行動被稱為「古庫拉洪迪行動」(operation Gukurahundi)。在1983年至1987年期間,政府的安全部隊對數千名恩德貝雷人(Ndebele)(ZAPU支持者大部分來自少數民族恩德貝雷人)實施了酷刑、拘留和草率處決,估計共有2萬人被殺害。

這種迫害也使許多人面臨無國籍的風險,因為沒有他們父母的死亡證明,他們無法提供辛巴威國籍的證據。在古庫拉洪迪行動中被殺害的人的死亡證明沒有被簽發,這意味著那些因暴力而成為孤兒的人沒有辦法證明他們父母的國籍。

 

一位攜帶辛巴威官方國民身份證的婦女。任何成年的辛巴威人要想被承認為合法公民,就必須持有國民身份證。© Amnesty International / Tsvangirai Mukwazhi
一位攜帶辛巴威官方國民身份證的婦女。任何成年的辛巴威人要想被承認為合法公民,就必須持有國民身份證。© Amnesty International / Tsvangirai Mukwazhi
 
 
祖母和她的兩個孫子坐在一起,他們有可能成為無國籍者,因為他們的母親由於沒有身份證件而成為無國籍者。這兩個孩子正面臨著不穩定的未來,如果沒有出生證明或身份證件,他們可能無法完成學業。 © Amnesty International / Tsvangirai Mukwazhi
祖母和她的兩個孫子坐在一起,他們有可能成為無國籍者,因為他們的母親由於沒有身份證件而成為無國籍者。這兩個孩子正面臨著不穩定的未來,如果沒有出生證明或身份證件,他們可能無法完成學業。© Amnesty International / Tsvangirai Mukwazhi
獲得公民身份的障礙

歷史是造成無國籍者現實處境的原因,但辛巴威飄忽不定的相關法規則持續阻礙他們改善其處境。多年來,這一群體受到辛巴威國籍法多次修改的不利影響,特別是在1963年至2003年期間。

1980年獨立時,所有在辛巴威(前南羅德西亞)出生的人都被授予正式公民身份。雙重或多重公民身份是被允許的,許多來自其他南部非洲國家並生活在辛巴威的人都有資格保有雙重或多重公民身份。

但在1983年,《蘭開斯特府憲法》(The Lancaster House Constitution)刪除了雙重國籍的權利,擁有雙重國籍的辛巴威人如果想繼續做辛巴威的公民,就必須放棄外國國籍。許多馬拉威、尚比亞和莫三比克移民的後代因此受到影響。如果他們選擇保留外國公民身份,他們就不再是辛巴威的國民,反之亦然。

而另一變化發在2000年左右,負責民事登記、身份證件、公民身份和選民名冊的註冊總署(the Registrar General’s Office)開始拒絕向那些有可能獲得另一國公民身份的人提供辛巴威的公民身份,即使他們從未試圖要求獲得他國公民身份。某些法庭案件個案成功地挑戰了這些規定,但對恣意拒絕賦予公民權的普遍做法卻沒有影響。因此,人們在試圖獲得健保和教育等社會服務時,面臨著無法克服的障礙,包括被排除在中學和其他公共考試之外,從而限制了他們未來的就業前景。另外在投票和競選政治職位、開立銀行賬戶和購置或轉讓財產、申請護照、在法官面前宣誓、結婚或離婚以及登記子女出生也都需要身份證。由於無法獲得出生證明和身份證件,無國籍人士被阻止充分行使其人權。

一位接受國際特赦組織採訪的人說:「剝奪我們作為移民的身份文件,不僅影響了成年人的權利,而且也剝奪了我們孩子的權利。這不僅毀了父母,也害了下一代」。

辛巴威政府應確保其獲得公民身份

政府多年來未能消除享有這些權利的行政障礙,對獨立前移居辛巴威的移民後代、古庫拉洪迪屠殺事件的受害者及其後代而言,更是如此;這迫使人們每天為生活而掙扎。剝奪國籍的依據是1984年的《辛巴威公民法》(The Citizenship of Zimbabwe Act),該法多年來因著政治目的被修改、任意使用;它不符合國際法,因此並不合法。然而,其直接結果卻是,數以千計的目標人群和特定族群變成了無國籍人士,或面臨成為無國籍人士的風險。

《世界人權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UDHR)規定,每個人都有獲得國籍的權利,任何人都不得被恣意剝奪這一權利或改變其國籍的權利。雖然辛巴威沒有批准1961年的《減少無國籍狀態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eduction of Statelessness),但它是一系列與改善無國籍人士的困難和減少無國籍狀態有關的區域和國際人權條約的締約國。例如辛巴威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ICCPR)的締約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在一個特定的領土上,所有人都應受到平等對待。這意味著即使是無國籍人士也不應受到歧視。兒童權利尤其應受到重視。辛巴威還是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The UN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CRC)的締約國,該公約規定,兒童不得因種族、國籍或社會出身而受到歧視。在締約國領土上發現的每個兒童都有權獲得出生證,並在不受歧視或阻礙的情況下獲得國籍。國家當局必須確保國籍法不會剝奪兒童的外國國籍或獲得辛巴威出生證、身份證以及最終獲得公民身份的權利。

除了國際人權標準之外,辛巴威的相關法規也違反了其自身的憲法。辛巴威憲法第43條規定:「凡是在〔憲法〕公佈日之前在辛巴威出生的人,如果他或她的父母一方或雙方是1992年成為南部非洲發展共同體(Southern African Development Community,SADC,包括馬拉威、莫三比克、尚比亞或南非等國)成員的國家的公民,並且居住在辛巴威,則其出生即為辛巴威公民。」

因此,為了減少歧視性和限制性做法造成的無國籍人士的數量,辛巴威必須採取措施,使國籍法與2013年版的憲法相協調。國際特赦組織敦促辛巴威頒布授權立法,使允許雙重國籍的2013年憲法生效。2019年2月,辛巴威內閣批准了《辛巴威公民法》的修正案,允許雙重國籍,以使其與2013年憲法相一致。然而,截至本報告撰寫之時,這些修正案仍有待提交給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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