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邱和順寫一封信給蔡英文總統】為人權侵害寫下句號,讓台灣人民得以回家

文/監察委員 高涌誠

敬愛的 蔡總統 您好

我是監察委員高涌誠。寫這封信給您,是為了遭受冤屈、酷刑且未能獲得公正審判逾30年的邱和順。監察院在民國83年、102年、103年及109年分別由王清峰委員、李復甸委員及我本人,對於邱和順所涉案件的多項疑點進行調查,總共公布4份報告,其調查意見皆認定邱和順案明確具有侵害人權之事實,也明顯違反了我國刑事訴訟法及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因此懇請您審慎並優先考量,對於邱和順罪刑全免之特赦。

在監察院的調查中,王委員及李委員的3份報告的調查意見都指出,原確定判決僅以被告及共同被告之自白或供述,作為有罪判決之基礎。也就是說,司法機關並沒有查獲任何事證、物證,與被告具有關連性,而無任何具有相當真實性之補強證據,並且未對其他必要證據進行調查。在如此的情況下,監察院調查報告同時有證據顯示,邱和順及共同被告等人在偵查過程,是處於非任意性的狀態。亦即前述被法院當成定罪證據的「自白」,是被告遭受了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等不正方法的偵訊,而在精神上處於恐懼、壓迫等不利狀態之時所為。

因此,在李委員及我本人的3份調查報告都提出,本案偵審機關及原確定判決,不但違反我國刑事訴訟法、大法官解釋意旨,甚至違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範。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第14款及司法院釋字第582號解釋明白揭示,刑事裁判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意味原確定判決已違背法令。再者,刑求所得之自白,違反刑事訴訟法第98條而不具有證據能力。然而國家因無法證明全體被告的陳述是出於自願之前提下,又未確保司法機關不得援引被告欠缺任意性所為之證詞或認罪供述作為證據,嚴重違反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所保障不受酷刑對待的自由及得請求排除因酷刑所取得證據的權利,及該公約第14條所保障的受公平法院審判的權利。這部分也被108年10月模擬亞洲人權法院針對「邱和順案」判決確認,我國違反公約保障人權的規定。

除此之外,在李委員、我本人的調查意見及模擬亞洲人權法院判決中,都認為法院不僅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亦即在排除所有合理懷疑確定有罪之前,被告應被視為無罪,並再度違反公約,因國家判處被告死刑前,必須確保所有相關的程序及實體規定均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的高標準要求。

您必定相當了解,台灣對於人權議題的重視,已使台灣在國際上具有不容忽視之重要性。然而邱和順在我國司法機關歷經25次審判,卻都無法結束其人權遭侵害,何況王委員的調查報告及模擬亞洲人權法院都確認了,因偵審機關未善盡保管責任,致本案多項證據已滅失或遺失。就如李委員在調查意見所述,現代司法制度之可貴,乃是基於嚴格證據主義,降低自白作為證據之王的地位,不容許不計代價、不問是非的發見真實,也如黑格爾在法哲學書中說:「國家是道德理念的現實」。因此現在只有總統特赦職權的行使,能彰顯並糾正本案所有的不正義,為人權侵害寫下句號,而讓戴了18年腳鐐的台灣人民-邱和順,得以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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