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國家人權委員會應盡速明確化其權責

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至今已經超過一年,至今《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仍未通過,導致國家人權委員會的運作難以順利開展。對此,台灣在地的許多人權組織也都已經發表聲明、召開記者會進行呼籲。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也在此表達我們的關切,有關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的法規,應盡速完成立法,並堅守「巴黎原則」。 
 
許多國家的國家人權委員會,都有可以接受嚴重系統性人權侵害案件的申訴機制,也有不同於司法權的調查機制及探訪機構的權限。政府應該要盡速明確立法,賦予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委員清楚及有所區別的職權,才能讓國家人權委員會發揮最大功能。 
 
國家人權委員會,必須完全獨立於政府之外,並且與民間組織有更多交流及合作。國家人權委員會必須在法律地位上、實際運作上、在政策制定及財務面都擁有可以獨立運作的基礎,才能發揮功能,成為一個有效的國家人權委員會。

因為你 我們有改變世界的力量

鼓舞人們 挺身關切不義 驅動人性 心存同情同理 攜手人群 讓世界更親近 致力人權 全球普世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