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死刑執行規則修正 應採納《公政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書

 
隨著2020年1月公布修訂的《監獄行刑法》之要求,台灣政府亦於7月15日公告修正《執行死刑規則》。國際特赦組織對於台灣政府未能通過法律全面廢除死刑感到遺憾,並再次呼籲台灣暫停所有死刑執行,作為廢除殘忍刑罰的第一步。
 
新版《執行死刑規則》納入了幾項對死刑執行現況的改善,包含第五條新增保障死囚得以依其意願安排臨終宗教儀式。此外,提供死刑執行者在執行後的心理諮商,這也顯示出死刑執行對所有參與者造成的衝擊。
 
然而,令人擔心的是,新修的《執行死刑規則》仍沒有完全符合國際人權法及國際標準,尤其台灣已經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國內法化。對於公民團體的建議,包含行刑前充分告知親屬,以及不應對於嚴重精神或智能障礙者執行死刑等意見,台灣政府均未採納。未事先通知親屬將造成親屬重大精神痛苦,可能違反《公約》第七條,當中明定「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
 
國際特赦組織重申,所謂的人道處決方式並不存在。死刑是極端殘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刑罰。國際特赦組織反對在任何情況下實施死刑,無論犯罪性質、罪犯的特質、或國家處決的方式,均無例外。台灣政府應建立「停止執行」的機制,作為邁向全面廢除死刑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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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18年10月發布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書(針對《公約》第六條生命權)第49段,對於面臨特殊障礙、難以與他人平等地進行自我辯護的個人,如存在嚴重社會心理和智力障礙而妨礙其進行有效辯護的個人,以及道德罪責有限的個人,應避免判處死刑。
 
此外,第56段提到「任意剝奪個人的生命可能會導致他或她的親屬精神痛苦,可能構成違反他們依據《公約》第七條所擁有的權利。此外,即使剝奪生命不是任意的,未能向親屬提供有關個人死亡情況的訊息,可能違反他們依第七條規定的權利,未能告知他們屍體所在地,以及未能告知在適用死刑的情況下預期將執行死刑的日期,亦違反第七條。被國家剝奪生命的個人,其親屬必須能夠接收遺體,如果他們願意的話。」
 
  看完整 新修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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