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將羅興亞人送回海上的計畫「令人髮指」

 
羅興亞人在馬來西亞蘭卡威島(Langkawi)上岸之後,馬來西亞政府正在計劃將269名羅興亞人送回危險的海域流亡。國際特赦組織難民與移民權利研究員Anna Shea對此表示:
 
「上百名羅興亞人在海上經歷了致命的旅程,你允許他們在馬來西亞上岸,現在卻要讓他們再次經歷苦難,這令人髮指。這些人已經在海上漂泊了好幾個月,沒有地方可以去——馬來西亞怎麼可以強迫他們再次陷入生命危險?」
 
「馬來西亞政府自己也承認,那艘船在海上漂泊時至少有一人罹難,許多上岸的人幾乎失去行走能力。這是前所未有的危險狀況,國際社會將無法接受馬國這樣的決定。」
 
「政府這項舉動不僅會違反國際法最基本的原則,這艘船若之後非法停靠在另一個國家,也可能違反馬來西亞本身禁止偷渡的法律。」
 
「馬來西亞政府6月初允許另一艘船上的數百名羅興亞男女上岸,這個做法正確又人道。當局不該摒棄急切需要幫助的羅興亞人,而應透過『峇里進程』(Bali Process)與其區域夥伴國家對話以解決這個問題,保護人們免受人口販運的傷害。這個消息一個人權新低點,凸顯出區域性解決方案變得多麼迫切。」
 
 
 瞭解更多|事件背景 
 
2020年6月18日,兩名消息人士告訴媒體,馬來西亞在2020年6月8日允許羅興亞人上岸,但是當馬來西亞政府發現羅興亞人的船因船體受損而無法使用後,開始計劃將這269名羅興亞人遣返至海上。
 
當時政府表示,他們在船上發現了一名婦女的遺體,許多倖存者在海上長時間漂流後幾乎無法行走。更多的報告顯示,旅途中船上還有其他人死亡。根據報導,馬來西亞政府說這艘船在出海前需要保養和物資補給,但不清楚政府是否會負責此事。
 
根據馬來西亞法律,「偷渡」是指「(a)在知道或有理由相信一個人的出入境是非法的情況下,直接或間接安排、協助、籌劃讓一個人非法進入、非法通過、非法離開一個他既無公民身份亦非永久居民的國家;(b)為了進行(a)款所指的行為,招募、運送、轉移、隱藏、窩藏、提供任何其他協助或服務。」
 
自6月8日以來,馬來西亞海巡隊長聲稱已將另一艘船遣返。據說這艘船本來在泰國領海內,但泰國海軍表示他們沒有找到這艘船。
 
目前仍有約60萬名羅興亞人生活在緬甸若開邦(Rakhine),而危害人類罪仍在該地繼續發生。2016年和2017年緬軍數次殘酷的軍事行動迫使羅興亞人逃離家園,有將近100萬名羅興亞人生活在孟加拉人滿為患的難民營中,依靠人道救援生存。
 
根據國際法,國家有義務保障抵達該國海岸的難民的人權。
 
不遣返原則(non-refoulement)規定不得將任何人遣返到可能使其遭受迫害或嚴重人權侵犯風險的地方。該原則是國際難民保護的基石,也是絕對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的基礎。
 
馬來西亞和泰國不是1951年《難民地位公約》(UN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的締約國,也沒有簽署1967年有關難民地位的議定書。但是,不遣返原則同時受到一般國際人權法和國際習慣法的保護,而國際習慣法對所有國家都具有約束力。《東協人權宣言》(ASEAN Human Rights Declaration)也保障了「尋求和接受庇護」的權利。此外,泰國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締約國,該公約第十三條隱含了禁止集體驅逐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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