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民】COVID-19疫情不是棄置羅興亞人於海上的藉口

  • 馬來西亞及泰國南部海岸於近日目擊愈來愈多載著羅興亞難民的船隻
  • 「東南亞區域政府不該讓海域成為羅興亞難民的葬身之地。」Clare Algar表示。
國際特赦組織於17日表示,愈來愈多羅興亞船隻為了尋求安全而冒著危險出航,針對在海上受盡折磨的羅興亞難民,東南亞政府必須立即啟動搜救行動,援助數以百計的羅興亞人。
 
東南亞區域五年前發生的人道危機正在重演。馬來西亞政府正積極遣返船隻,將絕望的羅興亞人拒於門外;而泰國政府並未透露是否協助過任何於沿海航行的船隻。多年以來,這些船隻載著絕望的羅興亞人逃離緬甸或孟加拉難民營的迫害,海上總能看見這些在東南亞地區尋求庇護的船影。
 
國際特赦組織呼籲該區政府讓羅興亞人安全下船,也呼籲東協(ASEAN)成員國立刻通過緊急應變措施,調整現有的新冠病毒(COVID-19)限制,避免人道危機再次出現。
 
國際特赦組織研究暨遊說及政策規劃資深主任Clare Algar表示:「打擊疫情不是各國政府讓海域變成羅興亞人葬身之地的理由;東南亞政府不是第一次碰到這個情形,他們有辦法救羅興亞人的性命。」
「若東協不立即合作,對抗疫情的同時也會面臨新的人道危機。船隻未獲得協助,有的甚至被拒絕靠岸,這一點我們絕不能接受。」
 
報導指出人民冒險航行
 
國際特赦組織收到消息,有人近日目擊約3至5艘船,載著羅興亞難民離開馬來西亞及泰國南部的海岸。據信船上約有數百人。
 
4月16日,馬來西亞皇家海軍驅逐了一艘載著大約200位羅興亞大人小孩的船隻。據說海軍也有提供食物給船隻上的人。馬來西亞政府以疫情措施為擋箭牌,作為他們拒絕船隻的理由。
 
4月15日,孟加拉海岸警衛隊從一艘大船上救出396名羅興亞人。該艘船隻原先被馬來西亞政府阻擋上岸,據信已在海上流浪2個月。
 
先前的報告紀錄船上有32人於航行中死亡,但目前認為真實數據應有原本的2倍之多。聯合國難民署(UNHCR)表示倖存者有嚴重營養不良及脫水問題。
 
 
政府需要立即回應
 
東南亞各國政府目前為因應新冠病毒(COVID-19)疫情,皆對國家邊境實施緊急管制。許多羅興亞船隻在馬來西亞和泰國政府的嚴密監視下,紛紛被迫駛離海岸。儘管馬來西亞政府曾讓一艘船上岸,先前阻擋的船隻卻不計其數;而泰國政府則尚未表示是否攔截或搜救任何船隻。
「泰國和馬來西亞政府都知道羅興亞人的生命正陷入危險。但他們拒絕幫助船上的人們,不僅是見死不救——更是刻意把這些人推向致命險境中。」Clare Algar表示。
「泰國和馬來西亞政府應立即調度搜救船隊,提供食物、水、藥品給仍在海上的數百人,供應他們的緊急需求,並立刻讓他們安全上岸。我們知道這與新冠病毒的應變措施並無衝突,馬來西亞政府在本月稍早的救援之舉,就充分證明了這一點。」
 
4月5日,馬來西亞海岸警衛隊攔截了一艘載著202名羅興亞人的船隻。船上的人都已被妥當安置,目前因應疫情處於隔離狀態中。
 
上週稍早,東協成員國針對新冠疫情舉辦線上會議,隨後發佈一項聲明,表示全體聯盟承諾會「關懷彼此和共度福禍,在這個充滿挑戰的時刻,東協成員國將互相扶持」。這個區域組織先前表示會「從過去汲取教訓,更加包容移民」,尤其是在緊急的時刻。Clare Algar說道:「東協政府在這樣的困難時刻展現他們的團結,他們必須將同理心擴展至那些在海上身處絕境的人。」
 
「東協政府必須確保疫情相關政策維護每個人的權利,並確保政策不會危及那些需要人道救援和國際保護的人。 」
 
 
 瞭解更多|背景資訊 
 
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簡稱聯合國難民署(UNHCR),曾發出聲明表示,各國有權規範外國人士進入國內領土,但不應以此為由拒絕他人逃離迫害前來尋求庇護——即使在全球疫情流行的背景之下亦然。國際移民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Migration)也表示,各國在回應新冠疫情時也必須遵守人權義務和國際海事法。歐洲議會人權專員更呼籲歐盟成員國,即便疫情造成空前危機,也務必持續海上救援行動,讓難民安全上岸。
 
緬甸若開邦(Rakhine State)至今仍持續對羅興亞人犯下危害人類罪,而估計仍多達60萬名羅興亞人住在當地。在2016年及2017年發生幾場殘暴的軍事行動後,目前有將近100萬的羅興亞人住在擁擠的孟加拉難民營,必須仰賴人道救援才得以生存。
 
各國保護抵達沿岸的難民是國際法規定的義務。
 
不遣返原則(non-refoulement ,又稱不推回原則)核心主旨為,若難民回到原領土將受到迫害或面臨嚴重人權侵害的風險,則各國不應將其遣返。這項原則為國際間保護難民的行動立下基礎;此原則對於絕對禁止酷刑及殘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懲處手段,也至關重要。
 
馬來西亞和泰國並非1951年《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締約國(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簡稱Refugee Convention) ,也非1967年《關於難民地位的議定書》締約國。然而,不遣返原則在一般國際人權法及國際習慣法下也受到保護,對全球所有國家均有約束力。東協人權宣言(The ASEAN Human Rights Declaration)中也包含「尋求並受到庇護」的權利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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