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禁止市民在「未經批准」的集會上蒙面既荒謬又危險
2020/04/13

回應4月9日香港上訴法庭對於《禁蒙面法》及《緊急法》的裁決,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秘書長譚萬基表示:
「裁決只推翻了部份的《禁蒙面法》。當局仍可禁止市民在『未經批准』的集會上蒙面。過去數月以來,警方屢次過份限制香港市民的和平集會權,包括腰斬和平示威並宣布示威非法。」
「現在大部份香港人因防疫而戴上口罩,顯示出禁止市民蒙面的荒謬,更遑論禁止蒙面對公共衛生可能構成的威脅。」
「法庭裁決同時指出,政府以危害公眾安全為由,動用《緊急法》(Emergency Regulations Ordinance)屬合憲。不過,《緊急法》條文內容基本上是為政府提供一張空頭支票,讓政府可以在任何情況,暢行無阻地限制人權。」
「不論是在社會不穩定或疫情時刻,香港政府不應以緊急法為煙幕,進一步收緊市民的表達自由。所有緊急法限制必須要有正當理由、必要性、符合比例,而且有時限。」
瞭解更多|事件背景
香港政府對於先前法庭判定《緊急法》及《禁蒙面法》實屬違憲的裁決提出了上訴,而上訴法庭於4月9日推翻了先前的法庭裁決,指出警方禁止市民在『未經批准』的集會上蒙面屬合憲。
根據香港的《公安條例》(Public Order Ordinance),籌辦示威的人需要預先從警方取得「不反對通知」才能進行集會。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UN Human Rights Committee)曾對《公安條例》可能過份限制和平集會權利表達憂慮,其並不符合香港所簽署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ICCPR)所應負之尊重、維護表達自由、和平集會結社自由之義務。
2019年香港警方採取更加強硬之手段以限制公眾集會。當局禁了47場示威,但示威當時依然照常舉行——而且參與規模龐大。
4月9日,法庭也裁決香港政府有權力以危害公眾安全為由動用《緊急法》。2019年10月,香港政府宣布禁止在示威中蒙面。當時蒙面禁令便是依《緊急法》快速通過。2019年11月,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曾對提交《緊急法》及《禁蒙面法》至立法機關表達憂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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