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焦點】監控巨人: Google和臉書現行商業模式 侵害人權?
2020/04/13
©Sebastien Thibault agoodson.com
Google和Facebook在近十年中迅速崛起,現代人的生活幾乎離不開這兩家大企業的產品。Google掌控了網路搜尋的管道,而Facebook也成為人與人之間必備的社交工具,當兩大企業主宰著全球幾十億人所依附的網路,背後潛藏的危機,我們難以想像。我們的數據、資料和隱私變成了Google和Facebook的營利工具,這兩家公司無時無刻監控著我們的一舉一動,除了藉此創造利潤,也逐漸侵蝕我們的隱私權。國際特赦組織的調查指出,這兩家企業侵害個人隱私權並造成其他人權風險,主要是其特有的商業模式,及其過度集中的權力所致。影響全球數十億人的科技巨型企業需要持續的監督才能保障使用者的權利。
以監控為本的生意
我們都知道Google和Facebook在現今社會上影響力無遠弗屆,幾乎身邊的人都使用過這兩家公司的產品。具體而言,Facebook主宰著社群媒體界,每個月估計有24.5億的人活躍於Facebook,佔了社群媒體使用者總人數的七成;而通訊軟體方面,Facebook旗下的WhatsApp和Messenger在中國以外的市場佔有率高達75%。Google的勢力也不容小覷,超過九成的網路搜尋都是透過Google的平台進行,是全球最多人使用的搜尋引擎,其瀏覽器Chrome是進入網路的主要大門。Google的影響遍布全球,也讓Google自家名稱成為了「搜尋」的同義詞。
然而,這兩家企業快速擴張,使用者大多沒想到自己的個人資料與隱私已變成他們的營利來源。根據統計,Google和Facebook都以刊登廣告為收入的主要來源,佔據前者總收入的84%,及後者的98%。刊登廣告之所以是這兩家企業收入的主要來源,原因就在於他們掌握了巨量的用戶個人資料。這兩家科技巨頭憑藉其精密的演算法,熟悉使用者的個人偏好、興趣、習慣等等隱私,再以此龐大資源與廣告商合作,就可以塞給用戶「量身打造」的廣告,達成最有效的行銷。
但是,在這樣的生意模式背後,存在著大量監控。Google和Facebook「以監控為本」(surveillance-based)的經營模式,建立於監控、蒐集使用者在網路上的數據資料。Google和Facebook至今握有的龐大數據超乎眾人想像,我們的權利也正受到日益嚴重的影響。
侵犯隱私權
隨著社會變遷與科技發展日新月異,隱私權的範疇不斷改變。關於隱私權,我們首先必須知道隱私的定義、範疇以及我們到底擁有什麼樣的權利。
歐盟法律《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將個人資料(personal data)廣泛定義為「能夠識別或者足以識別自然人個人之相關資訊」。此定義除了指涉個人的相關資料,還包括能直接或間接識別當事人的相關資料。在隱私權上,我們擁有「資訊自決權」。根據這項權利,任何人能夠決定在什麼時間、透過什麼方式與他人分享個人資料。
關於隱私權,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OHCHR)聲明:「隱私權的前提建立在人人應享有自主發展、互動、自由的空間,也就是人人皆擁有『私領域』,可以自主決定在這個領域裡要不要跟人互動,此領域不應受到國家干涉,且應免於其他不速之客過度與未經允許的干涉。」
然而,Google和Facebook以監控為本的經營模式,不僅威脅著我們的資訊自決權,也與隱私權的精神背道而馳。
這兩家企業侵犯隱私權的例子屢見不鮮,以Google為例:2018年有記者發現,即使關掉程式權限,Google還是會繼續定位用戶。又如2019年初,記者發現Google's Nest智慧家庭的產品內部裝有麥克風,但是Google官方卻未對外提及這項資訊。無論是Google或Facebook,侵犯隱私的醜聞風波一再出現,不禁讓人對這兩家企業的承諾與形象畫下問號。
而Google和Facebook擁有的大量數據資料,也讓國家機關或其他單位眼睛一亮。要取得這些私密的個人資料並不容易,因此許多政府機關例如情報機關、執法單位和移民機關越來越常轉往科技公司尋求他們所握有的資料,這也衍伸出國家與企業數據交換造成的監控威脅問題,人民的隱私與個資淪為囊中物,而使其面臨著更大的人權風險。
大規模資料分析—隱私權之外的人權風險
Google和Facebook除了握有大量個人資料,還能據此進行精密的資料分析,使我們的生活無時無刻不受其影響,從消費娛樂到政治表達莫不如此。例如,Google和Facebook能夠利用這些資料分析用戶個人的喜好、興趣、習慣等,以與廣告商合作投放更量身打造的廣告,而Google和Facebook從中獲得利潤,對這些企業而言可謂兩全其美。
除了分析資料用以推銷廣告,Google和臉書還有一大目的,也就是吸引用戶花更多時間在他們的產品上,讓用戶使用產品的程度極大化,使用時間越久越好。因為花的時間越多,也就表示能接觸更多廣告,用戶點開廣告的機率變高,新產生的數據也就越多,新數據反過來又能改進演算法,促進廣告投放的效率。
掌握了用戶個人的使用習慣,Google和Facebook也就能進一步影響個人接觸到的資訊,並潛移默化影響用戶個人的想法意見,例如,改變我們對時事的態度或立場、影響我們的日常生活決定。Google和Facebook背後的運作方式,可能只是簡單改變了演算法,但真正造成的影響卻可能如蝴蝶效應一般,在生活各方面影響、操控了個人的選擇,對於人權來說,有可能會危害我們思想、良知、宗教的自由,也可能無形中侵犯了我們的意見表達自由。有能力影響一個人的想法意見,也就表示Google和Facebook有能力改變群體思維。在這樣的結構下,我們個人獨立自主做決定的能力,頗受威脅。不僅如此,Google和Facebook會針對用戶的個人偏好來投放廣告,會造成以演算法來挑選與過濾更適合或更有價值的用戶,選擇性地播送內容。然而,在社群媒體上,人人應享有平等管道來取得並發送資訊內容。Google和Facebook的行為某方面來說削弱了此原則的精神,並很可能涉及歧視疑慮。
©Sebastien Thibault agoodson.com
權力過度集中將阻礙究責
Google和Facebook的影響力日增,在我們的生活中舉足輕重,但是在以監控為本的經營模式下,人們要使用社群媒體,就得付出代價,不得不向這種經營模式低頭,以個人資料換取網路媒體服務。然而,公司與用戶之間的資訊不對稱,加上資料蒐集、處理、分享的過程並不透明,使得用戶個人根本無法具體得知權利會如何受損。此外,隨著越來越多人使用Google與Facebook,這兩家公司掌握了越來越龐大的數據與資料,也就擴大了其影響力。當這些企業的權力過度集中與龐大,就使得究責碰上重重困難。
Google和Facebook這樣的大企業,在許多層面上握有龐大的權力,但政府機關要有效地規範這些科技巨擘,卻總是慢上一步,造成「經濟力量和經濟參與者的影響範圍與社會應對這些負面後果的能力」之間出現了「管理鴻溝」(governance gap)。這些企業拓展迅猛,相關單位的因應政策幾乎無法適時跟上,現行的法條與規範難以有力拘束這些企業潛在的威脅與影響。不過,各處許多立法單位開始加緊步伐,透過建立競爭與資料保護法條來制約這些大企業的權力。
在這個全球網路普及的時代,越來越多人使用網路與社群媒體。在這樣的情況下,隱私權和其他人權風險須受到正視。因應這樣的趨勢,政府務必採取行動,立法規範企業,有效拘束大規模監控的行為,也必須加強注意科技企業推出的產品,是否涉及監控等人權侵害,保障人民不被廣告商與其他第三方監控的權利。而諸如Google與Facebook這樣的科技企業公司,也應遵守人權規範,基於國際的人權標準行使一切行為;產品不應再涉及侵犯隱私、監控用戶,必須盡到不違反人權的責任義務;最後,須立即採取措施彌補已造成的人權侵害。人權價值本應大於商業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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