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權】COVID-19疫情及國家相應的人權義務

 
因應COVID-19疫情爆發,所有相關且受其影響的政府及行為人,須以國際人權法與規範為中心準則,採取適當的對應措施,才能完善維護公共衛生和給予最易遭受不利影響的人民支持。
 
政府所有關於疫情的預防、準備、控制、及處理政策,必須以人權為首要考量。然而,許多政府為控制COVID-19疫情擴散,往往未經全盤考量潛在後果即倉促提案並實施,忽視了無論是感染者、高風險者、或是其他多數人口應享有的人權。政府的義務包含保障公民、文化、經濟、政治和社會層面的權利,且應符合人權之相互依賴性與不可分割性。
 
許多國際人權條約皆載有健康權,而世界多數國家也都批准了至少一項條約,要求政府尊重、保護、實現人民健康層面的權利。其中一項最顯著的條約即是《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此公約第12條明訂保障「人人有權享受可能達到之最高標準之身體與精神健康」。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CESCR)對此表示:「『預防、治療和控制傳染病與地方流行病之措施』屬於健康權的核心義務(即最核心之部分)之『優先義務』。」委員會也聲明,任一締約國不管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辯護其違反核心義務之行為,此屬於不可克減(non-derogable)權利之範圍。
 
 
旅遊禁令與限制
 
世界衛生組織(WHO)大致上認為,除非在少數情況下,否則不建議針對疫情爆發的國家實施旅遊或貿易限制,因這樣的做法具有風險。世界衛生組織最新指導方針提到,「限制禁令將可能阻斷所需之救援和技術支援,也可能中斷貿易,並帶給受疫情影響之國家社會和經濟層面的負面效應」;此外,「在公共衛生緊急事件下限制人民移動和物資往來,對多數情況而言沒有幫助,且可能因其餘的干預使資源轉移」。
 
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若依照法律指示和保護公共衛生之必要,這些限制禁令可以在有限情況下,且服從特定正當理由加諸於人民行動自由之上。若是實施之,旅遊限制和禁令必須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訂之義務,如上述《錫拉庫扎原則》(The Siracusa Principles)所解釋,應遵守無歧視、合法、必要、符合比例之原則,也就是給予人民「可能達到且限制最少的抉擇」(the least restrictive alternative available)。
 
 
緊急狀態
 
因應公共衛生緊急事件,各國政府在特殊情況下可能需要行使緊急權。若是情況對國家全體生命造成威脅(例如疾病極具傳染性且極為嚴重,尤其具有高發病率,或極有可能擴大感染),則政府有權依照國際法與規範宣布緊急狀態。依情況緊急性之必要,須將緊急狀態嚴格限制在一定程度,這包含「關於時間、地理涵蓋範圍、物質範圍,和任何因緊急情況所採取的克減措施」。政府基於國際法所採取的相關安全措施,必須遵守以下條件:具有進入緊急狀態的官方聲明和國際通知,並附上相關措施之全面資訊且清楚說明原因;必須為暫時性且在延期前進行定期實際審查;在國際法允許的範圍內且符合情況之嚴格必要,縮小任何克減人權之手段。
 
 
人民獲得醫療照護與負擔醫療照護的程度
 
近期一項研究注意到COVID-19疫情相關的死亡率與人民獲得醫療照護資源的程度存有潛在關聯。換言之,在醫療照護資源不易取得的地方,人民的健康結果將因COVID-19疫情而面臨更嚴重的影響。在這樣的情況下,為要取得所需的醫療照護,那些收入較低、居住偏鄉和弱勢族群的人們可能面臨著更嚴峻的挑戰。
 
健康權包含身體與精神健康。COVID-19傳染病及後續控制病情的措施,可能對精神健康帶來潛在後果,例如焦慮或憂鬱,而政府應確保給予人民足夠的社會心理支持。帶有病毒的人,包含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或接觸病毒者與其家人,皆有權獲得足夠資訊的諮詢,並有權在最大可能程度內處理個人事務。
 
 
社會安全及勞工權利
 
旨在保護公共衛生而採取的諸多措施,如旅遊禁令、隔離檢疫、限制公眾集會等,可能對人民工作層面的權利產生負面影響,而在不安全勞動形式下的人更是不合比例地受到影響。這包含移工、從事不安全雇傭形式(像是「零工經濟」,gig economy)的人、低收入人口、非常規移民和從事黑工的人。屬於這些情形的勞工,時常無法得到足夠甚或任何的社會安全福利,意即當隔離時,他們就失去了薪資來源,也沒有病假工資補償。當他們生病時,要取得檢測和治療,也可能比一般人困難許多。政府應確保當人民因COVID-19疫情無法工作時,人人皆能得到社會安全福利,包含病假工資、醫療照護、產假與育嬰假。這牽涉到如他們生病、或被隔離、或因校園關閉須照顧孩子的情形。除了實現社會安全層面的權利,這些措施能支持人民加強遵守現行的公共衛生政策,而此尤為重要:舉例來說,人們若能得到適當的社會安全福利,免於生病的不利影響,人們會更易於尊重檢疫隔離政策。
 
 
防止汙名及歧視
 
由於COVID-19的傳播,關於歧視和污名化的相關報導相繼出現,特別針對來自特定國家或民族的人們。據報,某些國家的中國餐館門可羅雀;有些國家的餐廳與旅館拒收中國顧客;被認為來自東亞的人們在某些國家受到騷擾、種族歧視暴行、攻擊及肢體傷害。各國政府在回應COVID-19疫情時,仍然必須將不同人權文件中所載的平等、不歧視原則視為核心價值。免受歧視的權利是一項即時、貫穿各領域的義務,適用於國際法所保障的每一項人權。
 
 
保護醫療工作者
 
醫療工作者位處對抗COVID-19的前線,儘管個人與家庭面臨風險,例如工作中面臨感染風險、長時間的工時、心理壓力與疲勞,他們依然在第一線提供醫療服務給大眾。
 
國家對於健康權的義務包含「制定、實施並定期審查連貫一致的國家政策,以最大程度降低職業事故和疾病的風險,並提供職業安全和衛生服務的國家政策」,而其中也包含了醫療工作者的工作條件。適當且優質的個人防護設備、訊息、培訓及社會心理支持,對於護士、醫生和其他工作人員都是必要的支持。國家也必須確立適當機制,確保因暴露於COVID-19而死亡或遭受感染的人民、醫療工作者及其家屬能得到適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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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疫情及國家相應的人權義務】國際特赦組織完整聲明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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