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港府引用《緊急法》的做法應受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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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揚.維哲爾(Jan Wetzel) 國際特赦組織東亞區域辦公室的高級法律顧問
 
香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於10月初宣布制定「禁蒙面法」,禁止示威者在公眾活動中以蒙面來隱藏身分。在相關禁令頒布之際,香港多處出現各種以彩繪臉部,卡通面具,甚至紙袋來遮蓋臉部的示威者。此舉不但未能阻止示威情況升級,更是對示威浪潮火上加油。
 
「禁蒙面法」透過《緊急情況規例條例》(Emergency Regulations Ordinance, ERO 下稱《緊急法》),這條影響深遠且令人擔憂的殖民地法律作為捷徑。事實上,行使《緊急法》對香港治安和法治所帶來的後果比起街上的暴力和催淚彈更為嚴重和深遠。
 
我們從各種媒體中看到的混亂局面並未能完全反映香港的示威情況。實際上,絕大部分示威者都非常和平。然而,政府的無能和警方的濫權導致小部分示威者漸趨暴力。毫無疑問的是,政府箝制市民自由的手段並不有效,引用《緊急法》的做法反映了政府正對示威者採取更強硬的態度。
 
香港對上一次使用《緊急法》已是五十多年前。《緊急法》基本上是一張「空頭支票」,賦予政府至高無上的權力,行政長官可以無條件、在市民沒有任何保障措施的情況下限制人權。只要行政長官和行政會議認為有需要時,政府可以查禁任何示威者使用的社交媒體和通訊設備,甚至完全切斷網絡。政府更可以延長被捕者的拘留時間。近期揭露的多起警察虐待,甚至以酷刑對待被捕示威者的事件讓這項權力尤其令人擔憂。
 
《緊急法》的範圍更可以延伸到搜查和沒收財產,以及延後選舉。多名親中政客公開推行類此政策的做法充分體現了中國式的打壓,而這也是讓香港示威者站出來反抗的原因。
 
更重要的是,在現時情況下使用《緊急法》,在法理上亦難以站得住腳。《緊急法》傳統上只能在緊急狀態和危害公眾安全的情況下才可使用。國際法只在有限和非常特殊的情況下,才允許某些人權短暫和大幅地被「削減」。但即使在這些情況下,免受酷刑和虐待、免受恣意拘留的保障絕對必須保留;公平審判的權利也絕不能被剝奪。在這種情況下,香港法律制度應公平、不偏不倚地評估此種只能在特殊情況使用的手段的合法性,並糾正任何違法行為。
 
令人困惑的是,林鄭月娥指出香港現時並不符合所謂的特殊情況。或許為避免讓商界憂慮,她指香港現在並未進入「緊急狀態」。這種在非緊急情況下使用《緊急法》的做法顯示政府既想得到魚又不想失去熊掌。
 
《緊急法》是一項充滿漏洞的法律。一旦實施,它便賦予行政長官通過任何緊急條例的權力。它不但凌駕於其他法律,更不需任何定期檢討。簡單來說,《緊急法》在理論上賦予了香港政府任意限制人權的權力並且沒有任何保障人權的措施。
 
高等法院拒絕了民主派議員在立法初期試圖暫緩法律執行的臨時禁制令申請,但民主派議員提出的司法覆核案將在10月31日提前審核。這項司法覆核將研究:到底這個在差不多一百年前頒布的法律是否符合在1997年才頒布的香港憲法——《基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官亦應研究《緊急法》是否符合國際法。
 
其實香港政府有意識到《緊急法》在法律上的漏洞。在一份提交給聯合國的報告中,香港政府承認了《緊急法》所賦予的權力非常廣泛,但重申這項法律隸屬於基本法第39章,而第39章是一章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納入香港法律的規例。
 
香港政府很有可能將「禁蒙面法」當成「煤礦裡的金絲雀」來測試《緊急法》可在哪些情況下使用並引導未來如何行使《緊急法》賦予的無上權力。這就是政府透過判例法制度起訴雨傘運動中「佔中九子」的方法。
 
香港政府不是在聆聽示威者訴求,不是幫助示威浪潮降溫和嘗試理解和解決問題的核心原因,而是透過濫用法律來鎮壓示威和阻嚇市民參與公共活動。這種做法絕應受到國內外的質疑,以防止「緊急」狀況成為香港的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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