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守自由價值、譴責港府強推基本法23條

3月21日,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與台灣人權團體針對香港通過《基本法》第23條立法,於立法院召開記者會,呼籲「堅守自由價值、譴責港府強推基本法23條」。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中國政策研究專員林立凡就此事件發言:「大家好,今天的記者會,主要是為了向香港政府呼籲:立刻廢止《基本法》第23條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履行國際人權義務;同時也想要敦促所有能對香港施壓的聯合國、歐盟、台灣與外國政府及企業,為香港人民發聲,要求香港政府尊重人權、廢除所有可能侵犯人權的法律。」

「自從香港《國安法》於2020年6月起實施開始,香港政府一再以「國家安全」作為合理化審查、騷擾、逮捕和起訴的藉口,目的是要防止香港人權行動者進行國際政治倡議工作。同時,在執法部門調查權迅速擴張以後,當局便鋪天蓋地的展開對香港市民各項自由的限制。」

「很不幸的是,香港的公民空間已然消逝殆盡。依據即將在週六(3月23日)晚間實施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香港將禁止叛亂、禁止分裂國家、禁止煽動行為、禁止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禁止竊取國家機密、禁止境外政治組織或實體於特區從事政治活動,以及禁止特區內的政治組織或實體與境外政治組織或實體建立關係。其中,「分裂國家」和「顛覆政權」罪已經納入2020年《國安法》的刑事罪行中。」

「國際特赦組織在2021年發布的《以國家安全之名》報告中,也指出短短一年時間《國安法》便將香港人權摧毀殆盡。香港政府在這次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也就是針對香港政府試圖「落實」《基本法》第23條有關國家安全的條文,直接將中國對於『國家安全』與『國家機密』的概念寫入香港法律中,而這將會被用來侵犯表達自由、結社與和平集會的權利。」

「此前,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李家超在1月30日宣布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草案展開公眾諮詢。然而,一直到2024年3月8日,也就是公眾諮詢截止的8天前,當局才對外公布該草案的全文。香港保安局更將國際特赦組織提交的意見書歸類為來自境外『反華』或『反政府』組織,而不予採用。」

「事實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及《基本法》第23條相關的許多國家安全立法建議違反國際標準以及香港的人權義務。其中,條文中對於國家安全的定義過於寬泛,立法中的新罪行和修訂後的罪行都缺乏法律明確性。政府宣稱的基於「正當國家安全理由」所執行的措施,不但不必要也不合乎比例原則,其中對於訴訟程序的改革也將導致人權侵犯。」

「舉例而言,由於新法對於『境外干預』模糊且廣泛的措辭,在香港的人權行動者可能會因為與外國人士進行交流而受到起訴;同時,檢調權力受到近一步的擴張,讓當局能在沒有確立罪名指控的情況下,將個人拘留長達16天並拒絕其會見律師。這會使得個人的公平審判權受到嚴重的侵蝕。『國家安全』絕對不能用來作為剝奪人民表達意見及行使所有基本人權的藉口。」

「中國經常濫用自己的國家安全框架,藉此攻擊人權運動者並扼殺各種形式的異議。在中共政權於2015年通過實施了中國的《國家安全法》之後,進一步在香港採取相同做法。今年初在聯合國針對中國的人權問題召開的『普遍定期審議會議』(UPR)上,有18個國家關切香港人權問題,並有6個國家建議廢除香港《國家安全法》。英國政府更要求停止迫害黎智英。」

「而就在UPR後不到2個月的時間,香港當局便迅速三讀通過《基本法》第23條《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立法,無視各國對香港人權的嚴正關切,亦無視聯合國人權專家的警告。」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也想再次對香港當局呼籲:立刻廢止《基本法》第23條、履行國際人權義務。 我們也敦促所有在香港可發揮影響力,包含台灣在內的各國政府、跨國企業、聯合國、歐盟,嚴正地反對《基本法》第23條的通過與施行,並要求香港政府尊重人權、廢除所有可能侵犯人權的法律。」

背景資訊

香港立法會在3月19日一致投票通過了香港迷你憲法《基本法》第23條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基本法》第23條要求政府通過本地法令禁止7項罪行:禁止叛亂、禁止分裂國家、禁止煽動行為、禁止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禁止竊取國家機密、禁止境外政治組織或實體於特區從事政治活動,以及禁止特區內的政治組織或實體與境外政治組織或實體建立關係。

國際特赦組織在該草案的諮詢期間提交了一份34頁的意見書,其中發現這些罪行和修法擴張調查權的作法,皆不符合正當國家安全理由下的必要性與比例原則,也違反了香港政府的人權義務。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包含了許多令人不安的條文,例如對於「境外干預」罪名的描述廣泛且模糊,可能導致與境外人士有所交流的人權行動者受到起訴。同時,由於新法賦予調查機關能在沒有罪名指控的情況下拘留當事人16天並拒絕律師會見,公平審判權也遭受越來越多的攻擊。

國際特赦組織認可每個政府皆有權利與義務保護其公民與其管轄內的所有人民,且在某些司法管轄範圍內會有特定的安全考量。然而,這並不能作為剝奪人民表達不同政治觀點和行使其他人權的藉口;這些人權都受到國際法律標準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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